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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规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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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规定心得体会共3篇 如何加强和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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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规定心得体会共3篇 如何加强和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工作

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规定心得体会共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推进情况说明

  全校教职工人数:178人,专职教师人数:163人,民语系专职教师人数:84人,全校学生总人数:2617人。起始年级学生人数:579人,民语系七年级招收2个班,七年级配备了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较强的双语教师。

  起始年级课程配置如下:

  数学、语文每周五节,国语每周六节,生物每周两节,英语每周三节,政治每周两节,历史每周两节,地理每周两节,体育每周两节,美术、音乐、心理健康、劳技课各每周一节。教材均使用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人教版的教材。

  八年级、九年级各两个班,教师均配备了业务能力较强,能胜任双语教学工作的老师,教材均使用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人教版的教材。

  八年级课程配置:

  数学、语文每周各五节课,国语每周六节,历史、政治、每周各两节,物理、生物、体育每周各三节,地理每周四节,音乐、信息技术每周各一节,英语每周两节。

  九年级课程配置:

  数学、语文、物理、化学每周各五节,历史、政治每周各三节,国语每周六节, 体育两节。

  一、在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加大了培训力度,通过自学、教研组讲课相互听课、评课等手段提升了双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

  2、为每一位双语教师指定了一位汉族指导老师,以此来提高双语老师的国语水平;

  3、要求双语教师每周听汉族指导语老师的课不得少于两节;

  二、自2004年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以来积累的经验:

  1、我们认为只有坚持不懈的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不要半途而废,就一定能够取得可喜的成果;

  2、只有通过自学和反复实践,不断总结课堂教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就一定能积累成功的经验。

  3、各别老师因没有压力,有些时候仍在用母语授课,我们认为应当对这部分教师施加一部分压力,使他们能够尽快的进入状态。

  三、在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遇到的困难和建议:

  1、在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遇到最大的困难就是,双语教师队伍中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因编制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一些好的苗子我们基本上留不住。

  2、还有各别双语教师不能完全胜任双语教学工作,这部分教师我们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撤换。

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规定心得体会共2

  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心得体会

  杨树中心校 陶永亮

  在最近一段时期之内,我们学校开展了大规模的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活动,在学校大力提倡学好普通话的今天,我们也进入了学习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列中来。《通用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

  通过学习《通用法》,我渐渐的明白了:这是一部实现顺畅交流,拉近你我距离的好法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 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语言文字障碍和误会。在教育领域,可能因为教师的普通话不好,使学生听不懂课;在商业领域,可能因为语言不通,错失许多商机,或者因为合同文字不同,造成歧义而打官司。

  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于是,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呕心沥血、付出辛勤劳动的前贤以及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立法呼吁和做了大量工作的广大人民群众、有识之士、语言文字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五千年的中华民族文明史,终于诞生了第一部语言文字法,

  很多现状表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文件,规范性差,没有力度,只有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律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有有识之士,语言文字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国人民的自提高中,相信中华会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大融合。

  这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大事,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语言文字法,是一部消除语言文字障碍,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的好法律!

  

  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心得体会(共6篇)

  如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心得体会6(共6篇)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心得体会

  国家通用语言教学心得体会(共4篇)

  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培训心得体会

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教学规定心得体会共3

  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规范汉字以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字表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产业、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情况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

  第六条 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全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使用

  第七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确实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门户网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

  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者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电视台用方言播音时,应当在屏幕上显示规范汉字。

  影视剧的语言应当以普通话为主,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面、内文等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言音像制品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和出版、教学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

  第十三条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行业,是指商业、邮政、通信、文化、餐饮、娱乐、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疗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各类标志牌标注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和路、街、巷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严禁使用外文拼写。

  各类标志牌标注站名、桥名、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严禁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在境外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确需使用繁体字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繁体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广告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风景名胜、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八)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三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机制和综合评估体系。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要求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

  对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检查评估的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下列领域用语用字进行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和指导:

  (一)党政机关的用语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

  (三)广播、电影、电视、音视频网站及舞台表演的用语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的用语用字;

  (五)本省产品的包装、说明书的用字;

  (六)公共场所、地名的用字;

  (七)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用语用字;

  (八)其他行业的用语用字。

  对前述事项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接到违反本规定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书面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书面转告后,应当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配音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导游员、解说员等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并在工作中使用普通话,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行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用字,有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对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摘 羽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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