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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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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必备14篇】

  本文是网友“zhanpingdouyakong”收集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共14篇),以供参考。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20xx年 2 月 日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2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XX年月日至XX年月18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x月x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仲裁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仲裁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仲裁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三、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xx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篇3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生于,身份证编号。电

  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决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申请人(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至2012年日止。按合同约定:“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侵害了申请人陈晓华的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的买卖行为程序违法,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因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其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该诉未进行审理,未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前,申请人陈晓华交纳房租的相对人仍为贸易公司。申请人陈晓华与被申请人富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后,仲裁判定才有基础。仲裁委基于错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裁定申请人富乐公司具有原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

  二、仲裁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根据《租赁合同》申请人陈晓华于2004年5月1日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7万元、第四年8万元、第五年万元、第六年9万元、第七年和第八年每年10 万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交一次,承租人到期不交纳房租拖欠15日以上的,终止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根据合同半年交一次房租的约定,陈晓华应分别在2011年2月、2011年8月分别对2011年的房租进行交纳。然而2011年6月,申请人陈晓华歇业,即之后并未再对涪城路64外贸大楼二楼进行使用。同时,根据合同申请人陈晓华延期15日未交纳房租,终止合同的约定,则申请人不应再交纳2011年6月以后的房租。而被申请人富乐公司只要求申请人陈晓华支付2011年租赁费10万元,也就表明2011年之前的租赁费用已交纳,同时证实因解约2012年的租赁费用也不再给付。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申请人陈晓华对2011年的租赁

  费,也只应承担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合同止于此时)期间的租赁费元【(/12)*4=元】。因此,仲裁委员裁定申请人陈晓华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1年的房租10万元,是不正确的。

  三、证据不足且存在明显的瑕疵

  被申请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只能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能证明其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盖《笔录》未注明询问人,存在重大瑕疵。

  四、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的手书签名,却只有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的名字是直接打印上去的。本着对法律严谨的态度,这里的签名我们不能做扩大解释为打印签名。是由于,手书签字与签章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功能,签名应是能辨认签字人身份的重要证据来源。传统的手书签名能直接表明,签名者对所签文件正确性的确认。而打印签名本身具有可伪造性、可分性和不可连接性,难以确认签名人和所签文件间的关联性和确定性。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打印方式签名真实性的质疑,同时为了规范法律文书,让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应在仲裁决定书上使用手书签名。打印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

  无效行为。因此,打印签名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仲裁委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陈晓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4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正东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金刚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月平均工资6700元*(工作2年1个月多10天);

  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67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元(月平均工资6700*2%2B6700*10/31*2-已支付1个月工资6700)。 以上三项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月3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传输设计部湘潭项在目组设计员职位至今。第1次签定劳动合同时限为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2017年2月8日续签合同为1年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止,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规定为从事设计部外派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员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无固定地点。从2017年2月8日续签1年劳动合同后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从未通知申请人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只在2018年2月28日电话和群内通知申请人不能在原来的岗位工作,且不能继续在湘潭工作,需派往外省工作,并尽快交接申请人手上的工作。当时申请人同意在2018年3月内尽快交接手上工作,但不同意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2018年3月份工作交接期间的工资以及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两年多的时间内一直在湘潭市内工作,从未出差或外派。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以及技术能力一直受到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好评,并被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推荐给被申请人处评为优秀员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拟定的劳动合同2份先由申请人签订后邮寄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后邮寄一份给申请人但一直推托未给,直到2018年3月8日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了4张劳动合同的关键页照片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多个在湘潭的员工同样也是未拿到被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双方相互执有条款,存在避免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的嫌疑。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都未通知申请人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再要求申请人继续工作一个月后才电话通知申请人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或选择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款。201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尽快交接工作,由于是设计工作,交接工作工程中需对手上的事项、资料一一说明和移交,并需完成未完成的设计,但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交接期内的工资,同样违反《劳动法合同法》。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被申请人需调换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劳动者)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平均工资为6700元每月(基本工资%2B绩效工资=6200元%2B每个月发500元优秀员工奖金,详见银行工资流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个月经济补偿金加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1个月经济补偿合计元(6700*(1%2B)=)。《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二倍工资的剩余未付款元(月平均工资6700*2%2B6700*10/31*2-已支付1个月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仲裁诉求的金额元,请依法裁决。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签名)

  年 月

  申请人:(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篇5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x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xx〕26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篇7

  申请 人:某某某公司

  负责 人:某某某

  地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某某 男 汉族 某某年1月3日出生

  住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电 话: 邮政编码: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某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

  1. 裁定撤销某劳仲案字 [XX]第 00 号裁决书。

  2. 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某某省某某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XX年4月12日作出某劳仲案字 [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

  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理由:

  1、 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

  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某某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

  2、 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XX】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劳社部发【XX】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某某二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

  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

  3、 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XX年3月29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与庭审,提出抗辩事项,某某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某某二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承担了可能会由某某二建承担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

  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XX年某某月某某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份;

  3.证据件。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9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写明完整、具体、明确的请求,请求支付加工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等需写明计算过程(时间段x计算基数);

  2、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3、请注意以下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劳动者何时入职,从事什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

  申请人:

  日期:

仲裁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银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月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2023 篇11

  申诉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市区号。

  第一被诉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市街

  法定代表人: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申诉人于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年月日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年月和日年月又续签了为期年的合同,合同于日年月日到期。日年日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日年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申诉人:

  年月日

职工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

  性别:女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地址:广西

  现常住有效通讯地址:广州

  被申请人全称:广州--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单位性质:私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36--

  注册地址:

  现办公地址:

  仲裁申请:

  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月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补足因旷工扣款造成的20--年10月工资不足额部分的24--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离职的待通知金4--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0元;

  6、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双倍工资、20--年1-月未足额工资、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计:4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文案策划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客户的文案的编辑、撰写和项目的策划、统筹工作。申请人20--年1月至3月的试用工资为20--元、20--年4月至20--年2月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20--年3月至20--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20--年1月至8月的工资标准为4200元、20--年9月至11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尽心尽职工作,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试用期间签署一份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自入职以来,20--年1月至20--年7月被申请人单位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20--月8月至20--年10月被申请人也均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保。

  20--年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2日,申请人需请假天北上参加婚礼。申请人已于10月13日提前递交请假条,被申请人表示假期长,需考虑。10月16日,申请人再次递交假条,被申请人只口头批复天假期,同时临时表示申请人10月17号需出差深圳,建议申请人机票改签。申请人表示与朋友同行,特价机票无法退改,且申请人已将假期期间的项目工作妥善安排给相应人员,相关人员均已知晓。现,被申请人驳回请假需求,申请人无奈旷工天。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经事先请假擅自脱岗者,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未满30分钟视同一次计算),每次扣100元;达31分钟者视为旷工”进行旷工罚款,申请人连续旷工天,累计罚款5300元,最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发放;被申请人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次将按照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第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及在没有出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在公共平台发布事件的片面信息,以及辱骂和诽谤公司,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当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实的解雇通知不能算有效的离职证明,且该份解雇通知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再求职。现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信息。在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合法结算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况下,申请人一直工作到20--年11月17日。

  申请人已事先请假并妥当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请人均不批复假期,迫使申请人旷工赴约。事后被申请人以公司制度为由对申请人做出旷工罚款,并以“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为由在11月17日当即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连续旷工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请人单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计旷工3次”条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8条、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第72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0条、第24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第61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今,被申请人不愿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足额工资等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唯有诉至仲裁委,请仲裁委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算公式:

  仲裁请求2的计算公式: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差额:

  20--年2月、3月的月工资为20--元;

  20--年4月至12月期间的月工资为2800元;

  合计20--×2个月%2B2800×9个月=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仲裁请求3的计算公式:

  20--年10月工资差额:4700(10月份工资标准)-(请假期间无工资)-723(旷工期间无工资)-(已发)=2427元;

【10月份工资标准为4700元,计工资天数为天,现10月实发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请假相应工资为元,旷工天应扣除相应工资为4700-×等于723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

  仲裁请求4的计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请人10月份的工资标准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仲裁请求5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

  20--年1月起至20--年11月止,申请人工作年限为3年;

  20--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

  20--年1月至8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200元,

  20--年9月、10月、11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故经济赔偿金为(3500%2B4200×8个月%2B4700×3个月)÷12个月×3个工作年限=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年月日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女 年龄 民族 汉

  住址 上海市

  电话 邮编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 上海市 电话

  法定住所 上海市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年9月至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年9月至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年月日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14

  一、适用法律不当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合同期限为XX年月日至XX年月18日,仲裁委裁决时的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适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过了试用期”。而事实是该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不是仲裁委认定的不超过一个月,因此仲裁委就当事人双方试用期限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二、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上面约定仲裁委给予申请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辩期,因此申请人的答辩期最迟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书上却要求申请人x月x日去开庭,不到庭视为放弃按缺席处理,申请人没有口头或书面承诺放弃答辩期,但是仲裁委却只给了申请人4天的答辩期,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享有当然的答辩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有权利就要有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答辩期限是条件之一,必须给予保障,仲裁委这样明显显失公平,没有保证申请人的答辩权,同时仲裁委在举证通知书中给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也只给了4天,给申请人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时间限制。

  三、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xx年入职并做出纳工作这一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时间和岗位,其同时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只提供了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申请人(即原审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原审案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的工作时间证据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对我方提出的异议未与理睬,并用结论来证明结论(见裁决书第2页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时间作为本案起始时间,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很不公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必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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