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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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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集锦6篇)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集锦6篇)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1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调整产业布局,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优化空间格局。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企业施治,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2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作出全面部署。《行动计划》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体现了中央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

  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坚持防治大气污染人人有责,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

《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三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五是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六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调整完善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七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定期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八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九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制定完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是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3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X年--201X年)》、《X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X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X年--201X年)》等目标要求,全面推进201X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X次党代会精神和楼阳生省长“三个要、三个不要”的重要指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控煤、治污、管车、降尘”,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二、年度目标

  全县空气质量有所好转,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细颗粒物浓度()比201X年下降13%以上,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市下达的差别化指标任务,总量减排指标完成市下达的差别化指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

  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安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燃煤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8个方面、共计57项工作。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如下: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完成201X年省市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经商粮局牵头);严禁审批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县不再审批新增炼焦、铸造冲天炉、铸造粘土砂造型、砖窑、水泥、钢铁、炭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单位:经商粮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电支公司、各金融单位

  2、继续推进城区及城区边缘结合部污染型企业的搬迁或改造。推进建成区及其边缘结合部污染型企业退城入园(区),对位于城区及城区边缘结合部范围内的重污染型企业或对城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影响明显的X一矿焦化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实施停产并完善相关手续或取缔、对X峰岩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实施停产改造、以及县政府列入关停搬迁计划的企业,限期完成关停或搬迁工作。

  牵头单位:经商粮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电支公司、各金融单位 3、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X年底,开展1个园区或集聚区循环化试点改造。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电支公司、各金融单位

  4、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牵头单位:发改局、经商粮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各金融单位

  5、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摊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电断水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整改到位。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4月底前整改30%以上,6月底前整改60%以上,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村委、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摊点)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定期在X县政府网公布“小散乱污”取缔情况。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选)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玻璃器皿厂、小酿造厂(锅炉),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各金融单位

(二)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化

  6、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按照市气防领〔201X〕2号文件要求,6月底前完成《X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建设规划》扩大范围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牵头单位:环保局、住建委、各社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交运局、教育科技局、农委、城管局

  配合单位:规划局、电力支公司

  严格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规定,禁止使用Ⅰ类管控燃料,鼓励禁止使用Ⅲ类管控燃料。采暖期城建成区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散煤、煤泥、矸石等高污染燃料。

  牵头单位:安监局

  配合单位:城管局、交警大队、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交运局、教育科技局、农委、古陶镇、各社区

  7、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完成X市下达的煤炭总量负增长任务,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牵头单位:发改局、经商粮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

  城区及城区边缘结合部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纳入两大集中供热公司或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住建委

  配合单位:古陶镇、各社区

  8、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凡供热、供气管网到达区域,一律不准新建、扩建燃煤锅炉。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发改局、经商粮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城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古陶镇、各社区

  9、加大淘汰城区建成区燃煤小锅炉。3月底前,完成城区建成区所有燃煤小锅炉的摸底排查工作。4月底前,城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商铺燃煤土小锅炉全部停运,采取以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为辅的方式替代。6月底前全部完成燃煤锅炉拆除工作,实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4月底工业企业和洗浴业全部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

  牵头单位:环保局负责洗浴业、工业企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宾馆、饮食业、商场、商铺、食品加工,古陶镇和社区负责居民户,交运局负责机动车维修业,经商粮局防治加油站,农委负责大棚、花卉养殖业,卫计局负责医疗单位,教育科技局负责学校、幼儿园

  配合单位:规划局、电力支公司

  10、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加快城区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依托X耀光煤电有限公司拓展城区集中供热。201X年9月底前对现有分散的X中学、X东方医院等燃煤采暖居民小区(单位)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对北城村、东城村等城中村、城边村及道路两侧的商铺、宾馆、饮食业采暖燃煤小锅炉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到201X年11月,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以上。

  牵头单位:住建委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各社区

  11、加快推进“煤改气”和“煤改电”。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建设。201X年在古城内继续推行“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完成古城内80%居民“煤改电”任务;同时对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城边村及其它村庄开展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和“煤改电”工作;积极推动全县综合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空气能、地热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进行清洁供暖替代(发改局牵头)。各乡镇要积极开拓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电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清洁能源供应。201X年全县完成2万户“煤改电”或“煤改气”任务。

  牵头单位:住建委、各乡镇、各社区

  配合单位:供电支公司、规划局、文物局、古城管委会 12、实施过渡期清洁燃料置换。10月起对城区范围内暂未实施整村拆迁、未实现集中供热及清洁供暖替代的城中村、城边村,开展清洁燃料置换(古陶镇、岳壁乡、洪善镇牵头)。全县其他区域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供暖的,积极开展洁净煤替代。

  牵头单位:各乡镇、各社区

  配合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13、继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源头管控,X兴盛煤焦有限公司、X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现有6个煤矿扎实推进原煤洗选工作,201X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牵头单位:安监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强化劣质煤管控。确保销售点销售的采暖煤灰分小于16%、硫份小于%(安监局)。对洁净煤销售点销售的优质煤定期抽检化验,确保优质煤煤灰分小于16%、硫份小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禁止供应不合格的洁净煤(焦)、型煤等清洁煤炭,一经发现,从严处罚。加强对居民采暖的监督指导,用户禁燃劣质煤焦,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安监局)。

  牵头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加强储煤场监管。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储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各乡镇)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安监局),对销售散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煤装卸和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以及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散煤的储煤场等依法进行处置。合法经营的储煤场按照环保要求依法规范,实施全封闭管理,实现储煤场地“上不露天,下不落地,刮风无黑尘,下雨无黑水”(安监局)。牵头单位: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环保局

  16、取缔露天烧烤摊点。取缔城区及其边缘结合部所有露天烧烤摊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一经发现,及时取缔,防止露天烧烤摊点死灰复燃或漫延。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备。

  牵头单位:城管局

  配合单位:古陶镇、各街办

  17、取缔使用散煤餐饮摊点。取缔城区所有使用散煤摊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一经发现,及时取缔,防止散煤摊点死灰复燃或漫延。

  牵头单位:城管局

  配合单位:古陶镇、各街办

(三)强力推进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8、强化燃煤锅炉对标改造。3月底前,对全县所有不达标的燃煤、燃气锅炉(窑炉)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对全县(不包括城区建成区)201X年7月1日在用燃煤、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X)表2排放限制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必须于8月底前完成对标改造任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X)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限期拆除;对全县(不包括城区建成区)目前在用和新建燃煤、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达不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制要求的,自4月20日起实施停运治理,经验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方准运行。

  牵头单位:环保局负责洗浴业、工业企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宾馆、饮食业、商场、商铺、食品加工,交运局负责机动车维修业,农委负责大棚、花卉养殖业,卫计局负责医疗单位,教育科技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畜牧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各乡镇负责农村居民小区和居民生活

  19、强化燃煤锅炉监管。4月底前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环保局

  20、严格工业燃煤污染执法。对各燃煤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督察,擅自停用环境保护设施的,一律按最高限处罚。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高限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保局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排污单位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由环保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后督察,对于明知故犯、屡改屡犯的排污单位,要严格依法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安监局、公安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铸造、建材、橡胶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市政府下达任务为准)。3月20日铸造业全部实施停产整改;6月底前2户碳素、18户砖窑、1户防水材料、10户再生橡胶、2户水泥全部完成对标治理;9月底前完成X峰岩煤焦有限公司、X兴华煤焦有限公司焦炉装煤、出焦除尘设施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全部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经商粮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电力支公司。

  22、加强工业监管。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按省市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牵头单位:环保局

  23、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落实《X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201X年底前X耀光煤电有限公司完成2*200WM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经商粮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教育科技局 24、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铸造机械加工等重点行业VOCs削减行动计划,分批公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并督促限期完成;201X年完成10户铸造、2户彩印、1户油漆VOCs治理(环保局)。完成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治理(安监局)。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经商粮局)。

  牵头单位:环保局、安监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电力支公司

  25、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行固定污染源污染源“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省市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X年6月底前完成X耀光煤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X年10月底前,完成水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申请与核发工作。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排放标准实施要求,逐步开展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经商粮局

  26、餐饮业油烟治理。新开业的餐饮业必须配套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现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单位必须于8月底前全部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安装任务,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27、重点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经商粮局牵头),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环保局牵头)。9月底前,完成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县政府备案。

  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相关企业要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县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经商粮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电力支公司

(五)严格机动车污染防治

  28、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必须同时配套油气回收设施,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经商粮局、交运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9、提升油品质量。201X年1月1日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积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劣油品违法行为,联合打击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3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牵头单位:经商粮局

  配合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公安局 30、加油站监管。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经商粮局、交运局)。201X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牵头单位:经商粮局、交运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消防队 31、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实施黄标车“清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交警大队、交运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经商粮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3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要求,继续推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检验率要达到80%以上。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交警大队

  33、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对全县营运类重型柴油车辆推行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及营运资格许可的重要内容。推进柴油车辆加装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工作(具备实时诊断功能)(交运局)。推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交警大队、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共享。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交运局、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

  34、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工作,确保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交警大队、交运局

  35、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区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牵头单位:住建委 配合单位:交运局 36、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住建委、交警大队)。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城管局)。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住建委)

  牵头单位:住建委、交警大队、城管局 配合单位:交运局

  37、发展公共交通和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等低排放车辆,加快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到年底,新增更新公交车5辆、出租车10辆(以市下达指标为准)。

  牵头单位:交运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8、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9月底前,城区及其边缘结合部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

  牵头单位:住建委、房管局、环卫局

  配合单位:交通局、公路段、交警大队、城管局 39、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优良”达到100%,三级企业“优良”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住建委 配合单位:城管局

  40、强化渣土车辆监管。实行渣土运输车辆审批,凡没有审批手续的渣土车辆一律不得上路;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网联控平台。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规定要求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营运资格。

  牵头单位:住建委

  配合单位:城管局、交警大队

  41、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区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建成区主要街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环卫局、公路段 配合单位:交运局

  42、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创建1条省级或市级保洁示范街道,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以上。(环卫局)。启动国家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201X年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基础工作,争取在201X年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园林局)。推进城区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区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园林局、林业局)。加强居住区绿化审批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厉打击毁绿行为。到年底,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

  牵头单位:环卫局、园林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古陶镇

  43、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控制。全县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实施封闭,不能封闭的要按规定实施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到6月底全部按要求完成扬尘污染整治。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对屡教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严格按最高限额处罚。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安监局

  44、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乡镇,严格按照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步骤安排,高标准地完成试点任务。到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强化秸秆、杂草禁烧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以上。

  牵头单位:农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

  45、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落实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明确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杂草)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杂草)行为(农委)。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环卫局、城管局、交运局、公路段)。

  牵头单位:农委、环卫局、城管局、交运局、公路段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七)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46、进一步推进实施热电联产和燃气供热等清洁供热方式。继续加快城区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大幅提高城镇集中供热水平。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执行强制性绿色建筑标准。老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及新建建筑的详细性控制规划中需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及星级标准。

  牵头单位:住建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

  47、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年底前,完成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

  牵头单位:住建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

(八)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48、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财政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与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80%位值。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九)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49、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于8月底前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燃煤污染防治、控制SO2的应急响应内容。

  牵头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

  50、建立SO2浓度预警机制。3月底前对辖区内SO2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4月底前完成SO2排放清单编制,提高SO2精准治理能力。采暖季建立SO2浓度预警信息平台,加强SO2预报能力建设,当预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时,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

  51、强化燃煤污染控制应急响应措施。将燃煤污染控制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明确生产负荷和减排比例,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化应急预案减排措施落实,生活及工业燃煤设施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有效降低SO2浓度,保障公众健康。

  牵头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

  52、制定实施城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积极开展源解析工作,在201X年底前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研究,制定出台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策。

  牵头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

  53、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动态化更新,实施重污染过程环境大气污染监测分析。

  牵头单位:大气办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

  54、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

  牵头单位:环保局、气象局

  配合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5、强化考核。对各成员单位《大气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严肃问责,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责任。

  牵头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56、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融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一体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建立和完善以城区为核心,辐射各乡镇大气联防联控机制。

  牵头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57、加强调度。建立大气约束性指标预警的月通报和季度分析制度。县大气办每月通报城区浓度和空气优良天数情况,每季度调度县直各有关部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完成情况,工作信息报送情况(每月不少于3期),分析约束性任务的完成进度,对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采暖期实施每月调度。报送邮箱为:pydqwfbgs@。

  牵头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领导,根据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确定201X年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定期督促各项工作进展,召开成员会议,研究解决问题,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相关乡镇和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要求,制定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将年度实施方案报县大气办),并补充完善项目清单,明确各项任务,路线图、时间表及责任股室。建立台账管理制度,督促检查任务进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县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任务列入201X年度主要督促内容,定期开展督促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201X年1月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201X-201X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2、企业施治,社会参与。企业或排污单位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及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3、强化执法,严格问责。推进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局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能,全面实现网格化环境执法管理,积极推进智能化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领导组会同组织部门、监察局等部门约谈各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局要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4、完善政策,财政支持。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霾机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点、监控平台的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或“以奖促治”,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4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省重污染天气,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具体指标:到2017年,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下降8%,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下降5%,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不高于2012年浓度值。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拔除小烟筒。积极推进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争取到2015年年底,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亿平方米,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亿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3%以上,哈尔滨市达到93%以上。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工作,到2017年年底,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基本完成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市区、城乡结合部街路裸露地面。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各地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燃炉烧烤。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电力、冶金、石油石化、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年底,完成对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石油炼化、新型干法水泥窑、炼焦炉、工业炉窑等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对燃煤锅炉及窑炉等治理。规模在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确保达标排放。循环硫化床锅炉要全部安装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抛煤机和往复炉排等层燃锅炉要使用含硫量低于%、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700千卡/公斤的洁净配煤,并综合考虑加大动力煤洗选力度、清洁能源替代等多种措施。冲天炉完成电炉改造,或实施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湿式除尘器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窑炉完成煤气发生炉、水煤浆燃烧器等技术改造或使用清洁能源,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各地要制定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加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机废气处理。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运用,实施溶剂替代,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溶剂的使用和逸散,对有机废气安装后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气集中治理。石化行业要开展LDAR(泄漏与修复技术)技术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和监管。制药行业要重点解决发酵尾气的无组织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安装喷淋吸收装置和生物脱硫装置,使气体的分离效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年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年底,整治方案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4.加强对污水、污泥、垃圾的处理。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各地要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处置和利用技术研究。到2015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哈尔滨、大庆市达到90%以上。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加强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气治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小区、街道、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和转运效率。

  5.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禁止没有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的油罐车进行汽油成品油运输。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要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到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我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大庆市等涉油企业较多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三)疏堵结合,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治理。

  1.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禁烧。各地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2.加强种植业引导。大力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污染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农业氨污染。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全省不再审批新增加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到2014年6月底,完成制定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严格推进落实。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火电、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结合国家及我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到2014年年底,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对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园区管理。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4年6月底,各地要完成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尽快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搬迁工作以及涉重金属的电镀企业进园工作。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地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4.加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强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年底,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5.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各地要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灰份超过27%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提高煤炭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7年年底,哈尔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大风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4年年底,各地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以及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城市拥堵。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所占比重,具备气源的市地在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2.提升燃油品质。从2014年开始,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油品升级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3.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黄标车限行、严格车辆年度检测、制定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等措施,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加快其淘汰进程。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高排放老旧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检测、车辆上路、车辆报废、注销以及外地车转入等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或办理转入手续;对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到2015年年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到2014年年底,建成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市4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要与省、国家联网。其他城市的3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要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争取到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市地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年底,完成省级和哈尔滨市2个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加强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3.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鹤岗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结合国家年度考核,省政府每年初对各地、各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税收政策等。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将环境监测、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列入行动计划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点安装位置、仪表完好情况、联网情况的检查,加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5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6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1

  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

  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

  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

  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大气防治行动计划责任书落实自查报告(集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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