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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年度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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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年度总结[大全]3篇 民非企业年度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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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年度总结[大全]3篇 民非企业年度总结范文

民办非企业年度总结[大全]1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非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2011工作总结及201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要求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加盖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4、会计师事务所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的2011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检要求

(一)务必按时参加年检。每年按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年检事宜,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对逾期补办年检手续的,如不能提供正当的逾期理由,我股将确定其为“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对逾期不

  接受检查的社会组织,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各社会组织必须认真填写年检材料中的每一项内容,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不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的单位,一经发现,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三)要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我们发现个别社

  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了变化或者因故停办,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今后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我股将确定其为“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因故停办而未办注销登记手续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对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的社会组织,我股将确定其为“年检基本合格”。今后我股将进一步加大对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督促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快会计制度的转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五)依法进行年检。对检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我股将依法予以公告和整改。

  五、其他事项

  今后,我股将不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通知部署年检工

  作,请各社会组织于每年年初登陆博罗社会组织信息网(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

  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 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

  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签章:

民办非企业年度总结[大全]2

  申请登记贵阳市花溪区焜瀚国学文武学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尊敬的花溪区民政局领导:

  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素质教育,培养优秀人才,我们申请举办贵阳市花溪区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经花溪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现已完成筹备工作,特向贵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机构。

  我们申请登记成立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的详细资料如下: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举办者姓名:邓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邓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天桥乡漆坪,所在单位: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政治面貌:群众、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三、已投入资金人民币100 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 个人独资 ,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贵阳市花溪区大水沟大职路卫生厅培训中心内,性质是:租用 。

  五、申请登记的 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 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 从事中小学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花溪区教育局 。现有:25名教职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 20 人。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花溪区教育局 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 花溪区教育局

  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花溪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望领导审批为谢!

  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

2015年5月20日

民办非企业年度总结[大全]3

  关于成立

  的请示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一、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必须载明以下情况):

  1、名称(符合相关名称核准规定);

  2、宗旨;

  3、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4、发起人(单位)基本情况;(单独)

  5、注册(开办)资金及来源(国有资产不得超过1/3);

  6、拟任法定代表人情况(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任);

  7、住所(非居民住宅);

  8、章程草案;

  9、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

  发起人签字(盖章)

  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年度总结[大全]3篇 民非企业年度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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