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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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承诺书共4篇 桥梁施工对河道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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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河道承诺书共4篇 桥梁施工对河道的承诺书,供大家品鉴。
河道承诺书共1
中小河道治理监理承诺书
中小河道治理工程是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发展全局,惠及民生福祉。我单位参建区治理工程标段,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开展工程建设,在中小河道治理工作中郑重承诺如下:
1、安全管理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程体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方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并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2、现场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检查发现影响安全、质量、环境的施工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检查施工单位与周边乡村、社区、街道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情况,检查施工执行劳动用工法规情况,确保文明施工、规范施工。
3、质量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施工协调
以公平、公正的标准协调各标段施工配合,积极与各方沟通,确保河道上下游、左右岸施工配合衔接顺畅。
5、水保和环保管理
严格督促施工方执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方案,防止因不合理施工方式造成扬尘污染、破坏植被和地貌、乱弃渣土等行为发生。
6、诚信管理
以诚信、透明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不参加与工作职责不适应的活动,维护监理行业的良好信誉。
我们愿为首都水生态文明建设承担起企业应尽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河道承诺书共2
河道采砂履约承诺书
我 ***********有限公司 向******水务局及河道管理单位承诺,在河道开采砂(石)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规定,并履行以下承诺:
一、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和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同时,为了更好履行职责,我(砂厂)愿意缴纳河床恢复保证金 ,作为规范采砂和安全生产的保证。
二、在河道采砂期间,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严格按批准的开采时间作业,不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不擅自改变批准的作业方式,按批准数量采砂。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即第三者关系),不因河道采砂(石)造成纠纷。
三、在采砂区和水池塘周边设置明显安全警示牌和防护栏,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拉运车辆保证不超载确保交通生产安全。
四、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内,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停止采砂的,愿意无条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办公室停止采砂的决定。如城市建设、河道治理等项目建设的河段,在接到停采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无条件撤除所有采砂设备,并做好清场善后工作。
五、在汛期提前做好渡汛准备工作,随时关注雨情水情,及时疏通河道,服从防汛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妥善管理好采砂设备,
防止因采砂(石)毁坏桥梁、水闸、防洪堤坝等水工程。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六、不私自转让砂石开采权,若出现私自转让现象,则同意取消砂石开采权,并接受相应处罚。
七、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若在采砂(石)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八、采砂弃碴及时进行平整,挖掘坑及时回填,不留有坑洼;弃碴平整后严格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对采砂弃碴处理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清除砂石弃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从河床恢复保证金中扣除。
九、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果没有取得延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将主动停止采砂作业并拆除采砂设备,清理现场,所有采砂设备自行处理,不要求政府部门补偿。
十、如有违法违章采砂,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造成河岸滩地塌陷、堤防、桥梁和其它水工程损坏的,愿意负责修复,赔偿损失,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负责本料场管护段河道采砂治理,对乱倒垃圾,河滩造田、修建建筑、无审批采砂等的单位或个人有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及时报灌区处理的义务。
承诺人: 签名(按印)
年 月 日
河道承诺书共3
佛山陵园治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佛山陵园治理工程,事关发展全局,惠及民生福祉。我单位作为北京市佛山陵园治理工程的参建单位,将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精神,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开展工程建设,在佛山陵园治理工程工作中郑重承诺如下:
1、安全施工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安全事故,不发生人身伤亡事件。
2、文明施工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出现发生不文明现象;确保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3、科学施工
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规程,科学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严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4、和谐施工
做好与周边社区、村镇居民及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不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的事件。
5、生态施工
树立生态理念,加强水土保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土方施工,不发生施工扬尘污染。
6、阳光施工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与工作职责不适应的活动,维护企业良好信誉。
我们愿为首都文明建设承担起企业应尽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河道承诺书共4
河道采砂承诺书
承诺
人(签字):
所处
位置:
年
月 日
XXX乡
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
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
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
砂行为;
二、负
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
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
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
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协
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矛盾纠纷。
经营
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七
条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
条 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
条 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
一条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
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
(三)
铁路、公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
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六)
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
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第十
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
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
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
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采取直接许可或招投标许可方式。拟许可河段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或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
有相关乡镇、行政村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
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
石料堆放场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
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环保设施。
第十
五条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对同
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只有1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
六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的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采砂和洗砂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
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辆携带。
河道
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
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十
八条 上级投资材料费需地方配套资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众投工投劳及其他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在指定的公益型建设项目、群众自用砂开采区开采。
公益
型项目用砂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乡镇、行政村审核,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审批。 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由用砂人申请,经行政村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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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
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
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
不得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进行破坏性开采;
(六)
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
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河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河道协管员的监督管理;
(八)
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九)
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保证金和河道采砂安全保证金。
第二
十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
十一条 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水利水土保持、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予生
产经营通知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一)
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占用河道、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
(二)
需要占用耕地的,已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
(三)
有符合规定的采砂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
(四)
有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
制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六)
已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
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建立许可河道基本情况披露制度,置备
登记册,供公众查询,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
十三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
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专用收费票据,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公益
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河
道沿线乡镇、村组或村民个人经批准开办的以河道砂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水泥砖厂等小型加工场点,吸纳5名以上村民就业的,在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取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
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
十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联管制度。
第二
十五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全县河道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四)
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专项审批;
(五)
加强河道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分片包干、日常巡查制度;
(六)
依法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七)
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八)
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乡镇、村和河道协管员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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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第三
十条 对河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参与经营、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河道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不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行政村,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河道协管员未认真履行协管职责,按聘用合同的规定,酌情扣减报酬;对监督管理不力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扣除当年报酬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
十一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行洪障碍、复平采砂坑槽,对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不复平采砂坑槽和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不修复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组织强行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从缴纳的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另行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
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在5日内查处。
第五
章 法律责任
第三
十三条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
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至3万元罚款。
第三
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至3万元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
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一)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二)
未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弃料堆体、采砂坑槽和河道行洪障碍物的;
(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
(四)
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的;
(五)
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未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第三
十七条 对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河道工程、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三
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至5倍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
十九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干扰河道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
十一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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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
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
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清除
河道违法采砂的承诺书
自愿
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 年 月天日前) ,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 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 由本人承担。
承诺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