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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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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买卖合同【8篇】

货品买卖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甲方决定向乙方购买优质________,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在合同生效起组织产品的供应。

  2、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领取完所购买的________为止。

  二、购买数量及金额

  1、购买数量:甲方向乙方采购________担,其中每担人民币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2、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付给乙方________所有款项,乙方负责保管________直至甲方领取完所购________。

  三、质量要求

  1、________质量须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时所送样品供应;物价的变化不影响所供应的质量。

  2、________的重量应足斤足两,每包________重量正常误差必须低于%;若经我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整批退回。

  以上________质量和重量等相关方面未达到要求者,应无条件退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商自理,并及时按要求更换_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反方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并责令违反方限期解决或整改,逾期未解决或整改的,经济受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协议书签订后若乙方提供的________出现质量、卫生等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次数进行人民币200元至元不等金额的处罚;严重者,按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处罚款可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法律依据而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5%(按月总数量应付款的金额计算)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损失的经济赔偿。

  五、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署:___________乙方签署: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货品买卖合同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______(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本合约的标的物______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元

  (2)余款______元

  (3)月息______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条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x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

  第七条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即失去对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

  卖方(甲方):______

  地址: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

  地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货品买卖合同 篇3

  卖方x x x(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x x x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x x x(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x x x(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本合约的标的物x x 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x x 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 前款x x 元

  (2) 余款x x 元

  (3) 月息x x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x x元予甲方,余款自x x x x年x月x日至x x x x年x月x日止,每月x日前各支付x x元。

  第三条 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x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x x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x x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

  第七条 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 ,即失去对x x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

  卖方(甲方):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买方(乙方):

  地址:

  保证人(丙方):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货品买卖合同 篇4

  卖方x x x(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x x x(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x x x(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x x x(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本合约的标的物x x 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x x 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x x 元

(2)余款x x 元

(3)月息x x 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x x元予甲方,余款自x x x x年x月x日至x x x x年x月x日止,每月x日前各支付x x元。

  第三条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x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x x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x x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

  第七条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即失去对x x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

  卖方(甲方):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买方(乙方):

  地址:

  保证人(丙方):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货品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中国(以下简称卖方)和国(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一、商品品名:

  。

  二、数量:

  吨。

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1.密度:克/立方厘米。

  2.含硫:重%最高。

  3.含水:重%最高。

  四、价格:

  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年第1季度吨;第2季度吨;第3季度吨;第4季度吨。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

  。

  七、目的口岸:

  。

  八、付款条件:

  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1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1.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1)发票份;

(2)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2.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1.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2.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3.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1.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2.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3.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4.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5.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6.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1.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2.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3.买方在本条1.项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4.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5.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6.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1.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2)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月日至月日::00,从月日至月日::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3)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2.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3.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1)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2)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3)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4.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5.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1.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1.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2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2.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3.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4.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1.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2.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1.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i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2.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3.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

  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

  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由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货品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货件卖与乙方,约定年月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晶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货品买卖合同 篇7

  卖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约的标的物____________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元

  (3)________月息________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每月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元。

  第三条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___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

  第七条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即失去对____________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货品买卖合同 篇8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甲方愿将 货 件卖与乙方,约定 年月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月日

货品买卖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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