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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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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读后感共4篇(民法典物权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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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物权法读后感共4篇(民法典物权读后感),供大家品鉴。

物权法<a href=https://www.wxiaomi.cn/zuowen/duhouga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读后感</a>共4篇(民法典物权<a href=https://www.wxiaomi.cn/zuowen/duhouga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读后感</a>)

物权法读后感共1

一、单项选择题

1.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房屋和家具

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4.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5.在物保与保证并存时,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关于清偿顺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另行约定

  B.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C.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D.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优先

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7.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债券进行质押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企业债券交付债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9.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用于抵押的有( )。

  A.招标取得的农村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且发包方同意

  B.依法被监管的财产

  C.股份有限公司依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D.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

2.下列选项中,甲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情形有( )。

  A.乙将甲丢失的羊牵回家中,喂养两月后被甲发现

  B.甲出国前委托乙保管名人字画,乙卖给知情的丙

  C.乙将甲暂时存放的树根加工成价值昂贵的根雕

  D.甲乙买卖电脑,乙取走电脑后转卖给丙,却迟迟不付款

3.下列事项需要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的有( )。

  A.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B.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质押合同中,以( )出质的,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商标专用权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C.汇票 D.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6.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

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

4、6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7.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8.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10.下列抵押物符合《物权法》要求的是( )。

  A.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B.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房屋

  C.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

  D.农作物及其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

四、综合题

  2007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二手机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12月5日乙向甲发货,甲承诺5个月后付款,该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条款。由于乙还需要该机器设备生产最后一批商品,因此甲乙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设备自12月5日时仍由乙暂时占用一段时间,于12月 15日交付给甲。

  2007年12月15日,乙向甲按时交付设备后,甲又将购入的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2008年1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于1月24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甲企业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2月20日又将该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甩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为了节约运输成本,甲企业准备建造一条输油管线,途中需要经过A村的一片耕地,甲企业与当地的村委会签订了一项合同,约定输油管线从该片耕地下面通过,甲企业给予A村集体适当的补偿,该合同于3月1日签订,施工当天,遭到了村民郭某的阻拦,经查,郭某是该片耕地的承包人,随后双方发生了纠纷,村委会认为土地虽然由郭某承包,但仍属于集体所有,与甲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所有权何时转移?并说明理由。

(2)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哪天?抵押权何时设立?分别说明理由。

(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5)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

(6)村委会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一、单项选择题

1.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房屋和家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7.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债券进行质押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企业债券交付债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物权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8.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

9.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2)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用于抵押的有( )。

  A.招标取得的农村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且发包方同意

  B.依法被监管的财产

  C.股份有限公司依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D.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

  正确答案:A, C, 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2.下列选项中,甲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情形有( )。

  A.乙将甲丢失的羊牵回家中,喂养两月后被甲发现

  B.甲出国前委托乙保管名人字画,乙卖给知情的丙

  C.乙将甲暂时存放的树根加工成价值昂贵的根雕

  D.甲乙买卖电脑,乙取走电脑后转卖给丙,却迟迟不付款

  正确答案:C, D

  答案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能。A项中甲和乙之间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但享有债权的人是乙,甲作为债务人,同时又是羊的所有权人,故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因此,A不符合题意,应排除。B项中乙无权处分甲的名人字画给恶意的丙,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字画的所有权,甲仍对字画享有所有权,可请求丙返还原物。因此,B不当选。C项中因为根雕的价值远远大于原树根,根据添附的原理,乙基于加工而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甲丧失了对树根的所有权,仅能基于侵权关系要求乙赔偿损失或者按照添附的理论要求乙进行补偿,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正确。D项中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乙再移转给丙,甲丧失所有权,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D正确。

3.下列事项需要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的有( )。

  A.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B.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正确答案:B, C

  答案解析:《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质押合同中,以( )出质的,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商标专用权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C.汇票 D.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正确答案:A, B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正确答案:A, B, C, D

  答案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6.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

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

4、6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正确答案:A, B, C, D

  答案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7.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正确答案:A, C

  答案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丁>乙>丙。

8.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正确答案:A, C, D

  答案解析: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A, B, D

  答案解析:选项AB:质权自质物交付之日起设立;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10.下列抵押物符合《物权法》要求的是( )。

  A.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B.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房屋

  C.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

  D.农作物及其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

  正确答案:B, C

  答案解析:A选项中违章建筑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D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物权法》规定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四、综合题

  2007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二手机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12月5日乙向甲发货,甲承诺5个月后付款,该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条款。由于乙还需要该机器设备生产最后一批商品,因此甲乙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设备自12月5日时仍由乙暂时占用一段时间,于12月 15日交付给甲。

  2007年12月15日,乙向甲按时交付设备后,甲又将购入的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2008年1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于1月24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甲企业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2月20日又将该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甩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为了节约运输成本,甲企业准备建造一条输油管线,途中需要经过A村的一片耕地,甲企业与当地的村委会签订了一项合同,约定输油管线从该片耕地下面通过,甲企业给予A村集体适当的补偿,该合同于3月1日签订,施工当天,遭到了村民郭某的阻拦,经查,郭某是该片耕地的承包人,随后双方发生了纠纷,村委会认为土地虽然由郭某承包,但仍属于集体所有,与甲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所有权何时转移?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所有权自12月5日时移转。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设备自12月5日暂时由乙占用,实际占有之日视为设备已经交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

  答案:抵押担保合法。虽然甲企业未付款,但本题中甲已经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哪天?抵押权何时设立?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时间均为2008年1月22日。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抵押物为企业的设备,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权也在当日设立。

(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甲转让抵押物时未经银行同意,所以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5)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

  答案: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

(6)村委会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村委会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土地上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村民郭某依法承包了该片耕地,是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而村委会与甲企业未经郭某的同意便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因此该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设定的地役权无效。

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5.在物保与保证并存时,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关于清偿顺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当事人另行约定

  B.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C.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D.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优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债的担保有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种,其中物保就是《物权法》中的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的担保指保证,金钱担保指定金。三种保证方式并存时,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选选项C。

物权法读后感共2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共有

  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孳息

  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接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邻权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地役权

  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遗失物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居住权

  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世。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抵押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再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 ,丁优先于乙受偿 。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

  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留置权

  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占有

  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考/试大/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

  赵某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消灭。本案中,赵某只能要求钱某返还古董,而不能要求孙某返还,因为孙某是善意占有。

  理论解释: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读后感共3

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物的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

3、雪不是物,商标不是物。人不是物。智力成果不是物,游戏币不是物,镶在人身体上的

  金牙不是物。

4、物都是有形的。X物都是有体的。√

5、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代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树、草为不动产。附属于不动产上的附属物为不动产。

  意义:①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禁止流通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的变动一向以国家行政机关登记为要件(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乖。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台等。

  意义:①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②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将会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房屋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因而不是从物,而是物的组成部分。

  球与球拍不是主从关系。

(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一定是独立于原物的物。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的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7、物权特征:

(1)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 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8、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

  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

  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区别表现在:①用益物

  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②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

  产的成立的物权。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

  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特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

  为前提。

(3)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9、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 物权法定原则:

①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

  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

②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

  特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不

  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3) 公示、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公信原则:

10、占有的属性:

(1) 占有是物权的重要内容,是所有权产生的前提。

(2) 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象,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11、

12、准占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和债权的占有称为准占有。 占有: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

  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1) 占有的适用范围: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

  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

(2) 分类:

①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

  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②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③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④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

  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

  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

  继续占有的情形。

(3) 占有的推定效果:

①事实推定: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的、和

  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

  有。

②权利推定: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4) 无权占有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

  物的,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人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5) 占有的法律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

13、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变动:

(1)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此条所指的不动产物权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在不动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虽然可以不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仍以办理登记为必要。 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主要是指个别不动产他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对搞要件的情形: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动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④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 不动产权的登记规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等的具体规则是:

①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②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办理完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③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

  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产生的公信力。为了避免登记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④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⑤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⑥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 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留置权等。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置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①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

②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个占有,让与有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个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个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将会。

(4)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②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B: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C:依照汗毛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当事人间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

  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物权法读后感共4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 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

  耕地:30年

  草地:30年至50年

  林地:30年至70年

  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 地役权一并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则此条款无效。

  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 债权人占有债务的动产

  2)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随时解除合同: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客运合同中的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合同。

  5)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到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损失。

  15天

  异议登记: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60天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和,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章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放事由出现的,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和使公司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3个月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个月

  1.拾得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期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名称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1年

  1.占有:占有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年

  1.地役权的消灭:如果发役权人滥用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2.股东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5年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

  1.提名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20%

  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25%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栖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0%

  1.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累积投票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35%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0%

  公司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3

  1.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必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共有物的处分: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30年-70年

  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物权法读后感共4篇(民法典物权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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