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吾小秘【www.wxiaomi.cn】,您身边的文字小秘书!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时间: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3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3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大家参考。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3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内劳社字[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9]6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一、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的影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1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内劳社字[2007]3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微机处理后,通知银行从离退休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标准:离休人员为1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退休人员为10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3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

  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3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