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吾小秘【www.wxiaomi.cn】,您身边的文字小秘书!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

时间: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3篇 开封市仪表有限公司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3篇 开封市仪表有限公司,以供参考。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3篇 开封市仪表有限公司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1

  原告李新社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仪表有限公

  司、第三人李新社劳动争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顺民初字第54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周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聚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新社,男。

  原告诉称,第三人曾系温州恒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05年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因生产需要聘用第三人为产品设计师,并签订了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起至2011年3月27日止。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一直在原告处工作。2008年12月4日,被告以第三人与其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招用尚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三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汴劳仲裁字(2009)第5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三人继续履行与被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赔偿被告间接经济损失元。原告认为,该裁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是在第三人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原所在的单位是开封仪表厂,并非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开封仪表厂是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被告是股份制企业,基于企业性质发生改变,第三人有权选择是否受聘于被告。开封仪表厂因改制与第三人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第三人未与被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须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第三人与被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至今未终止或解除。被告前身是开封仪表厂,第三人于1982年到该厂工作,参与了厂内多项专业技术工作,掌握着主要产品体积管制造的核心机密。1995年,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根据开封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开封仪表厂进行了整体改制,包括第三人在内的原开封仪表厂全体在册职工均由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接受,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与第三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开封市劳动仲裁院对事实的审查和确认是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告所主张的第三人在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成为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借口。第三人和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仲裁机关根据原告和第三人提供的第三人在被告处最近实际工作期间的7份体积管电控部分内部承包制造合同进行核算,其数额虽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被告的损失,但从计算方式和具体方法上体现了公平和公正,该计算方式和数额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述称,1995年11月15日,第三人受开封仪表厂聘用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15日开始,双方先后签订了7份承包合同,至2003年12月份承包合同终止后,第三人一直待岗,仪表厂既未发放工资,也未续订承包合同。为了生存,第三人只得给仪表厂递交了辞职报告而自谋出路。2004年2月6日,开封仪表厂改制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改制后,被告仍未通知第三人工作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7日,第三人与温州恒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和聘请协议书》,合同期满后,第三人又与原告签订了《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起至201

  1年3月27日止。该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一直在原告处工作。直至2008年11月28日,第三人才接到被告通知,要求第三人到被告处报到。至此,第三人被其他企业聘用的工作时间已达四年多。2008年12月4日,被告以第三人与其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招用第三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第三人认为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的裁决书有悖于事实与法律,第三人已向开封仪表厂递交了书面辞职书,与改制前的企业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改制后被告也未聘用第三人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为第三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其单方行为,是其劳资管理混乱所致。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15日,开封仪表厂和第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7月15日至2003年12月25日,双方又签订7份体积管电控部分承包制造合同,并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第三人的劳动报酬停止支付。该7份体积管电控部分承包制造合同约定的结算价分别为:2002年7月15日大庆DN200为元,2002年10月15日濮阳DN300为元,2002年10月16日秦皇岛DN500为元,2003年4月1日冀东DN400为元,2003年6月20日东营DN500为元,2003年9月2日大庆DN350为元,2003年12月25日辽河DN250元为元,合计元。2003年12月22日,开封仪表厂改制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即被告。被告仍一直为第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2月。2004年2月7日,第三人与温州恒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和聘用协议书》,期限至2005年2月6日。该合同期满后,第三人到原告处工作,与原告签订了《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2008年11月,被告通知第三人,要求其于2008年11月28日前到被告处报到,但第三人未去报到。2008年12月,被告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由第三人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要求第三人返

  还离开后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金.38元,并要求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7月2日,开封劳动仲裁院作出汴劳仲裁字[2009]第57号裁决书,裁决该裁决书生效十五日内,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三人与被告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由原告赔偿被告间接损失元;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第三人与开封仪表厂于1995年11月1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开封仪表厂虽于2003年12月改制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即被告,但并不影响双方如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三人关于已向开封仪表厂递交辞职申请,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述称因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在没有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原告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人,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关于要求确认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开封市劳动仲裁院按照第三人于 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为被告创利元计算因第三人于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受聘于原告,使被告减少利润约元,裁决原告按此利润的70%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现第三人已与原告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客观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应予以解除,第三人应返还被告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应负担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与李新社于2005年3月28日所签订的《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无效。

  二、李新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开封仪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元,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对该数额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计元。

  三、解除李新社与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于1995年11月15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新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自1995年11月15日之后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为李新社代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的记载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富马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兴立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 杨琳

  二O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金 沙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2

  关于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文化旅游局扎实开展工作,以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为己任,认真完成我局承担的十五项民生工程中“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任务。

  一、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

  2009年,我县争取到四个乡镇综合文化站新建任务。分别是十八里镇文化站、朱曲镇文化站、南曹乡文化站、门楼任乡文化站。4个综合文化站建设于2010年初开始招、投标、开工建设。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十八里镇文化站已经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其余三个正在整理验收资料。

  4个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资金共投资92万元,其中中央投入48万元,省里配套44万元。建设面积共1400平方米。分别是十八里镇文化站,投资23万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朱曲镇文化站,投资23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南曹乡文化站,投资23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门楼任乡文化站,投资23万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

  下一步,我局将和相关部门全程监控实施,确保文化中

  图书配送、图书分类上架、书屋管理员培训等环节,切实发挥文化大院的阵地作用,强化对农家书屋的管理,使文化大院与农家书屋融为一体,多组织群众在文化大院开展活动,让文化大院和农家书屋真正成为农民求知、求乐、掌握致富信息的场所。

  三、“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稳步推进

  2007年,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正式开展,中央、省、市配套资金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万元,共计资金37万元,2008年7月9日,我县将37万元配套资金汇往省文化厅指定账户,10月10日,我县举行了隆重的信息共享工程发放仪式,将70台电脑和相关设施免费配送给了70个行政村。

  2008年,中央、省、市为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配套的资金分为两部分,县级支中心34万元,基层点建设万元;我县配套相应资金县级支中心34万元,基层点建设万元,共计万元。2009年11月25日,该项资金到位,12月24日,我县召开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会议,将85台电脑和相关设施免费配送给了85个行政村。县级支中心已按上级规定在县图书馆建成。

  2009年,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金配套情况为:中央

  3、目前,上级以前安排的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工作已完成。需要说明的是,在付完工程款有结余的款项中,我局用于支付下乡、村对工程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验收等费用。

  七、整改措施

  1、围绕项目,抓好落实。我局负担的惠农支农工程起到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认认真真,踏踏实实的将这些工程做好做实。

  2、做好档案管理完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是每项工作完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将努力做到档案详实,条理清晰,妥善保管,做到规范有序。

  3、从严要求,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尉氏县文化旅游局

  2010年7月27日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3

  天长市鑫柏仪表线缆有限公司

  天长市鑫柏仪表线缆有限公司于1996年创办,位于长江之滨的皖东东方明珠天长市,与古城南京、扬州相邻,地处中国最具活力的上海经济协作区,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本公司专业生产:热电偶,铂铑热电偶,耐磨热电偶,热电阻,双金属温度计,工业热电偶,工业热电阻,远传双金属温度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铠装热电偶,K型热电偶,铠装热电阻,pt100热电阻,电线电缆,补偿导线,广泛用于石化、电力、建筑、建材、冶金、及造纸等行业。

  公司已引进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电缆生产线,于下半年开始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公司快速引进技术人才和合理规范的管理,使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使企业积累了开发和生产特种电缆的经验和术。2003年公司通过了IS0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3C强制性认证,公司以一流的产品和一流的售后服务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良好的信誉为企业赢得了广阔的市场。我公司先后与四十家电力企业,八十多家石化企业及其他行业的许多知名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用户的支持就是我们的成功,天长市鑫柏仪表线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携公司全体员工感谢社会各界及广大用户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将加倍努力,为用户提供更为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汇报材料3篇 开封市仪表有限公司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