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出租合同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合集6篇)
每当我们需要确保土地租赁的公平与顺利进行时,集体土地出租合同便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下面是网友“j24780”分享的集体土地出租合同(共6篇),以供借鉴。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洲滩地土地面积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公司租赁的土地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亩的,以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林证字()第号《林权证》中综合林场平面图。
2、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四年月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元,其中;
(1)年至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万元(元/亩亩×年)
(2)年至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元(元/亩×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m3计算,作价万元(元/m3),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万元(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万元(按原值%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万元,余款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应于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年月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八、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年月底),甲方于年月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市林业局、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份。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年月日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篇2
一、发包方住址:
二、承包方住址:
三、承包面积: 地类别: 坐落:
四、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五、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六、承包金额:
七、交款方式:
八、发包方权利地:监督承包方依法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提供生产信息服务。
九、承包方权利义务:依法享有土地生产经营权,依法自行安排生产计划、销售家产品。承包期内有土地流转权,接受发包方对土地使用的监督。
十、违约责任:
十一、地面附着物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代表 (盖章)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洲滩地土地面积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公司租赁的土地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亩的,以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林证字()第号《林权证》中综合林场平面图。
2、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四年月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元,其中;
(1)年至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万元(元/亩亩×年)
(2)年至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元(元/亩×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m3计算,作价万元(元/m3),中幼林按株计算,作价万元(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万元(按原值%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万元,余款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应于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年月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八、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年月底),甲方于年月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市林业局、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份。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篇4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2、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建设新农村,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流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及流转期限
1、流转位置、范围、面积:甲方同意将在 乡(镇)
村 组承包经营的土地 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其中:耕地 亩,林地(山地) 亩、水面 亩)。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如经甲、乙双方实地测绘,实地测绘与承包经营权证载明面积不符,则以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2、流转用途:
3、流转期限:
第四条 土地流转方式 价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价款:
经双方协商,采取以下第---- 种价款计算方式执行。
价款计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第一年,按每亩 元/年的标准计算,之后每 年递增一次,递增率为 %。
价款计算方式2:按每年每亩 公斤 (某种实物)的标准折合人民币计算,其价格以当年国家挂牌收购价计算,如无国家挂牌价,则按当年当地市场价折算。
三、土地流转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土地流转租金支付采用人民币直接支付或折合人民币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委托代理人收
取并分配租金,支付时间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为 。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时间及要求:甲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转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后 日内,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行为;
(2)甲方享有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权利;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约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损害。保证在合同期届满后,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土地租金和相关款项;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如将土地再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经甲方同意,并另签流转合同;
(5)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需继续流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应及时向甲方协商继续流转事项,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除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外,应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这些设施,乙方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如乙方继续流转,在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经营权;
(6)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7)若该土地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用、占有的,其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为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甲方个人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个人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对方损失的责任;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进场,造成土地闲置、荒芜达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个月未进场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未及时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合同期内,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由于第三方(农民)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经两次请求甲方出面制止,仍无法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退出。
第八条 其 他
1、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流转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征收流转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部分的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在同等条件下,流出土地的农民具有劳动能力的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4、本合同不得因双方人事变动和单位名称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地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兹遵守:
一、甲方保证对出租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邻南邻西邻 ; 北 邻 。 乙方租赁的土地共计 亩。
三、 租 赁 期 限 为 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人民币 元,签订本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年度的租金。
五、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如在租赁期内,遇有政府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涉及地上之物的赔偿费用由乙方享有。土地租赁合同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的租赁合同 篇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区和共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2、甲方提供乙方承租土地位于 ,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土地”),编号。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由勘测定界报告附件之附图确定,附图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甲方保证其拥有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该租赁土地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4、对于现已占用的平方米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号《》,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第二条 租赁土地用途
1、租赁土地用途为 用地。
2、在符合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届满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如同意延长,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甲方应在租期届满前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续租手续未及时办理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 租赁土地交付与返还
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登记手续。
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日内,乙方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返还土地。返回土地后对于该土地上乙方遗留的物品,乙方自行保管并在规定期限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可认定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并由甲方处置,所有权归甲方。
第五条 租金及税费
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元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向甲方支付,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月日 (即 “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第一笔租金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支付给甲方。(注:乙方在支付完每笔租赁费用后日内,甲方应开具等额正规租赁发票并交付乙方)
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月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保证自己对于租赁土地有合法、有效、无任何瑕疵和争议的完整权利;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如土地产权证明书、测绘图、红线图等)是真实有效的,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转租、或对第三人任何形式的债务;
③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相应推迟,因延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从本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中扣除。
④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⑤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⑥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⑦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损失从本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中扣除。
⑧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⑩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④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该土地的优先租赁权。
⑤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⑥除经甲方依法批准外,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⑦合同终止履行,乙方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返还土地。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由乙方自行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⑧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出租合同(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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