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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典的行政答辩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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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典的行政答辩状范本(最经典的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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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典的行政答辩状范本(最经典的行政答辩状)

2016经典的行政答辩状范本

  导语: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行政答辩状【范文一】:

  答 辩 人: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士新,职务:局长

  住 所 地:平阴县锦师范学院新区劳动大厦

  因冯旭东诉答辩人劳动监督行政撤销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撤销平人监案撤字(2010)第001号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判决维持上述决定书。 被告所作出的平人监案撤字(2010)第001号撤销立案的决定,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告要求撤销的理由是认为被告作出的平人监案撤字(2010)第001号撤销决定,与原(2009)003号撤销决定内容是完全一样。认为被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这是错误的。

  上述两份决定书,虽然从结果上看是相同的,但(2010)001号决定书从事实上及法律法规的引用上都与(2009)第003号决定书有本质的区别,故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

  从(2010)001号决定书调查的事实来看,原告与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胶集团)自1998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是福胶集

  团的职工,其工作到1999年2月,原告因福胶集团内部纠纷,与职工牛绪海发生撕打而住院。此后原告及福胶集团均未再履行劳动合同。后原告就养老保险问题,提出仲裁及相关的诉讼活动。2009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投诉,要求被告对福胶集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被告立案后,经调查,作出(2009)003号撤销立案的决定,原告不服,向平阴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10年4月30日,平阴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字(2010)4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2009第003号决定书,原告仍不服,提起诉讼,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做出了(2010)长行初字第32号判决,判决依引用法律条文明显不当为由,限期重新做出处理。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依法重新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了(2010)001号决定书,认定原告的部分投诉请求发生在1999年1月18日至2001年6月30日之间,而投诉的时间是2009年1月18日,依据《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超过2年,被告决定不再查处。同时,原告要求部分投诉请求是发生在劳动合同到期的2001年6月30日之后,且原告未提供2001年6月30日之后与福胶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被告特依据《劳动监督条例》若干规定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一)的规定,决定不予支持,被告才依法作出了撤销立案的规定。以上所查明的事实及法律法规的适用,

  并无不当之处,故请判决维持。

  二、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被告认为,被告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侵犯原告人身及财产的违法行为,其诉求更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故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依法作出的(2010)第001号决定书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证依据,请法院判决维持。

  此致

  长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2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1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13〕128号信访卡)。

  2013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1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13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1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1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1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2016经典的行政答辩状范本(最经典的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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