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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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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共3篇(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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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共3篇(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共1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月住房系数。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为。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识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住房补贴面程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四)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企业住房补贴来源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转换,转换资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

(一)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10%。

(二)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大个人贷款力度,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发展新的住房金融工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和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一)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及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市交易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利润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优先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注重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住房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国家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对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健全业主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强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住房售后的管理协议,明确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的管理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审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居民住房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八、附则

(一)各远郊区、县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

  附件:

  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月住房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1999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3.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根据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定期公布。

  4.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系数是以上述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的,1999月住房补贴系数为。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共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72号 【发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8-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72号1998年11月1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培育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甘肃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到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甘肃省情制定方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1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年12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和3%以下的利润构成的微利价只售不租。因特殊情况需要出租时,除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外,执行成本租金。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1998年11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亦可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六)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均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上的部分计算发放,边远市、县也可按不超过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60%部分由单位负担计发。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现有的住房建设资金。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但职工工龄应达到25年以上;也可在不低于20年的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其中个人负担的比重,应不低于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个人负担比重。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兼顾新老政策衔接的原则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七)制定城镇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城镇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一般干部、职工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地(厅)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知识分子120-150平方米。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降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用于清房和对超标准租、购住房的计算。

(八)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统一提高到个人、单位各按工资总额7%缴交,从1999年起,个人缴交比例不变,有条件的地方,单位资助部分也可适当加大,对离退休职工也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资助。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使用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三、逐步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新体系

(九)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依据职工家庭收入、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调整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扶持政策,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三)继续推进公房租金改革。全省公房租金1998年应提到平均每平方米1.3元至1.5元,到1999年再提2个百分点,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加快租金改革步伐。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减、免政策。

(十四)按照《甘肃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1995〕25号)规定,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现有公房出售,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取消标准价。成本价要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和上年相比,一般要高出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并适当降低一次付款折扣率和现住户折扣率。

(十五)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保留足够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甘政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各地调整公房租金标准和公房出售价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五、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模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在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八)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二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的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意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二)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在单位现有土地上职工集资建房,应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向职工出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十三)各市、县要成立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主要任务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顺利发展。

  六、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鼓励标准价售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1993年以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向职工和居民出售的公有住房,以政策引导和坚持购房者自愿的原则,鼓励购房者按成本价补交一定数额差价款后,由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

(二十五)加快已购公有住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中的有关问题,保证购房者尽快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修建并在房改中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补办单位所有权证时,考虑到历史原因,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自建住房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与开发公司联合修建住房,单位按协议所分住房免收。

(二十六)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从1998年第四季度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房管和监察部门牵头,建设、财政、房改等部门参加的住房清查办公室,抽调足够人员,对城镇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抽查,建立起个人住房档案。清查从每一个职工家庭有多少住房和每个单位的住房租、售给哪个职工两个方式进行。不进行清查,不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地方,不允许开放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为了搞好清查工作,顺利推进房改,凡多处占房,合计面积已超过本人住房控制标准上限的,其它住房应全部退出。在1998年12月31日前向单位主动报告。1999年3月31日前退出的,不追究责任;超过期限不报告、不退出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七)做好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试点工作。在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市场没有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各地选择县(市、区)进行试点,应按照《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调查、总结和指导,不断扩大试点范围。省直副厅、地区(州、市)副处、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在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经理、厂长、党委书记)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当地交易市场开放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允许上市交易和出租。

  七、七、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层次,提高服务效率。

  八、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促进住房管理社会化

(三十三)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办法。(三十四)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应留足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三十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管理经费的来源,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九、九、加强领导,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缜密组织,落到实处。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地级市和地区行署、州政府所在市、县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其它市、县实施办法报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七)要强化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房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保证房改健康有序向前推进。凡涉及房改的政策调整,都要经过政府审议,未经批准,各部门不能自行发文。涉及售房政策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八)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提高对房改的理解和支持程度,积极参与房改,把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向前推进。

(三十九)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四十)各级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交、归集、使用和管理,不得挪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十一)本实施方案由省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共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施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房负担。

  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8年07月03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3日(中央法规)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共3篇(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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