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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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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3篇 朝阳区社保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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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3篇 朝阳区社保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1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朝社保发〔2011〕4号

  关于社会保险新参保单位登记业务流程调整的通知

  辖区内各用人单位: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依据市社保中心关于推进社保网上申报经办方式的工作安排,为了更好地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社保的经办效率,我中心决定对原有的社保登记工作和流程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新登记办法的实施安排1、2011年5月1日后申请登记的单位,一律按照新的登记办法操作。

  2、2011年5月1日前已经申请登记并取得社保登记证编码,尚无人员参保的单位,比照新登记业务流程,在登记部申请继续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3、调整后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见附件一。

  4、新的登记流程实施后,旧的登记流程同时废止。

  二、社会保险新登记办法的调整重点:

  1、将原有的两次登记变更为一次登记。

  旧登记办法:四险系统登记由登记部完成,派发登记证号后,由参保单位在普通企业版软件中录入信息,持报盘文件在办理人员增加时完成医疗系统登记。

  新登记办法:五险的登记统一由登记部一次完成。

  2、新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加等业务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完成。旧登记办法:由参保单位录入普通企业版软件,持报盘文件和相应表格、资料到登记部排队办理增员。

  新登记办法:参保单位办理完单位登记后,需要办理并开通数字证书工具,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人员增加等业务。

  3、《社保登记证》的发放方式发生改变。

  旧登记办法:完成增员操作并首月缴费成功后,持返还的《登记表》原件和缴费凭证到登记部领取。

  新登记办法:登记审核完成后,登记部在社保网站的【新参统单位登记证号查询系统】中发布参保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号及网上预约取号密码,参保单位即可持返还的《登记表》原件到登记部领取。

  三、相关说明:

  1、由其他区县整体转移进入朝阳社保的已参保单位,完成转移手续后,后续的相关业务一律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完成。转入单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比照新登记业务流程,在登记部申请继续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2、项目工伤一次性趸缴业务不在此次调整的范围之内。

  3、社保所代理申报登记业务原则上比照新登记流程进行,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4、申请登记单位在提交登记审核时,发现资料和表格(含纸质和EXCEL电子)内容存在问题,需要自行完善后再次提交申请。

  5、为方便参保单位,在社保中心大厅一层设有公共电脑区,可进行输入和打印操作。(请自备纸张)

  6、由于登记业务以及数字证书有关业务中公章的使用频率较高,建议参保单位办理业务时尽量携带公章,这样可以减少因出错导致往返次数增加。

  附件下载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2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朝社保发?2011?5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维护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利益,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杜绝非正常补缴现象(试用期期间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不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补缴的)发生,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凡需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应在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进行补缴登记备案。

  二、凡屡次出现非正常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稽核监察对象,由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对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于问题严重的,将移交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劳动监察及行政处理。

  三、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采取以下方式:每月15日(含15日)前,采用支票、刷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采用刷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补缴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请参见附件《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规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补缴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1年8月12日印

  附件:

  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规范

  一、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1、补缴历年社会保险业务

① 用人单位补缴历年社会保险,需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

② 用人单位需登陆朝阳区社会保险网预约取号。

③ 用人单位需在预约日期当天,持补缴业务所需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324室办理补缴登记备案。

④ 用人单位持稽核监察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收缴柜台办理补缴业务。

⑤ 用人单位持备案表到财务收款柜台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由财务部门在备案表上作相应标识,以示手续办结。

  2、补缴当年社会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补缴当年社会保险,按照上述流程第2步至第5步办理。

  3、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朝阳区各??服务中心收缴柜台先行办理补缴业务操作(流程第4步)后,再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办理补缴登记备案(流程第3步)及缴费手续(流程第5步)。

  二、所需材料

  1、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补缴历年保险需持此表,补缴当年保险不需要);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三份;

  3、《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48号文附件)一式两份;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三份。

  5、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

  上述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诸如财务章、人事章等印章均视为无效。报表不能有涂改痕迹,报表下方应注明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姓名。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在办理补缴业务的当日,到财务柜台办理缴费手续。当日未能办理缴费手续的,补缴业务将被系统自动删除,单位应按照原流程重新办理。稽核备案表当月有效。

  2、因四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属两个业务系统,故采取支票方式进行缴费的单位需携带两张支票分别办理四险、医疗缴费手续。

  3、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左右检查社会保险费用托收情况,凡托收未成功的,应于每月27日(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

  4、为确保参保职工及参保单位利益,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常划款,缴费账户应留足余额,避免出现欠费导致加收滞纳金。

  5、补缴业务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报盘申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3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苏 州市 劳 动 监 察 支 队

  苏社基〔2012〕23号

  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

  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的意见》(苏人保规〔2012〕16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含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下同)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实行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并开展“一站式”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包括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三合一”经办窗口,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以下称用工参保)和退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停保申报(以下称退工停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其中,对在市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对户籍在市区、尚未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三)对在市区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提供《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四)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五)对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目前仅指德国、韩国)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对在市区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还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职工起薪月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处理后,作为职工本结算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五、用人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上述业务后,有关书面材料和表单不再报送,但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尚未成为“网上申报平台”用户的用人单位,可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受理窗口”办理数字证书申请手续,并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后,开通“网上申报平台”使用功能。

  六、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申报期内(每月13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

(一)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二)每月8日至12日为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三合一”经办窗口及“网上申报平台”在此期间均停止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及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确定当月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费人数进行结算。

(三)用人单位可于每月13日后,至“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

《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七、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之月。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用人单位可在“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或打印补缴情况。

  因用人单位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其他各项补贴的,用人单位应通知职工本人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待遇清退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30日内到“三合一”经办窗口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作变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八、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

(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及时缴清欠费。对因欠费暂停业务结算的单位,应在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结算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暂停结算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应政策规定应予补发的,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补发。

(四)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欠费单位名单。

  九、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应办理以下后续业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并填写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加盖公章后及时交给职工本人,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

  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交职工本人;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对市区户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合一”经办窗口领取《苏州市区职业指导通知书》,及时交给其本人,通知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于办理其退工停保手续后15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设窗口(与“三合一”经办窗口合署办公)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四)对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对因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注销登记及亡故待遇申领、退休待遇申请核定等相关手续。

  十、《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职工的,一律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等手续。《意见》实施前,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的职工,《意见》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意见》及本通知规定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十一、社保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当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因滞后申报造成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负责追回。

  注:相关表式从2012年7月23日起可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第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

[2006]59号)

  4、?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2006〕66号)

  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7〕102号)

  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3号)

  7、?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9、?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0、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9号)

  11、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09〕77号)

  12、?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芜政〔2004〕37号)

  13、?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三、服务流程

  1、单位参保

  单位新参保。用人单位提供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③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财务报表、帐册、⑤?用人单位地税缴费登记基本信息表?复印件、⑥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须提供人事部门批复或调令复印件及编制卡、⑦其它资料。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报)申请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准予登记。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次月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等有关证件。

  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新参保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初审后,向市征缴中心报批。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参保单位提供变更、注销文件等资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窗口申报9-12窗口)申报办理。

  2、职工增减变动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因增减变动所需要的相关证明,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报办理。

  3、出国定居或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

  参保职工出国定居或死亡。本人、单位或死者亲属提供出国定居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指定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离退休人员险种增减表?于每月5-20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办理,涉及个人帐户支付的,由受理经办机构打印终止关系通知单,到基金支付会计核算部门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4、关系转移

  一般帐户转入。异地转入申请由市征缴中心统一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统一向市征缴中心综合业务柜9号窗口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异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申请资料,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关系转移和基金转汇,在受理4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办结情况;审核后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并在我市所属经办机构建立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帐户转入。参保单位和个人向临时帐户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由异地社保机构与我市所属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关系转移和基金转汇及建帐手续。

  一般帐户转出。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异地就业时由异地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异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临时帐户转出。参保单位和个人向所属社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

  5、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参保单位填报?芜湖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的,经审核审准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市属单位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检查及帐户合并、更正

  参保单位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办理受理单位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检查及帐户合并、更正业务。

  涉及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经办人员初审核、复核后填制数据修改单,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提交信息中心和东软公司更正。

  涉及帐户补录业务。填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补录基金划账申报表?,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结。

  涉及帐户合并业务。经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理。

  7、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调整

  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于每年2-3月到所属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窗口申报9-12窗口申报办理)领取?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及报盘文件,依据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到所属经办机构。

  缴费基数核定。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复核,并开展缴费基数专项稽核工作。

  缴费基数调整。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于当年7月1日起更新调整:每月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60%的,按60%计缴,超过省平300%的部分不计入职工缴费基数。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以本人当6月份计发的养老金为依据,按不低于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8、出具单位月度《缴费结算通知单》

  参保单位于每月5-10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

  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开具单位月度?缴费结算通知单?,缴费单位于当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9、单位缴费对帐及更正处理

  参保单位提供缴费凭证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机构(市属单位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缴费单位对帐。经审核确实有误的,单位填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更正调帐单?,窗口经办人员复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结。

  10、单位和职工补收补缴

  参保单位于每月5-15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单位及职工补收补缴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通知单?,单位经办人员于次日持?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11、退收、差额调整及调整缴费计划

  参保单位于每月5-15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办理退收、差额调整及调整缴费计划业务。经初审、复核和中心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的时间办结。

  12、医疗补充金的核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芜湖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填制?芜湖市城镇职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表?于每月20日前统一向市征缴中心业务大厅基金结算7-8窗口申报,经核定后及时办理补缴业务,以核定的?芜湖市城镇职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表?和缴费凭证作为医疗转退休的依据。

  13、单位职工证卡发放及挂失补发

  每月1日至月底受理市属单位职工IC卡挂失、报废、补发业务及

  证、历、册的发放;每月25日后发放上月参保人员IC卡的发放业务。

  14、其他事项

  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业务请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3篇 朝阳区社保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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