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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瓶库安全规程》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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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瓶库安全规程》报批稿3篇 《液氯瓶库安全规程》报批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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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瓶库安全规程》报批稿1

  青岛市液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液氯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液氯是国家确定的剧毒化学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单位(以下统称液氯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液氯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液氯的安全负责。

  从事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对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监部门

  1.负责液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液氯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3.负责液氯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有关工作。

  4.负责液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液氯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5.负责液氯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制定液氯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公安部门

  1.负责液氯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负责使用液氯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发放工作。

  3.负责液氯《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工作。

  4.负责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发放工作。

  5.负责制定液氯道路运输突发事故的处置预案,会同安监、交通等部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施救机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设定液氯运输通行路线、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7.负责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运输车辆或罐体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三)质监部门

  1.负责液氯产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对涉及液氯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

  3.负责液氯运输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4.负责液氯气瓶充装单位《气体充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交通部门

  1.负责液氯运输企业(单位)作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核发液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3.负责液氯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核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4.负责运输企业对液氯运输车辆安装、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工作。

(五)环保部门

  1.负责液氯废弃处置的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液氯泄漏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3.负责液氯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液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液氯各环节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二章 液氯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六条 本市对液氯生产、使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管理。

(一)液氯生产、使用企业的设立、生产或使用设施的改(扩)建应按《条例》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使用液氯。

(二)本市不设立专门的液氯的储存企业。

  第七条 液氯生产企业宜位于城市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边缘地带,生产企业距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应满足《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2000)的规定。

  液氯使用单位距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也应根据其日常储存量参考《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2000)的要求执行。

  液氯生产、使用单位距其他重要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修订版)的规定。

  第八条 液氯生产、储存、使用的厂房、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1修订版)的规定。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第九条 液氯生产、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液氯生产企业主要工艺控制指标和安全管理规定如

(1)液氯应符合GB 5138-5139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其中纯度≥%,含水≤%。

(2)干燥氯气总管中含氢≤%。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

(3)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

(4)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45℃以下热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采用液下泵充装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干燥空气或氮气安全密封保护。

(5)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6)严禁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钢瓶。

(7)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

(8)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之一: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9)设备、管道和阀门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装前要经清洗、干燥处理。阀门要逐只做耐压试验。

(10)应将管内残留的流质、切割渣屑等物清除干净,禁止用烃类和酒精清洗管道。

  第十一条 液氯生产、使用单位的液氯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液氯生产企业液氯储罐区的总储存量应不大于企业正常3天生产量的总和。液氯使用单位液氯储存量应不大于单位正常7天使用量的总和。如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建立严格的监控措施。

(2)液氯储罐输入或输出管道,应设置两个以上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

(3)液氯储罐设置的安全要求包括:

  a.储量1吨以上的贮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b.储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c.在储罐20米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d.储罐贮存量不得超过贮罐容量的80%。

(4)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严禁与其他货物混存,应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确保安全。

(5)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6)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7)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十二条 液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要求,完成企业使用的液氯钢瓶的产权明晰工作。使用的液氯钢瓶是液氯生产企业自有产权并检验合格的钢瓶。

  液氯生产企业负责液氯钢瓶的日常管理。包括:

(1)负责钢瓶的定期检验;

(2)保证钢瓶附件配置齐全;

(3)液氯钢瓶上喷涂安全警示信息,包括:剧毒品标识、容积、管理编号、生产企业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液氯钢瓶的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一次,确保准确。

(2)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称重和取样分析。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3)充装系数为公斤/升,严禁超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自动切断装置)避免钢瓶超装。

(4)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5)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7)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a.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c.新瓶无合格证。

  d.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e.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f.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g.瓶体温度超过40℃。

  第十四条 液氯钢瓶、液氯储罐的定期检验要求:

  液氯钢瓶的检验每两年一次,十二年钢瓶报废;

  液氯储罐的检验: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的周期为:安全状况等级为一、二级的每3年一次;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每2年一次。

  第十五条 液氯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液氯的技术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充装量为50公斤钢瓶,使用时应起直立装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2)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3)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4)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5)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6)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7)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8)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9)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10)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11)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公斤的钢瓶应保留2公斤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钢瓶应保留5公斤以上的余氯。

  使用单位应有技术措施避免钢瓶气体用尽。

(12)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13)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第十六条 氯化设备(容器、反应罐、塔等)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其他规定如下:

(1)氯化系统管道必须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2)氯化设备中,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3)液氯气化器、蒸发器、储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4)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后,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手续。

  第十七条 液氯生产、使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管理与监控措施,防止三氯化氮的积聚。

(1)对所取水源或盐水进行含氮分析,分析频次为每15天一次;

(2)对液氯汽化器做到每周一次进行排污,液氯汽化器中三氯化氮的含量标准定为500毫克/公斤。

  第十八条 液氯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储存总量配置应急处理设施,应急设施在任何情况下应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满足以下条件:

(1)液氯储罐区应设置吸收装置,吸收装置和液氯储罐房相连,其处理能力应满足储罐区内最大储罐发生完全泄漏时的处理要求。

(2)液氯钢瓶储存区应设液氯泄漏处理装置,液氯泄漏处理装置包括:液氯钢瓶堵漏设施(可以针对钢瓶的不同部位的泄漏)和液氯泄漏扑集、扑消设施,其处理能力应能满足一个液氯钢瓶完全泄漏时的处理要求。

(3)液氯生产、储存应配备四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使用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第十九条 在生产、储存、使用液氯的场所设置监控、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 液氯生产企业应帮助液氯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液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液氯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配置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废弃液氯的转移必须经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使用专用车辆,由专业人员押运,到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经过批准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第三章 液氯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 本市液氯销售原则上由液氯生产直接负责液氯的销售。本市液氯使用单位宜向就近的液氯生产企业购买。

  第二十三条 需要购买、使用液氯的单位,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资质证明复印件,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二)其他需要使用液氯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液氯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液氯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三)申购数量应为15日内预计的使用量。

  第二十四条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液氯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证明复印件,向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申购数量应为一次预计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液氯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的液氯产量、储存量和每次销售的数量、批准文号、购买单位、购买单位地址、承办人、身份证号码、运输车牌号、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身份证号码及上岗资质证号码、库存数量等如实进行登记,记录至少保留1年。

  发现液氯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发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液氯生产企业不得向无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者持有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出借、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液氯。

  第二十七条 液氯生产企业应在每月30日前填报向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XX单位剧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台帐登记表》。

  第四章 液氯的运输

  第二十八条 本市液氯运输由液氯生产企业自身或由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担其生产的液氯钢瓶的运输。

  本市暂不允许罐体容量超过10立方米的液氯槽车进行液氯的运输。(罐式集装箱除外)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液氯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液氯。

  第三十条 液氯运输车辆不得超装、超载。车辆技术现状等级符合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198-2004)一级车标准。

  第三十一条 液氯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液氯的安全知识,掌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液氯运输单位应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液氯使用单位分布情况,规划出液氯运输通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液氯运输车辆运输钢瓶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等场所停靠。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运输途中钢瓶的瓶阀应统一朝向行驶方向的右方。

  运输车辆行车时间、路线应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车辆不允许中途停车;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准从隧道过江、海湾。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车辆应在右边道上行驶),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第三十五条 液氯运输车辆警示标志灯、牌齐全有效。必须在车辆前后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告示牌,粘贴反光带,和“毒”字警示字。安全告示牌应当标明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运输车辆应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六条 液氯运输车辆必须配置适宜的液氯钢瓶堵漏工具和隔离式面具,应处于适用状态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七条 液氯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充装量为50公斤的钢瓶装卸时,要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十八条 充装量为50公斤的钢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充装量为500公斤和1000公斤的钢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第五章 监控管理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 液氯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2000和国家安监局的56号文,确立本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第四十条 液氯单位必须明确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职责和控制要求,针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对其进行危险性辨识和风险评价,明确重大危险源控制点,制订具体的监控实施方案,主要包括:

(1)液氯生产、使用过程的工艺控制指标的监控;

(2)液氯操作场所的环境浓度的监控;

(3)液氯设备、设施完好性监控。

  做到明确指标、规定频次、规范记录、责任到人,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每个控制点均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液氯生产企业应定期(半年)向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液氯生产安全监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工艺指标监控情况;

(3)设备、设施完好性监控情况;

(4)隐患危险程度及监控管理情况;

(5)事故预案定期演练情况;

(6)周围环境变化情况;

(7)液氯使用单位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生产、使用液氯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液氯单位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其操作与维修规程。在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危险标识、安全标志和提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材和工具。

  在液氯重点场所建立“四牌一图”,即设置安全生产责任牌、危险性告知牌、安全操作牌、急救措施牌和平面布置图。

  第四十四条 液氯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液氯重点场所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结合本地液氯单位实际存在情况及液氯运输路线编制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字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液氯单位必须制订针对液氯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液氯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有效的液氯事故预测预警设施和完备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七条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包括指挥网络及人员组成;

(二)事故报警及信息的传递:报警的方式、信息传递网络图及上报程序等;

(三)对可能波及的单位和人员的预先告知和紧急通知程序;

(四)事故抢救措施:警戒区的划分,人员的疏散,抢救人员进入现场的准备,危险物质的控制处理,泄漏危险物质的收集处理,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事故后恢复生产的程序等;

(五)事故抢救所需设备、设施、材料的配备及检验检查,存放地点及管理负责人;

(六)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十八条 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有液氯单位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各项措施的切实有效。

  第四十九条 对液氯重点场所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对液氯重点场所不采取监控措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行业(主管)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液氯监控管理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液氯瓶库安全规程》报批稿2

  液氯钢瓶瓶阀故障处理技术

  一、钢瓶泄漏处理

  液氯钢瓶是充装液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因为钢瓶是移动的压力容器。钢瓶在使用、储存、流通的过程中所处的环境相当恶劣。在使用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的故障,而钢瓶所盛装的液氯是高度毒性的气体,它的泄漏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经济、财产的损失、人员的中毒,重者造成人员的死亡。而液氯是我厂的主要产品,如何确保钢瓶的使用安全,在钢瓶发生泄漏事故时能够很快的消除漏点,就成此次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一)液氯钢瓶泄漏的方式及原因

  液氯钢瓶发生的故障、和泄漏的部位主要发生在钢瓶的阀门上。钢瓶阀门是钢瓶与外界进行合理的物质交换唯一通道,也是钢瓶最易损坏的附件,钢瓶中的氯气在进出钢瓶的时候会对阀体或阀针进行腐蚀而产生的故障。根据其发生的部位和性质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钢瓶的瓶阀关紧后仍然有氯气从阀嘴漏出。其主要的原因是阀门使用时间过长,钢瓶内的氯气对角阀阀针或阀内密封面的腐蚀,致使密封面被侵蚀成凹凸不平的坑凹,两密封面不能很好的贴合,不能起到密封的作用。(2)钢瓶瓶阀无法关死,在关阀门时阀针转动但无法向内推进。其原因是瓶阀阀针推进螺纹无法与瓶阀内螺纹紧密咬合,致使在旋转阀针时没能提供向内推进的力。阀针无法向内推进瓶阀阀针与阀内密封面无法贴合而起不到密封的作用,瓶阀无法关死。

(3)液氯钢瓶的两个瓶阀都失效无法开启,内部的气体无法导出。又不能将钢瓶瓶阀强行卸掉污染环境,致使钢瓶无法使用。

(二)瓶阀泄漏问题解决的方法

  当瓶阀关不紧而发生氯气泄漏时,因该考虑如何迅速的堵住漏点。最简单的方法是用瓶帽旋在瓶嘴螺纹上,解决氯气泄漏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有他的局限性和缺点,1.用此法处理时速度较慢,而且处理时的难度较大;2.如果钢瓶瓶阀的瓶口螺纹严重腐蚀时,无法将瓶帽旋到瓶口上,就不能用此方法解决问题。

  此问题的是因为原来的密封失效,解决的关键就是如何重建密封,为此我们想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设计一快速夹具,以瓶阀的外接口作为新的的密封面,将密封材料在外力的作用下强行堵在瓶阀的外接口,从而完成密封堵漏。第二中方法是设计相应的夹具,用一顶针在外力的作用下直接顶住阀门的气体出口而起到封堵的作用。

  瓶阀阀针推进螺纹滑扣的解决方法是设计一个夹具,外力的作用下将阀门的顶针强行推进与瓶阀密封面贴合,从而达到密封的效果。

  对瓶阀无法开启的钢瓶,研究了一套处理装置,用此装置处理钢瓶时,无须将瓶内的气体到处,通过机械装置将钢瓶的事故阀门卸掉,并将新瓶阀换上。整个操作在一个密闭的空腔内进行,无氯气泄漏。换完瓶阀的钢瓶内部氯气可继续使用,无氯气损耗。并且此装置的操作简单,单人可以完成。

(三)钢瓶瓶阀泄漏的处理要点

  当钢瓶的瓶阀出现泄漏是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作好封堵前的个人防护工作,准备好相应的堵漏器具,并赶至现场。

(2)转动钢瓶,将泄漏的瓶阀转为气相阀:

(3)判断钢瓶瓶阀泄漏产生的原因,根据泄漏的性质选择不同的夹具;

(4)选择根瓶内气体性质相应的密封料;

(5)采用正确的方法,对泄漏的部位进行封堵,并在封堵作业完成后检验封堵的结果。

(四)死瓶(两瓶阀都打不开的液氯钢瓶)处理器的使用方法。

(1)将钢瓶的一瓶阀转道气相空间;

(2)用卸瓶阀的专用工具,将瓶阀稍微卸松;

(3)将死瓶处理器的瓶阀空腔装入一新的瓶阀,并将死瓶处理器正确的连接到钢瓶上,并检查连接是否牢靠。

(4)推进推杆使丝杆顶部的钳口卡住瓶上的旧阀,转动推杆手柄,将瓶阀卸下。

(5)退出推杆,转动推杆,旧瓶阀在重力、内压力作用下,自动从钳口中落下;

(6)利用内部机构将新阀推入推杆的钳口中,推进推杆,将新阀推入瓶阀的阀口,转动推杆手柄将瓶阀安装好

《液氯瓶库安全规程》报批稿3

  液氯钢瓶管理规程

  1.液氯钢瓶的充装要求,出入库液氯钢瓶按以下要求做相应检查

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

  一次,确保准确。

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充装系数为/L。严禁超装。

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复磅时应换

  人换衡器。

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

  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不得出入库:

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新瓶无合格证。

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瓶阀和易熔塞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瓶体温度超过40℃。

充装量为500k和1000kg的钢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2.液氯钢瓶的使用安全

使用钢瓶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

  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钢瓶内压力大于使用侧压力。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附近。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保留5kg 以上的余氯。

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

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

  3.液氯钢瓶的贮存安全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

  用库房内。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

  道。重瓶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一层,空瓶不能超过两层。

  4.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

  发布日期:(第A版)修订日期:(第1次)

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

  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机动车辆运输钢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得在

  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等场所停靠。

车辆驾驶室前方应悬挂规定的危险品标志旗帜。

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

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证件(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等)不齐全的,充装单位不

  得发货。

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 车辆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行驶与停放,在规定地点停放,何时装卸车由钢瓶

  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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