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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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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3篇 房地产协会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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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3篇 房地产协会章程范文

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1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7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2

  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SCIA。

  第二条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和外省入晋队伍备案后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承担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方面评优优表彰活动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八)利用会刊、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及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省外驻晋建筑业办事机构;

(四)企业会员: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和外省入晋企业);

(五)个人会员:对山西省建设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经预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动消失,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替补。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8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3

  市房地产业协会2018年工作计划

  2018年注定将是不平凡的一年,它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还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必将是房地产行业持续变革的一年。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将在在工作中继续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团结开发企业诚信自律,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策学习和研读,引导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国家的政策走向息息相关,经过上一轮的宏观调控,政策产生的效应将会持续显现;同时,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新时代房地产行业发展指明的方向,因此,政策学习和研读显得愈发重要。为将进一步在全行业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协会将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学深悟透、真抓实干,把十九大精神践行在日常各项工作中。

  协会今年将借助“两微一端,一刊一站”媒体群,加强十九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的宣贯工作,通过举办宣贯会议、政策解读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密切对接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引导各网络媒体、新媒体等加强政策类宣传,把握舆论的正确导向,服务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继续做好市场分析,为政府和行业提供依据

  及时采集襄阳市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每周对全国房地产市场重要资讯汇总,每月对数据进行分析报告,每季度采集包括各县市区在内的大数据,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度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预期,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行业和社会公布,便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和市场策略;同时,便于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三、扩大专委会影响力,提升行业智囊团形象

  襄阳房地产市场研究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坚持“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市场有导向”的指导思想,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度分析预测,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预期,为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供理论依据,为企业发展提供方向,为消费者购房提供理论指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协会将进一步深入发挥并扩大专委会的影响力,同时,欢迎更多业界专家学者加入协会、加入专委会的“大家庭”,打造行业智囊团。

  四、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社会进入了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对于襄阳房地产行业来说,就是要以创新为手段,面对新的经济形势、新的市场需求,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的步伐,用新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居住等方面的需求。

  协会将会组织企业学习利用新技术,探索新型节能环保建材规模化应用,以绿色建筑为理念,积极探索产业发展与绿色发展深度融合,推动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运用,推举优秀项目积极参评“广厦奖”等国家和省级评选活动,为行业发展起到表率作用。

  组织开发企业做好特色园区的重构工作;对特色小镇的定位、建设等通过组团研讨、考察学习等模式从顶层设计上给予帮扶;把智慧城市建设的理念导入到房地产开发中,以智慧小区的建设服务于智慧城市;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导入互联网思维,鼓励智能设备进小区;指导房地产营销创新团队房多多再升级,引入产业链联动的模式,使襄阳房地产营销再上新台阶。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地

  继续推行全行业诚信自律新风尚,引导我市房地产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强企业道德观建设,发展经济、回报社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打造责任地产。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让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

  六、办好“一刊一站、两微一端”,以权威信息引导行业舆论

《襄阳房地产》和房协网站两大载体,是协会日常服务会员,与会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有效措施和渠道。“一刊一站”办得好坏,直接体现了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质量和协会的整体形象。襄阳房协官方微信、微博,是襄阳房地产信息网手机阅读端的延伸,是市房协为了适应“微时代”的来临,更好的服务行业及市场的重要举措。因此,协会将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全力办好“一刊一站”及“襄阳房协”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房协媒体群(一刊一站两微一端)将进一步结合协会工作与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创新,及时向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业内动态,发布最权威的数据和最及时的资讯。力争将“一刊一站、两微一端”全力打造成为最具专业性的宣传平台,成为协会内部、协会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有力载体。

  七、办好“双放心”展会,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双放心” 住房建设成就展活动已成功举办过20届,对于拉动房地产销售、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我市房地产市场稳步前行的形势下,为了助力会员单位抓住机遇,推动企业品牌效应,利用房展营造市场销售环境,计划在4月底和9月底继续举办春秋两季“双放心” 住房建设成就展,进一步促进房地产销售,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

  八、做好行检行评,发挥行业标杆的带领作用

  组织好襄阳市“双放心”诚信房地产评选活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好资料评审、实地考察、集中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出我市、优秀房地产企业家、优秀楼盘和优秀售楼员。通过一年一度的“双放心”诚信房地产颁奖晚会弘扬行业先锋旗帜,展示房地产业成就,提高行业凝聚力。并紧密联合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行业内树立诚信自律、责任地产、争当“四个襄阳”建设先锋的新风尚,向社会展示行业的新形象。

  九、加强同行业间的联络,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襄阳房地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入成熟期,迫切需要前瞻性思维的引导和先进经验的借鉴,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2018年协会将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襄阳传经送道,为襄阳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转型升级把脉问道,同时组织开发企业到发达地区及品牌房企培训学习、考察交流,使襄阳的房地产开发水平从整体上提档升级。一是组织参加中房协经营管理创新大会,二是组团参观考察特色小镇建设项目,三是考察学习发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验,四是考察交流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先进典型,五是邀请国内专家学者来襄阳做特色小镇建设专题论坛。

  2018年将是襄阳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之年,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对居住的需求是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将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指导和支持下,以服务政府有作为、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购房有导向为宗旨,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组织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时度势,科学研判,探索建立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记责任和使命,不忘初心,筑梦前行。

  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2018年1月

某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3篇 房地产协会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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