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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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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投资协议书3篇 投资协议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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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投资协议书3篇 投资协议书书籍

精选投资协议书1

  投资人: 身份证:

  现住址: 电 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的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 ,特制定本协议各条款;

  二、本协议所有参与者系自愿参加;

  三、本协议为组建福建会馆而制定,最新投资入股协议书。

  四、本协议规定投资额度按福建会馆章程相关条例执行;

  五、筹集的资金打入福建会馆的专用账户内,公司成立后转入新公司账户;

  六、所有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

  七、所有款项的用途及有关福建会馆的投资事宜,对所有投资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次投资即为福建会馆的入股本金,投资人将获得相应股份并享有其权利义务。

  九、如本协议因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清算条款进行清算。

  十、本协议公布后三日之内,将在福建会馆招开投资人会议并举行投资活动,选举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安排以后工作。其余未尽事宜,由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决定并报投资人全体会议备案;

  十一、本协议规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执行机构人员不领取报酬;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资人全体会议或董事会决定;最新投资入股协议书

  十二、执行机构主要工作有:

  1、 制作福建会馆项目商业计划书;

  2、 精心挑选合作的投资人;

  3、 与投资人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4、 组织重点投资人到福建会馆实地考察;

  5、 协助与投资人的谈判;

  6、 负责起草相关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董事会决议等,协议书《最新投资入股协议书》。

  7、 协助安排签约仪式。

  8、 对新公司的组织安排提供建议。

  十三、本协议规定,原则上执行机构不能逾越本协议的要求,若在福建会馆项目进行过程中,投资人或投资人提出了与本协议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执行机构不能自作主张,应征求投资人全体大会之意见,待投资人全体大会有明确答复后,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

  十四、本协议规定,执行机构应每周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以书面向投资人全体大会进行汇报。

  十五、本协议规定,如合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化,发现本项目或原定的内容、指标等确需撤销或作必要调整、修改时,必须经投资人全体大会同意。如属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得项目不能履行时,须经投资人全体大会同意才能撤销或修改,并提交相应报告。

  十六、本协议规定,执行机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撤消或终止本协议,公司正式成立之日,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七、本协议经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并缴款后生效,一式两份,投资人与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各一份在签订正式公司章程时作为附件,该附件与正式投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投资有风险,入股需慎重。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投资人商议解决。

  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精选投资协议书2

  姓 名________,

  性 别________,

  年 龄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 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 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 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 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 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 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 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 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 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______合 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 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 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 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 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 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ti

  mes;万元, 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第四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 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 商,决定设立“χχ 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 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 30 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 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 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 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精选投资协议书3

  本投资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应。且投资事件的各参与方都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条件下,如无其他特殊情况,本投资协议将在签署60天后过期。

  一.参与各方

  甲方

  乙方

  投资金额

  陈述和保证

  二. 股权投资

  乙方式

  增资扩股

  主要合同

  购买价格

  乙方董事

  上市 A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或公司) 1) 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所管理的基金 2) 其他一致行动人 ¥30,000,000元人民币 其中,B投资3000万元 按照同类型增资交易的惯例, 甲方必须提供关于对甲方以及其子公司(“A”)的标准陈述、保证和承诺,包括 1. A(及其子公司)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和账户管理的准确性,并符合中国会计准则; 2. A的原有注册资本无出资瑕疵; 3. A对其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投资具备有效所有权并对权利瑕疵做出了说明; 4. 除A各关联公司之间,A未有对外担保,也未有对外借款或者贷款; 5. 没有未经披露的债务或诉讼; 6. 甲方原股东已经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同意此次交易。 增资扩股 由甲方向乙方发行普通股票。 1.由乙方、甲方和甲方各股东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工商登记用) 2.由乙方与相关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与附加协议(本投资意向书涉及的其他主要条款)。 甲方投资前的整体估值为1.0亿元人民币 乙方以3000万人民币认购甲方的增发股本,在增资完成后持有甲方23.08% 的股权。 本轮增资完成后,乙方有权委任一位董事(“乙方董事”)进入甲方的董事会。董事会由不超过(5 )名董事组成。 甲方实际控制人和甲方承诺,在将现有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

  公司(公司重组)后,力争于20xx年12月31日(上市截至

  日)之前使甲方在中国境内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中小板、

  业绩保证

  估值调整

  触发事件

  回购 创业板)上市。 乙方同意配合上市所必须的行为和要求,只要上述配合是合法的,并且在乙方看来,不会增加乙方的风险或改变其在甲方的经济地位。 如果由于甲方故意不配合上市的各项工作而导致公司上市的不实现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上市失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从上市筹备开始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 管理层股东和乙方共同为公司设定了20xx年度税后利润¥1400万元人民币、20xx年度税后利润¥1900万元人民币;或者20xx年和20xx年两年经审计的税后利润累计不低于¥33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目标。 公司有义务尽力实现和完成最佳的经营业绩,管理层股东有义务尽职管理公司,确保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 当甲方未来两年承诺业绩未实现时,乙方有权选择: 1) 按照实际完成的净利润重新计算企业估值,但估值不得低于乙方投资前公司净资产的总值;调整后各方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但原股东须在20xx年度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退还乙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乙方按照各自相应的投资比例获得此部分退款。 计算依据如下:以20xx、20xx年两年累计经审计的税后利润之和为基础,按照4倍市盈率(摊薄后估值)重新调整本轮估值;或 2) 调整股权比例,但调整上限为30%。剩余不足按照现金返还(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本轮投资额与增资完成后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占比)。 触发事件包括: 1. 20xx年经审计税后净利润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20xx年经营目标—1400万元人民币×70%);或 2. 投资后销售额年增长低于30%,或者净利润年增长低于30%;或 3. 至上市截至日,由于甲方故意不配合导致没有完成上市 但是,如果触发事件是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或者足以影响到国内普通人群的日常出游意愿的重大疫情(比如非典、甲型HINI流感的大爆发并持续较长时间等)、及其他各方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各方同意,此时视为未发生触发事件。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要求管理层股东回购股份。回购

  时限为六个月,超过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权利。

  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

  1)乙方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10)%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

  和,剔除已支付给乙方税后股利;或

  2)回购时乙方股份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

  管理层股东股权提前质押

  超额现金分红权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强制卖股权

  三、权利及义务

  信息获取权 公司或公司股东承诺在收到“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四个月内需付清全部金额(前两个月付清50%,后两个月分别付清30% 和20%)。 为了确保履行上述最低业绩保障承诺,管理层股东同意预先将6.92%的股权质押给乙方(手续自股权由实质控制人过户到乙方名下即告完成),质押手续自本次增资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果公司20xx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低于1000万元(即触发事件1),乙方有权选择:1)要求管理层立即回购;或2)立即将质押股权一次性调整,即B受让6.92%的股权,占股30%。 如果公司20xx 和20xx 年度两年累计经审计的税后利润之和高 于预定目标,则乙方于审计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上述质押股权无条件回拨给实际控制人。 如果20xx、20xx年两年累计经审计的税后利润之和高于预定目标,完成的净利润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投资人份额将作为投资人对于公司管理层的现金奖励。 管理层有权利决定现金分红权的兑现与否。 乙方同意且经董事会批准,甲方可以行使股权激励计划,但该股权激励计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总额增发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15%。 2. 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专业机构(券商或律师)指导下完成,不得对甲方上市有实质性影响。 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乙方有权利要求公司现有管理层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1)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乙方介入时公司净资产的30%; 2)公司现有股东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乙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支时。 乙方将有权要求出售公司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有兴趣的买方,包括任何战略投资者;在不止一个有兴趣的买方的情况下,这些股份将按照令投资者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 交易完成后,乙方将通过乙方董事按期获得或要求提供所有信

  息和资料,信息包括:

  1. 每半年结束后的60天内,半年期合并财务报告

  2. 每年结束后90天内,年度合并财务报告

  3.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年度审计报告

  4. 每年二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以前,关于下一年度的

  发展计划(包括运营预算和资本开销计划)

  如果乙方需要与甲方高管层当面会晤以了解公司运营情

  需得到股东会和乙方同意

  的事项

  需得到董事会批准和乙方

  董事同意的事项

  实质控制人承诺

  共同出售权

  清算 况,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应当安排高管层与乙方会面,并就乙方所关心的问题提供回答。 基于报告和分析目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关于其经营、财务和市场情况的其它信息和数据,公司应尽可能提供,除非提供此类信息或数据会导致A或其子公司作为当事方违反某种协议或合约。 1. 在本轮增资后,股东会会议在作出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更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经乙方同意通过。 2. 在本轮增资后,股东会会议在作出以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经乙方同意通过: a. 公司章程的变更;(由律师提出明确内容!) b. A或其子公司增资、减资或股本结构的变更超过15%时;或 c. A的解散。 在甲方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获得董事会批准,而且必须获得乙方董事投赞成票的事项有: 1. 委任和更换审计机构; 2.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 3. 公司及管理层股东中任何成员对外承担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担保或债务; 4. 6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A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5. 公司薪酬管理原则制度。 实质控制人承诺乙方,除经批准外,将不会在上市前转让或者质押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除公司进行下一轮私募股权融资导致实质控制人被动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外,实质控制人不主动谋求变更其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乙方享有以下共同出售股权的权利: 如果除实质控制人以外任何原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可以先行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各方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选择按照现有的持股比例分享出售机会、划分可出售股权的比例后一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乙方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以现金方式获得其

  全部投资本金。在乙方获得现金或者流动证券形式的投资本金

  后,公司所有的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关联交易 规范性要求

  四、一般性条款 竞业限制 保密性 费用和开销 合同的约束力

  法律管辖 实际控制人与甲方任何一家公司的所有交易(但不包括实质控制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与A任何一家公司的所有交易,应当要遵循正常商业原则,且均须在交易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特别是告知乙方委派的董事,并履行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程序。 乙方有权要求实质控制人配合,促使甲方符合中国企业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各项规范性要求,包括公司章程、法律规范、财务规范、税务规范、内控规范及社保、环保等各类事项。 实际控制人与甲方承诺,将与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己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的方式);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自其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自营、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各方同意:该讨论或任何相关信息均不会透露给第三方、公司员工(高管除外),除非各方为了估值和交易的实施,而将信息透露给关联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的情况。 在相关各方适用法律的约束下,未经所有当事方的通知和同意,不得发布任何公告。 各方应各自承担自身的法律费用和开销。 涉及本次投资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的各项费用,投资成功后由甲方承担(费用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涉及到乙方因本投资业务产生的其他第三方调查费用,投资完成后可以由甲方承担。 本投资条款对各方不构成法律约束力,保密性条款和费用条款除外。 本投资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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