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申请书
土地纠纷申请书共3篇 关于土地纠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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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申请书共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黄钰现(曾用名黄小兵),男,1978年11月出生,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被申请人:黄锦臣,男,56岁,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被申请人:黄锦全,男,54岁,壮族,农民,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队村民,住该坡。
申请事项:请求贵政府调处申请人收回流转给被申请人的原属申请人承包经营的田地共亩,(其中水田亩,畚地亩)纠纷一案,并将争议的亩田地处理归申请人继续承包经营管理。
事实及理由:
我与被申请人黄锦臣、黄锦全是叔侄关系,均同属本镇坛白村坛渣坡第一生产队农户。于一九八二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我所在的坛渣坡第一队落实这一管理体制,将责任田地发包给各农户承包经营。当年我队经群众讨论决定按本队人口每个人分得水田1亩2分,畚地1亩9分的方案分配。当时我户以母亲王坚(已于1997年去世)为户主(我父为国家职工)全家共5口人享有分配得到承凶田地权利,5口人分别为:王坚(母亲)黄秀军(兄)黄小琼(姐)黄小平(姐)及我黄钰现(曾用名黄小兵)。共分配得到水田亩,畚地亩(具体地块、地名、四至界限、面积详见证据《证明》),多年来全家人一直在上述责任田地经营管理,无出现任何争议。以上事实当年队长黄锦华及“分田地小组”成员黄锦瑜等多人可以证实。
在一九八八年,由于国家政策允许,我和母亲王坚、兄黄秀军、姐黄小琼、黄小平都买户口农转非,到吴圩供销社随父一起生活,但我户的责任田地还由我们继续经营管理。且按我队管理习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故我们虽农转非,但由我们承包的责任田地队里不要求交回,亦从未重新调整作分配。
至一九九九年,我父母当时见两被申请人家庭人口多,生活较困难,便与他们协商,将我户承包责任田地亩全部暂流转给两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并负责承担应交的公粮,我们回来经营时他们就将田地交还。两被申请人满口答应,同意代耕代管我户流转给他们的田地。当年,我们虽转为城镇户口,但无正式工作可做,全家生活一度造成困难。因此,我母五坚从93年开始,至其去世前都多次要求两被申请人将流转给他们经营的田地交还给我们继续承包经营管理。但两被申请人均以:“没问题,待收完甘蔗、谷物等农作物后再将地交还你们”,等拖延,不将田地交还给我们经营。当时我们也太善心,没有采取强硬行为要还田地。这样,到一九九七年秋,母亲王坚病故。父亲黄锦希(于2013年11去世)在母亲王坚去世后又接着继续多次向两被申请人催要还田地,但两被申请人均一次次予以回绝。更令人气愤的是两被申请人不经本队群众和我们同意,便恶意的欺骗上级政府将为我户流转给他们的承包责任田地填报为他们的承包土地,骗取政府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说什么:“我们已把你户的田地登记入我承包证,不会还地给你们”。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综上所述,我户取得水田亩,畚地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事实,流转给两被申请人代耕代管的经营行为亦在本坡本队人人皆知,大家都可作证。村民对两被申请人的强占我户承包责任田地的行为均予以遣责。我及妻儿共
口人,于2010年8月已非转农,户籍迁回本队,为本队成员,但由于收不回被申请人强占我户的田地,造成我及妻儿生活困难。为此,我向贵政府提出调处申请,恳求政府立案受理,及时派员深入调查,撤销被申请人将我户田地已登记入他们的承包证部分,并将我户流转给两被申请人的承包责任田地共亩处理归我户继续承包经营管理,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吴圩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4年3月
日
土地纠纷协议书
山林纠纷申请书(共5篇)
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共7篇)
山林土地纠纷工作汇报
土地证申请书
土地纠纷申请书共2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两被申请人在租赁场地投资建造的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 人予以适当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曾于2010年4月就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向贵委提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要求两被申请人腾退租赁场地;其在租赁场地建造的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相 1
关费用等。经审理,贵委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京仲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请求,对于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后,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顺利收回租赁场地。由于对上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害了申请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相关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请求,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纪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就上述未决事项提请贵委裁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国元通投资管理公司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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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申请书共3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扎赉特旗__巴彦高勒镇__和平村__玛尔吐组_马兰生_农户 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马兰生__,性别__男_,民族__汉,出生年月___,职业_农民__,家庭住址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和平村玛尔吐屯,邮政编码___,联系电话_或_。
一、仲裁请求
__请求本人及老伴土地亩土地所有权。
二、事实和理由
本人由于95年尾欠三提五统(提留)于是将所有70亩土地由长子马奎祥、次子马奎林代种,后经过土地调整后本人拥有的亩也由马奎祥、马奎林耕种并享受地补、本人年事已高经多次索要无果、司法调解无效,(村委会于今年9月份已经将土地补贴转给本人,但土地不肯归还)故提出申请要求给以仲裁土地所有权,同时附村委会裁决意见书。
此致
_扎赉特旗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签名/指印)
_2013_年_11月_19_日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