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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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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3篇 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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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3篇 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1

  明德实验学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

  现将我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予以印发,望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抓好落实,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2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 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本质在于将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和未明确的程序性内容结合,成为可监督可复制的运行方式。程序性管理规范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在程序方面的规范,便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

  实践意义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明晰权责清单的内容以及权力清单在公示方式上的创新,加强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方式,可以扩大公民的参与权,简政放权,促使更快的打造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2、方便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权责清单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行规则,使得政府执法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杜绝执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群众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百姓要想有效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必须了解应然(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与实然(公职人员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群众只有了解应然与实然,并发现两者的巨大反差,才能形成有效监督。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行政能力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权力清单明确了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和义务,使得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和“行政权力真空地带”现象,从而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4、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力,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权责清单制度实质上是行政行为清单,这让行政机关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揭开权力的神秘面纱,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目前在有些地区,群众代表可以列席党委和政府会议,实地观察其决策过程,这种权力的“去神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将会产生不容小觑的社会影响。权力清单制度的广泛推行,让公民更好的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且增强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权力清单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实施的政府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场基于中央政府内部动员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色彩强于法律色彩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自我改革,其功能和价值如下:一是推进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晒权,将权力公之于众,有利于公共政策公开、行政执行公开、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以及行政信息公开;二是优化行政服务,权力清单制度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将政府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着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逐步提升行政权力为公众服务的能力;三是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制度的现代化,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崭新的行政实践活动,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行政清单制度必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行政效能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管理强调的效能,它强调的是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增强政府机关之间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遵从,使机关内外协调一致,进而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对某些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认识权责清单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省、市县级政府部门限期公布相关权利清单。为此,各省市在推行权责清单中做了许多的尝试和探索,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之前,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各级政府“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这难免会让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心存疑虑,这样容易导致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灰色地带。除此之外,网络上经常曝光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十大案例。据调查发现,江西余干市湖由于附近的夜宵摊点随意排放污水导致污染严重,该市市政管理局,物业管理局,环保局等各市政部门都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责任,这些现象的产生是各种原因综合的结果,但主要还是因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不分明,经常会出现权责交叉或者权力真空地带等社会现象,各地区在权责清单制度实行以来,都或多或少的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在简政放权上,权责清单明确了能做什么,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供了戒尺,责任清单给权利套上了“紧箍咒”,昭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真谛,可以防止权实责虚、揽权推责,有利于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的产生;其次,建立权责清单是政府主动寻求监督,减少腐败的“自我革命”,可以优化政治经济生态,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② 结合各省市有关权责清单的内容,挖掘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的内心真实想法

  权力清单制度最早见诸于中央文件,始于2013年。《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各省市政府也先后对权责清单制度进行了实践,根据本地区的职权种类,名称,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编制了适合本地区的权责清单。但是,在具体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来说,他们首先要在心理上去认可权责清单制度,因为权责清单让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在阳光下运行,多少会让他们感觉不适应,在推行这一制度之初,他们肯定会有很多的抵触心理;其次,在具体的落实方法和实践中,由于是初次尝试,所以这一过程会很漫长,而且成效不会特别明显。于民众而言,我国现在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高,权力参与意识不强,而且,权责清单制度在实行中

  没有很好奖励和互动机制,民众的参与自然就不高,这样不利于这一制度的长远发展。我们通过调查走访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认可程度,从而寻求到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实施机制。③ 了解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设计出一套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以保障这一制度的具体落实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高科技的广泛运用,民众行政参与的方式也逐渐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及部门仍然运用传统的方式方法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这不利于公民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如果还是采用以前的公告栏方式来进行公示,其传播途径单一,传播效果不佳,不利于公众了解这一政策,从而不利于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此,我们参考和调查各地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关于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上创造性的设计出一套比较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主要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网络和电视媒体传播两方面着手。

  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可用于表达民情与问题反馈的网络平台,集中开辟公民对政府各部门的意见渠道,且公民有权匿名对某行政行为或相关现实问题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针对公民普遍提出的重大问题予以回应,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设立一个奖励机制,对于公民提出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并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可以适当给以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

  其次,通过创设电视直播问政等新媒体方式,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使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直面公民的诉求和意见,并将政府对相关意见的采纳和问题的解决情况与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评定挂钩,以形成某种激励机制,督促政府履行相应职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基本原则

  一、实施主体与梳理主体相一致

  首先,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性法律规范,结合地方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保留。同时,参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规定,行政权力原则上不能无中生有,职能来源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立法机关对合法性进行备案

  由于行政机关在日常过程中对于自身行使的行政权力较为熟悉,掌握权力的运行流程,办理期限,法律依据等内容,有利于较高效率完成行政权力的梳理工作。然而,由于政府机关和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终决定行政机关是否有该项行政权力的部门应该是各级立法机构。只有通过立法机构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立法机构对于行政权力清单的确认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无法适应权力清单复杂变化的需要。一旦需要取消或调整,均需经过人大同意,如此的操作相当繁琐,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基于这样的考虑,上海市要求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梳理机关,也是公布机关。然而笔者认为参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制可以既保证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又能保证对行政机关效率方面的影响可控。

  三、坚持依法清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着某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并非明确授权或委托取得,而是仅仅根据“三定”规定设定衍生细化而出。笔者认为这样概括性的规定由某部门负责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情形,并非在权力清单中所说的“法律依据”。

  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特点

  基于行政权力的内涵和特征,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法性。既然政府行政权力是由宪法、法律授予的,那么制定权力清单制度就应合乎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设立、运行、监督、评价和调整,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不能突破法律限制进行法外行政。

  第二,强制性。对政府来说,权力清单规范的是行政行为,清单之内是必须履行到位的职责;清单之外原则上是属于市场、社会和公民的活动范畴,政府绝对不能“越位”乱作为,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因此,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第三,公开性。开列权力清单,不能秘而不发,不能只向政府内部公开,也不能部分地公开政府权力,而是除极少量必要的保密事项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的各项权力内容、运行程序、执行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目标结果等,做到“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四个方面的公开,以此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各项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第四,有限性。相对传统行政权力的无限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在宪法、法律的授权下,以市场、社会优先为原则,清晰划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边界。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自行解决和做好的,政府就不必再设定管辖权。该制度时刻提示政府要有活动“界感”,体现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博弈均衡是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且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个体行为的预测所形成的均衡状态。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是纳什均衡,其他均衡概念都是以纳什均衡概念为基础的。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给定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占优策略均衡是指不管对方的策略如何自已的策略总是最优策略这样一个博弈的结果。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均衡就趋近于一般均衡,所以博弈论是比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更普适的方法。博弈论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多次授予博弈论专家及应用者,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纳什均衡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意义重大,要让一项法律制度成为人们遵守的规范,就必须形成一种均衡,使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激励和动机。(思考:为什么贪官前仆后继?为什么“叛徒少”!)值得注意的是:纳什均衡是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一个总体最优的结果!(如“囚徒困境”)

  我们要想建立或者变更一种法律制度,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基础,为什么要建立?其标准又是什么?立法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要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既有一套正式规则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既是博弈的规则,也是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方法引进到法律分析中是积极的,它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更重要的在立法上很有价值;立法是博弈规则,当它有效时也是博弈的结果。法律是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法律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

  肖民茂《浅谈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主要从明确界定权责清单的概念、编制行政权责清单的重大意义、编制行政权责清单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等四个主要方面探讨了如何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从理论上提出了应该要从程序上规制权责清单的梳理、审核和依法公示,并提出了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应该加强市政统筹并且接受各项监督。杨洪、冯现学《以编制权责清单为突破口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一文中以深圳市龙岗区权责清单的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围绕“全”、“简”、“转”、“控”、“实”、“严”这六个字来说明该区在以“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如何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并在此基础上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孟庆国《省级权力清单差异性分析》研究指出各省在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中存在很多差异和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1、对权力清单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

  2、对权责清单的关系存在两种操作模式:权责合一和权责分明;

  3、对权力事项类别存在两种划分;

  4、对纳入清单管理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得出了权责清单要遵循法治原则的要求,此外,对于不同模式的权责清单模式要区别对待,匹配足够的行政资源。张恩娜《权力清单制度视野下政府治理法治化路径探析》中指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必要性、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府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等,最后得出常态化、机制化推行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检验政府法治化治理水平的试金石。姜水静《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问题研究》认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厘清权力定位、权力取得和权力运行的转变;其次,文章中指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权力善查是基础、权力论证是关键、权力优化是目标、权力监督是保障;最后,作者得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从权责体系和权力公示方式以及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刘同君、李晶晶《法治政府视野下的权利清单制度分析》研究指出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强依法行政,防止腐败,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过程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利益调整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依法而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最终形成配置科学、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权利运作体系。罗亚苍《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指出了权力清单本质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实为行政行为清单。而且指出了权力清单因认识偏差、缺乏理论指导而存在功能、调控、权责、职能、依据、主题、运行和衔接等八个误区。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有序,循序渐进、从粗到细,法律保留、程序正当,上下联动、内外有别,权权相称、权责一致,格式统一、形式固定的选择路径推进,才能让权力清单制度迸发出制度生命力。最后总结得出这一制度的建构及发展完善,要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发展轨迹。

  从我国国内研究现状可以看出,从提出到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公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以建设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一直是学者苦苦追求的目标,从各种学术会议上的专题研讨到各地学者的专文论述,权责清单制度研究在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至今,学者们围绕建立和完善我国权责清单制度问题撰写了一定数量的专著及学术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主要阐述权责清单理论体系的建构,主要从法理和制度层面来设计出一套完整和可行的权责清单制度,主要针对权责清单制度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境;第二板块主要分析权责清单制度在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是通过调研和走访各地区的政府及部门对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当地民众对这一制度的知晓程度和满意程度,通过整合收集来的数据对比分析得出各地区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存在很多差异,并创造性的提出了许多关于如何协调各地区,各市政部门高效的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建议和办法。理论研究终归要落实到实践中去,从这一角度来讲,我们继续停留在权责清单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没有太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新时期我们更应该从实际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和政府规章就权责清单制度在具体实际推行当中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进行探索,调查后发现国内关于这一方向的研究较松散,不成体系,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我决定把该问题作为研究的方向。

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3

“负面清单”自检自查报告

  XX中学 XXX

  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1.不存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存在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2.不存在超标准接待,不存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

  3.不存在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存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4.不存在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 不存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

  6.禁止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7.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8.不存在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存在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存在安排群众或学生迎送,不存在献鲜花,不存在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存在层层多人陪同。

  9.不存在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存在添置豪华设施,不存在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存在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不存在由接待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伙食费。

  11.不存在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存在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12.除外事、重要商务规定允许以外,州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13.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14.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15.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支出接待费用。

  1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17.不存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18.不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19.不存在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20.不存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存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二、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2.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23.严禁以工作餐等名义在机关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等变相吃请。24.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25.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26.严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吃请。27.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吃喝。

  2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29.不存在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30.不存在参加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31.不存在参加企业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年饭。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32.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33.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4.严禁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35.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36.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3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38.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39.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40.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41.严禁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2.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43.严禁借以名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4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4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46.严禁以单位内部评先表优、单项工作考核等方式额外给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47.严禁违规报销、支付、补助、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电话费、通信费等。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48.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4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烟、酒、茶、玉、土特产等。50.严禁违规收送“红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红包”。51.严禁在各类评比检查时违规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52.严禁收受个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53.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54.严禁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55.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5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57.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8.严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

  59.不存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0.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61.不存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扫墓、钓鱼、接送家属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62.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63.不存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64.不存在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65.不存在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66.不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应统一喷涂标识。

  68.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

  69.不存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70.不存在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1.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72.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活动中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73.严禁在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执勤用车。74.严禁公车私用。

  75.严禁用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

  六、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76.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

  77.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研讨等公务活动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8.严禁打着红色经典、革命传统教育等幌子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9.严禁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组织相关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80.严禁参加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企业)组织的国内旅游。81.严禁虚列支出套现支付旅游费用。

  82.严禁转嫁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报销旅游费用。

  七、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83.不存在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84.不存在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85.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86.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87.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88.不存在安排超标准住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89.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或者超过出国(境)经费预算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90.严禁将公用经费、非出国经费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开支。

  91.不存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92.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和内部慰问等活动。

  93.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赠券、支付凭证等。

  94.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买或出具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在外公务行程;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出访任务报批手续,甚至伪造邀请函报批。

  95.严禁组织“团外团”;严禁拆分团组、分头报批。96.严禁派员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97.严禁参加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旅游。98.严禁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99.严禁在申请因公出访任务的同时,向公安部门申办(因私)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签注,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因私签证。

  八、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100.不存在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存在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101.不存在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102.严禁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103.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再安排办公用房。

  104.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105.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106.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107.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08.严禁超面积标准办公室挂“会议室”、“支部活动室”、“接待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标牌。

  109.严禁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

  110.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操办婚丧事宜。

  111.严禁以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或变相宴请。112.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113.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14.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115.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侵占公共和集体财物操办宴席。116.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操办宴席。

  11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118.严禁违反申报备案规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操办婚丧事宜。

  十、违规召开会议问题

  119.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120.不存在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121.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22.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123.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124.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25.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126.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27.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128.不存在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129.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130.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131.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32.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33.严禁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具备条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租用高档宾馆、饭店开会。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134.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玩手机、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135.严禁上班时间外出吃早点、买菜、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6.严禁上班时间串岗聊天。

  137.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离岗、请假外出。138.严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39.严禁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办事超时,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140.严禁吃拿卡要,向办事人员索要好处。141.严禁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142.严禁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横。

  143.严禁对办事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甚至语气生硬、行为粗暴。144.严禁在办事场所与群众发生争执。

  145.严禁在落实中央和省、州脱贫攻坚部署要求中,打折扣,搞变通,不按规定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146.严禁在为群众办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办事不公。147.严禁收受群众财物和接受群众吃请。148.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真失实。149.严禁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

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3篇 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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