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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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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共3篇 执业医师法总结

本文由吾小秘【www.wxiaomi.cn】会员分享,供您参阅。文内整理了3篇相关范文,平均每篇2668个字,阅读大概需要6分钟。

  在平时的工作中,每个人都应该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通过写总结可以解决大部分的问题,那么相关的工作总结该如何写呢?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共3篇 执业医师法总结,以供借鉴。

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共3篇 执业医师法总结

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共1

  期货法律法规方面硬性记忆要点(总结)

  以下小总结有部份是网上找到的,一些是本人附加的,希望对各位考友有帮助!

   对本次6月份的考试,以下内容出现了约8分左右(本人与几位同事都考到了)——白捡的分数~~~

  以下大家一定要记的,其他内容比较文字化,多看书就行了。

   (记住特殊情况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看清主体往上套就行了)

  1、《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04/15施行):

   10日内(和会议有关),3日内(限制结算会员业务范围)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04/15施行):

  5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5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及事故)

  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07/04施行):

   10个工作日内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07/04施行):

   5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3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措施或代为履行职责),10个工作日前(撤换首席风险官)

  5、《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007/04/20施行):

   5个工作日内(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终止委托协议),2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

  6、《期货公司金融结算业务试行办法》(2007/04/19施行):

   3个工作日内

  7、《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试行办法》(2007/04/18施行):

  5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2个工作日(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解除限制措施)

  8、《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3/07/01施行):

   10个工作日内

  期货公司申请各种业务资格的条件

   金融经纪业务资格:

  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高管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结算业务资格:

  已取得金融经纪业务资格,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经历,高管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公司3年内未出现严重风险事件(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会计年度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1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金融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前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3亿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2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首席风险官,独董,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要通过资质考试认可

   首席风险官,法定代表人,经理层,营业部,财务负责人————要具有期货丛业资格

  年度报告签名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月度报告签名确认——————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需要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金融经纪业务资格: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高管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结算业务资格:已取得金融经纪业务资格,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公司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风险事件、期货结算风险事件,(股权变更比例超过50%的除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

  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需要先通过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限期在6个月之内)后再附加条件为: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4500万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1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

  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需要先通过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再附加条件为: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9000万元),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格,前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或前3个会计年度至少2年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或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

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共2

  环境评估报告中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深圳市建设见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4、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标准;

  5、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标准;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标准;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8、《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52号)

  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号;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

  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8、《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9、《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

  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35号);

  22、《深圳市行业用水定额》;

  2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25、《环境保护计算手册》;

  26、工业场所职业接触限值 中国MAC(最高容许浓度);

  27、《重大危险源识别》(GB-2000);

  28、《深圳市循环经济指标计算与使用办法》(试行);

  2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

  30、《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

  31、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查询系统;

  32、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沙井、松岗、福永北](2005-2020)(土地利用规划图);

  3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34、《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2004;

  3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2002;

  36、

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共3

  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禁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中第三条: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无偿划拨国要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政策和法规,报国务院审定后施行。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包括经济林;《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因此,经济林地也属于林地。

  《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91号):《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可见林权证既是关于林木也是关于林地权属的证书。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

  (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审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

  (一)、

  (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以同意或者不予以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第八条: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抓紧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进一步完善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林地消长、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率、补偿到位率、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等纳入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3]176号)第二条:要依法强化林地管理,坚决制止林地非法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坚决克服审批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强化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和使用管理,凡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进一步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退耕还林地确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四荒拍卖、租赁、承包等流转前必须依法进行。要认真做好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工作,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争议地区采伐林木和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也不准发放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各省对辖区内进行的非法侵占林地的道路、水电站、输电线路、采矿等建设工程,要组织力量立即制止,对相关单位要依法处罚,并及时报告查处结果。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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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法律工作总结

医生年终工作总结法律法规方面共3篇 执业医师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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