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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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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篇 保护环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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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篇 保护环境的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修订版)

  单位: 编制: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批 准 人:

  目录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

  二、环境保护责任制...........................................................................................2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8

  四、环保事故管理制度.....................................................................................12

  五、环保培训教育制度.....................................................................................15

  六、环保奖惩管理制度.....................................................................................16

  七、环境治理管理制度.....................................................................................17

  八、环境治理主要措施.....................................................................................19

  九、原料装卸管理制度.....................................................................................20

  十、“三废”管理制度..........................................................................................21

  十一、“跑、冒、滴、漏”管理制度...........................................................22

  十二、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23

  十三、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5

  十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7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本厂研究,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

  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

  5、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6、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的污水。

  7、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环境保护责任制

  为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环保责任,本厂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1、总经理环保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环保工作总负责。贯彻落实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抓好公司的环保工作。

  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环保目标责任制,督促层层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负责建立环保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落实好两个“三同时”,即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及环保工作“三同时”。加强对职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培训,并接受环保知识教育考核。负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主持召开生产环保专题会议。

  保证环保设施开工率达100%。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减少污染影响。

  组织制定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工作。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

  2、安全环保科环保职责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三废”治理计划,并提出实施规划的具体方针和措施。

  监督检查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环保及其设施的验收工作。

  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修,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保证环保设施开工率达100%。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对各部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监督各部门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确定环境监测点,并建立制度、制定、档案和其它基础工作。参加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安环科科长职责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三废”的治理方针、政策。负责制定 “三废”治理计划,并提出实施规划的方针和措施。参加公司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修,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保证环保设施开工率达100%。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保知识。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

  4、员工环保职责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环保职责,对本岗位的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

  针对本企业“三废多,污染强”的行业特点,不断提高环保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环保工作。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环保工作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本岗位的“三废”处置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放弃和私自处置。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环保事故处理在事故萌芽 状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汇报,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5、环保管理员(兼罐区)岗位责任制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本公司的环保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组织环保新技术的学习和交流,推广环保新技术的应用,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负责结合公司内有关单位制定企业环保工作制度、计划和企业长远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车间提出考核意见; 严格落实“三同时”的规定,确保环保工作的开展; 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并认真向公司汇报。

  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者,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

  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的部门及个人有权制止,并提出批评或处罚; 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

  装卸过程中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储罐、机泵等按要求认真及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或避免跑、冒、滴、漏的发生。

  落实储罐区的“清净下水”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不得造成水体污染。

  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环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及时如实上报环境污染事故。监督收集化验室残液送达车间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1、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本厂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气收集净化设施、消防洗消废水收集池。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4、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6、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本公司的环保保护设施是自行运行。

  7、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8、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9、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 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1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5、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16、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7、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 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本厂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18、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21、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不受干涉。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四、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厂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2、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根据危害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使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含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

  由于环境污染,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按“三同时”的原则,由总经理和技术人员、环保员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7、一般环保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8、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9、本厂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2、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14、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

  五、环保培训教育制度

  为提高员工环境保护的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环保事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单位和部门,与本厂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厂区各单位和部门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

  2、本厂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3、厂长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部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设环保员一名,车间由车间主任兼环保员。

  4、新入厂的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环保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制度; 环保知识;

  本厂环保情况及物料危险特性介绍;

  本厂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环保设施、设备岗位操作规程; 典型环保事故案例。

  5、环保培训的形式分为脱产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6、本厂职工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环保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7、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保教育工作负责。

  8、每年初本厂制订环保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断了解职工对环保工作的需求,每半年总结一次,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修改培训计划。保证环保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9、应建立健全《职工环保教育管理档案》,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的签名。

  10、对认真开展环保教育并在防止环保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1、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环保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环保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2、本厂各级领导应积极引导、鼓励各级人员加强交流,不断学习环保专业知识。

  六、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规范员工环境保护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落实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市、区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1、本厂安全环保科要认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深刻理解搞好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环境。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开除;

  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取消事故单位的先进称号和当月职工的单位,一次性罚款2000-元,发生一般污染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罚款500-2000元。发生较小或小污染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罚款100-500元,罚款额从事故单位奖金扣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的人,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目标,单位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

  在安全生产竞赛等专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现的;

  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对环保作出特殊贡献者;

  精心操作,保持生产稳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

  对于及时发现、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

  七、环境治理管理制度

  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概念 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本厂不涉及。

  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和。

  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本厂不涉及。

  八、环境治理目标

  1、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消防洗消废水不外排,罐车运输交由淄博淦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3、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科为本厂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设一名环保员,各车间主任兼环保员。

  4、本厂每个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控告。

  5、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有关部门应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施、设备。

  7、根据有关标准,为岗位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装备。

  八、环境治理主要措施

  1禁止向雨排系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工业废渣; 2禁止在厂区内清洗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贮罐和容器; 3罐区排污系统阀门平时要处于常关状态;

  4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5各车间及时清理所辖区域内地沟、地井,防止杂物堵塞地沟、地井,造成污水外溢现象的发生;

  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

  7、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应急预案的条例健全应急组织,并定期组织员工进 行应急演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环境保护应急预案。针对事故演练和实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预案中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订完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应报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8、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接到报告的领导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环境事故调查时,应采取积极主动配合的态度,严禁隐瞒、说谎和拒绝调查情况的发生。

  9、各单位环保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考核。

  九、原料装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原料安全装卸,杜绝装卸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的出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装卸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具,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2、卸料管理。在来料后,首先由仓库管理员核对无误,并由装卸人员检测原料是否正确,方可卸料。

  3、在装卸过程中,必须确保原料包装的密封性,防止泄露。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及人身安全。

  4、原料由仓库管理员统一指挥,放入规定位置。

  5、各类原料应由仓库管理员贴好标签,分门别类摆放整齐。

  十、“三废”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场所环境无异味,现根据生产现状及工艺条件,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2、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4、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碱液喷淋吸收、吸附、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5、对散发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达到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6、雨季排出的消防洗消废水,必须在雨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

  7、企业产生的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 类。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场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8、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9、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10、在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中涉及”三废”作业时,作业部门或作业人要到安全环保科办理“三废”处置手续,由环保员到现场检查确认物料收集、处置设施的配备情况,环保员对作业现场进行随时抽查,监督执行情况。

  11、在取样时,样品和废液集中倒入废液专用容器中,加盖密封。

  12、在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完毕后,清扫工作现场,由安全环保科和作业部门共同验收确认签字,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存档。

  十一、“跑、冒、滴、漏”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净化环境,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改善职工的 工作和生活环境,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1、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

  2、生产过程严格按工艺要求稳定工艺操作,减少无序排放,避免对大气造成污染。

  3、加强各物料机泵的维护保养,定期换机械密封,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绝不能带“病”作业。

  4、必须认真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加强巡检,发现各阀门、液位计、流量计、控制仪表、工艺管线等有滴漏现象,应及时处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5、原料、产品装卸物料完毕后,将连接管中余料放入容器中回收,严禁泄漏到地下。

  6、一旦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生产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十二、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一份义务,只有有一个清洁优美的环境,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为保护环境,搞好企业的环境卫生,制定本制度。

  1、职责

  车间负责对本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设备及操作法,进行改造及修改,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有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安全环保科负责环境卫生的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整改,并上报厂长。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即为环保负责人,负责对生产现场的环保工作,负责对各生产岗位环保问题的巡视、检查、处理工作。

  2、生产管理

  质检科化验室分析完的样品,要放到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不准随便倒入下水道中,废液要统一收集放到盛废液的大桶中交车间(制作腻子),发现往下水道倾倒废液者应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生产班组出现人为跑、帽、滴、漏现象,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罚。任何人不准往厂区内的下水道口倾倒有机废物,违者应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发现跑、帽、滴、漏要立即修复处理,跑、帽、滴、漏的物料应尽量收集入桶,短时间无法修复的要用小桶盛接滴漏的物料。

  在每年总结生产情况时,同时总结环保工作,使之逐步完善。

  3、生产工艺

  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储存,对于现有的生产工艺要不断的进行改进,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从源头上杜绝“三废”的产生。尽量采用无毒、无害和能源强度低的原、辅材料。

  按时检修装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因检修设备污染环境。

  4、教育和培训

  经常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标准。针对现有的生产装置,对职工进行清洁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经常安排各种活动提高职工的清洁生产意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十三、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本制度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5、安全环保科对本厂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禁止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7、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8、安全环保科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9、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并向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10、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区环保局备案。

  11、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厂长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十四、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5]44)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2、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转移联单,严禁未办理手续擅自转移。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两级)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5、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经批准后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7、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8、联单共分五联正联及两联副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9、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 联交移出地设县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10、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11、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1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临时储存的设施要有防雨、防渗措施,运送的包装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14、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15、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合理利用可再生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又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环境保护工作,首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把环保工作放到重要地位,紧绷环境保护这根弦,认真研究,精心布布置,对公司的环保工作负全责。

  二.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三.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四. 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及岗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办公室主任兼职环境保护干事,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环保无小事,事事有落实。

  六. 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措施,生产、拆解、储存等重点区域要定期检查,防止有重金属及其它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

  七. 环境保护小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环保意识,经常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清理,消除隐患。

  八.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及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管段内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以及所能影响的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二节 工作体系

  第四条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相关领导和部门成员为组员的环境保护管理小组,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自上而下有效的实施。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各架子队应成立相应的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小组。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进场管理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三)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六条 各架子队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三)编制详细环境保护的施工措施。

(四)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汇报施工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指示。

(五)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节 保护重点

  第七条 各架子队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治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任何环境污染。第八条 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详尽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第十条 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一条 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应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或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二条 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 洒水湿润。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第十三条 运转时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场)、大

  型碎石场、灰土拌和场等必须配备防尘设备。

  第十四条 各架子队应确保使用的运输、装卸、挖掘等施工机械工况状态良好,并使用清洁燃料,保证其尾气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各种主要临时施工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碎石场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工程破坏植被的数量,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严禁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第十七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铁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第十八条 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置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钻孔泥浆污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必须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存放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时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应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对河道、溪流造成淤积。

  第二十三条 如有采石场,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应特别重视其中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等问题。采石场的位置,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沿线施工过程中,如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附近施工,应做好防火及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增加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节 施工、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点工序和重点施工地段进行重点检查,了解环境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项目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施工,各工区环境保护工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与安质部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的不力的工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环保审批机关组织。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向业主报检,责任工区不得进行结算。

  第五节 文明施工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路基

  1、现场施工中应有防止大气、噪声(振动)污染、水土保持和保护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的规定,强夯场地与建筑物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振或防振措施。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震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进行监测。

  3、采用粉状材料对路基填料进行现场拌和施工时,应避免在大风天气作业,施工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并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考虑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岩溶地段注浆作业应加强地面观测,注意环境保护,及时清理浆液污染物。

  6、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

  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7、不得随意占用或破坏与施工现场周围相邻的土地、道路、绿地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场所;不得影响人们进出通行的道路和正常的活动。

  8、取土场的设置应根据各地段取土性质、数量并结合路基排水、地形、土质、施工方法、节约用地、环保等,统一规划。取土后的裸露面应按设计采取土地整治或防护措施。取土场的位置、深度、边坡应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环保规划进行布置,不得随意取土及在水下取土。取土场、复耕土存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标志制作和安装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9、弃土堆(场)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山体和自身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不能满足时应加设挡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弃土堆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制作和安装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第三十条 桥梁

  1、临近居民区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的规定。

  2、钻孔桩施工应设置泥浆循环系统,防止泥浆外溢污染环境;沉淀池和泥浆池应分开设置,并设置防护栏。

  3、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4、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5、不得随意占用或破坏与施工现场周围相邻的土地、道路、绿地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场所;不得影响人们进出通行的道路和正常的活动。

  6、弃土堆(场)的位置与高度应保证山体和自身稳定,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农田、水利、河道、交通和环境等。不能满足时应加设挡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弃土堆放处应设置明示标志,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第三十一条 搅拌站

  1、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废水沉淀池和洗车区,布设排水系统,设置明示标志,标志的制作和安装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2、地面应定期洒水,对粉尘源进行覆盖遮挡。

  3、每次混凝土拌合作业完成后,及时清洗机具,清理现场,做到场地整洁。

  4、临近居民区施工生产的噪音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界限》(GB)的规定,否则应进行监测。

  5、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设备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6、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7、水泥、粉煤灰等材料进料时,要注意材料罐顶的密封性能,当粉尘较大时,应暂时停止上料,待处理完成方可继续。

  8、定期、专人进行搅拌站的清理和打扫,保持搅拌站内卫生。第三十二条 材料加工场

  1、易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的材料加工场、存放场应采取除尘、有害气体净化措施,且远离生活区、居民区,尽量将加工厂设于场地下风向。

  2、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3、加工剩余的短小材料或废料要合理回收,充分利用。

  4、严禁将不易腐化的合成材料、化工原料等擅自埋入地下。第三十三条 便道、便桥

  1、便道便桥设专人养护,定时清扫,定时洒水抑尘。

  2、有条件的工程要求选择混凝土路面,以减少扬尘以及对周边农作物等的影响。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篇 保护环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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