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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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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条例3篇(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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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条例3篇(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1

  枣庄经济学校 枣庄市职业中专

  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再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限2天内离校,2天后仍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年学参加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取消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救助等。

(三)取消当年获得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有意包庇、隐瞒事实并做伪证者;

(三)洒后肇事或先动手打人者;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进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八)涉外活动违纪、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九)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十)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报政教处审查。相关科室查证,提出

  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政教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政教处印发处分决定,通知到有关部门及受处分学生。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并由政教处或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受刑、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捏造、诬告、陷害、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公私财物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6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外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

  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六)(七)

(八)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九)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三)凡因打架斗殴等致人人身伤害者,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十九条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

  大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

  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非故意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

  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非故意毁损公物,但

  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与制毒、买卖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非法携带凶器、枪械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传播黄色书刊、光盘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伪造、篡改文件、档案者,给予以下处分:

  伪造学生证、出入证、图书证及转借各种证件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迟到、早退、旷课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累计30学时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累计40学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2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在考试中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换床、占用床位或私自留同学在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值日、不按要求整理、放置本人用品、夜间打电话、接电话等经批评不改

  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接用电器、熄灯后点蜡烛照明、在宿舍吸烟喝酒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留校外人员住宿,夜不归宿或多次熄灯后返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其它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教师或宿管员、保卫人员的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宿舍、楼道、餐厅、球场、会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

  哄、寻衅滋事、乱烧、乱扔、乱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

  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有损中专生形象,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炼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外,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

  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通道、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从事踢球等干

  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楼、餐厅、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

  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凡本规定没列入的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政教处调查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了记过以上处分不思悔改,又违纪按规定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修订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2

  龙二中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填表签字,并在全校公布处分决定,无论解除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处分后,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填表,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政教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务会讨论决定。处分解除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在打架中动用凶器的或煽动他人打架(包括勾引校外人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不给补考机会。

  夹带、偷看、抄袭的;

  参与传接、交换试卷、交头接耳的;

  将自己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第六条 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在校内或校外抽烟;

  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

  以上两种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对偷、盗、勒索钱物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八条 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学校的一切财物、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涂抹板报、撕毁学校张贴公告、考试成绩榜等给予记过处分;在室内、墙壁、走廊墙壁、讲桌、书桌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打扑克;

  到营业性舞厅、电游厅、录相厅、台球室、网吧打电游;

  第十条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

  根据龙二中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学生的处分。

  下河游泳、爬越围墙、私接电线、玩火等,处记大过以上处分。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3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为贯彻学校从严治校的管理方针,加强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纪律散漫、行为不良、屡教不改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现根据《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等级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国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被劳动教养、逮捕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或侵犯人身权益者,除作经济赔偿外,可给予以下处分:

  1、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考虑降级处分;

  5、对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隐瞒打架事实,或作伪证的,如本人未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参与打架的,按上述条款加重处理。

  第四条 偷窃、敲诈、诈骗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脏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不满一百元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超过一百元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不论遂否,可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有行为不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

  1、有流氓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男女同学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录象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象片等淫秽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吸烟、酗酒、哄闹或咂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夜不归宿、上网吧的;

  3、在校内私自使用电炉等电热器;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定执行任务的;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6、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在校内进行搓麻将活动的;

  8、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的;

  9、破坏学校的公共设施的;

  10、违反学校规定,在不准进行打球、踢球、溜冰、跳舞等活动的区域进行这类活动,又不听劝阻的;

  11、因学习、就业或其他原因对教师或学校寻衅滋事的;

  12、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

  第十条 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按考试、考场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的;

  4、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报批和通告程序:

  1、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公布处分;

  2、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校务会讨论并通过,公布处分;

  3、学生受违纪处分的决定,学校在三天内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三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先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被处分的学生如有不服,在接到通知后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处负责复审,并给予答复。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处分的有关规定

  1、学生受违纪处分后,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可在考察期满后向学生处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的考察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留校察看的限期为一年;

  3、学生在考察期内有立功表现,可提前减轻或撤销处分;

  4、学生撤销处分,应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到学生处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在三天内填好表格,递交学生处。学生处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有条件撤销处分的,将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

  5、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即通知本人,并向全校公布,遂将撤销处分的结论记入有关文书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撤销前的有关规定

  1、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学期的德育分成绩只能评为“及格”或“不及格”;

  2、不能评为“文明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具有优先推荐资格;

  3、不能享受国家资助和政策性免学费资格;

  4、毕业前不能撤销处分的,将作肄业处理或延长考察期。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档案处理

  1、学生受处分后,不管处分轻重都要记入学校内部档案和学生成绩报告单,但暂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待毕业前夕由学生处会同班主任综合情况,区别对待,将该记入的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原则上警告一类处分,撤销后一般不记入个人档案,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要考虑记入:(1)处分后重犯过去错误或其他严重错误,再次受处分;

(2)受处分后,虽未再次受处分,但问题很多,至毕业仍不能撤销处分的。

  3、受记过一级以上处分原则上要记入个人档案,但有以下情况可考虑不记入:(1)受处分后进步显著,撤销处分后力求上进,老师同学印象深刻;(2)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某些方面有立功表现。

  4、毕业时,延长考察期的,一般要记入个人档案;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密切而受过处分的学生一般要记入档案.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3篇(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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