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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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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表态发言共3篇(新任法院院长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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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表态发言共3篇(新任法院院长表态发言)

初任法官表态发言共1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最高人检察院

  中组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检察院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选拔工作,扩大选拔范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是指面向社会,从具有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选拔方式之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非领导成员的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第四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在国家核准的政法专项编制和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与资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

  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 (地)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工作经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四)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优先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公开选拔: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公告、报告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公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通过个人自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官、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四条 笔试、面试依据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命制试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和人才测评工作的人员。

  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考察与体验

  第十九条 根据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职位员额及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依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察合格者,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验。

  第六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管理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市(地)级以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检察院拟任职人选名单,由市(地)级党委组织部汇总,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检察官拟任职人选名单,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三个月以上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依法任命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对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方面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关人员和人民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举。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的报考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公开选拔的资格;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应当依法撤销任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任法官表态发言共2

  任前表态发言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李XX,20??年毕业于??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20??年参加全省法检系统统一录用公务员考试,考入??法院任法官助理职务。20??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年?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先后在?人民法庭、?民事审判一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今天有幸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我拟任紫阳县人民法院蒿坪法庭庭长职务进行审议和表决,我感到非常荣幸。这不仅是组织对我个人的肯定和信任,也是党和人民对我的期望与重托,我深感责任重大。在此,我做如下表态发言:

  一、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鲜明,政治上不信谣、不传谣。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政治观念的远见和敏锐性,一生要对党忠诚,对国家忠诚。

  二、认真、全面履行审判职能,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

  1 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辱使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以满腔的热情、扎实的开展工作。坚持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为民,兢兢业业干事,力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三、进一步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准确把握司法工作尺度,积极参与司法改革与创新。密切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和当地人大、政协委员的联络和沟通,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四、是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为人正直,品行高尚,对待工作严肃认真,敢于负责,勇挑重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于律己,身正为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内行为,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五、要加强学习、善于学习,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不仅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还要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广泛学习的基础上博学多思,培养科学的法官思维、做好理论和知识储备、做好素质和能力的聚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力争做一名“专家型”法官。

  尊敬的各位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以上是我的任职报告,也是我的态度和决心。我将按照以上承诺,以一颗感恩心对待组织,以一颗进取心对待工作,以一颗平常心对待生活,以一颗友爱心对待同志。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决不辜负组织

  2 的重托和同志们的信任。始终保持谦虚务实的本色,淡泊名利,爱岗敬业,把全部智慧和精力奉献给我热爱的审判事业。我的表态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初任法官表态发言共3

  初任法官感想

  2011年8月8日,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知道任命的那一刻,心中既高兴又紧张,高兴的是,自己的努力使梦想变成了现实,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内心充满了对工作的热情和期待;紧张,则是因为法官这个光荣而又神圣的职业,使我不由自主的萌发出对工作的神圣使命感,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从我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做一名公正、廉洁、无私的法官就是我毕生的追求。 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远不足以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所有法律问题,因此我将以谦虚的态度继续学习。

  一、钻研法律条文,更注重与案例的结合。以前学习的都是书本上的法律知识,缺乏与现实审判的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法律关系则要复杂的多。因此更要时常温习法律书籍,搜索相关案例,完备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拓宽自己的法律视野。

  二、学习资深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方法。法官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当事人打交道也是一门必备的课程。尤其是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充分信服法官,才能更好地做调解工作。现今不乏有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在法庭上大吵大闹,当面对这些情况,法官需要更多的是耐心,法官要向当事人讲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讲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耐心讲解,以彻底打开当事人的心结,2 -

  须崇尚法律,视法律为生命,奉行法律,捍卫法律。

  二是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学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国家和社会对法官都有特别的专业技能要求。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规范的熟知程度,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法律规范的水平,掌握法律与运用法律的能力,逻辑思维以及较好的文化功底等等。这诸多方面的职业技能的优劣,决定着法律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和效率,体现着法官的司法水平。

  三是要有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品格。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是非 ,分清曲直,伸张正义,惩恶扬善。这一切不能不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洁。人们会说:优秀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官自身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的神圣使命。

  四是要具备勤勉敬业精神。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是敬业、勤业的典范。法官的具体工作,烦琐复杂,没完没了。因此要求法官必须始终静下心来,知难而进,扎实工作,十分细心地去审查每一个事实,化解每一个矛盾,解决每一个问题。

  从我们走进法院庄严的大门,从我们穿上庄重的制服那一刻起,就意味着我们选择了这种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也就注定我们要奉献、要清贫、要奋斗,要远离索取、远离享受、远离安逸。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重任,为了公正之魂,法官们带着对法律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用

  默默无闻的工作撑起了建设法制社会,公正司法的脊梁!

  张莲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初任法官表态发言共3篇(新任法院院长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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