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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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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共3篇(个人申请登记选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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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共3篇(个人申请登记选民报告),欢迎参阅。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共3篇(个人申请登记选民报告)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共1

  选民登记说明

  1、全日制在校学生在1993年12月28日以前出生,没有《选举法》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一律予以登记;(具体不予登记的情形和可以不登记的情形请大家看江北区选民登记办法,主要是第十

  二、十三条)遇到特殊情况的,请及时与办公室沟通。

  2、离退休教职工考虑选举日当天投票不便,一般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登记,请大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照规定离退休教职工可以在学校登记,也可以在户籍地居住地登记,我们主要是考虑选举日当天投票方便),一定要做好说明,避免到时学校未登记、户籍地也没登记的情况;

  3、按要求,教职工登记以2006年12月29日即上届人大代表登记为界。在2006年已经在校的教工现在还在校的就予以登记。2006年12月29日以后新进教职工,户籍不在学校的,如果是江北区内户籍由各单位统一填写区内选民划拨登记表,区外宁波大市内户籍要填写选民划拨通知请老师自己带到社区;如果是市外户籍则填写选民参选联系单请老师自己带去或邮寄并取得对方开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才予以登记;(说明:教工含派遣、代理等)

  4、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如果是宁波户籍的一般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这点也要跟相关人员讲清楚,也是为对方考虑);非宁波户籍的在学校登记,要填写选民参选联系单并取得对方开具的选民资格证明(联系单可以请本人带去);

  5、凡是填写选民划拨通知、选民参选联系单的教职工,请各选举单位作一个汇总名单,便于学校总体掌握;选民登记汇总表请大家按几类分开,一类是教职工,一类是普通全日制学生,一类是其他全日制学生(说明:含成教、交流、新疆生等)。

  选民登记掌握的大原则是:(1)务必告知选民登记的权利;(2)户籍不在学校的,在我校登记,务必告知不要在其他地方登记;不愿在我校登记的,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登记。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汇报

  公务员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汇报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汇报

  内河船舶登记工作汇报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共2

  周棚办事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第三阶段

  选民登记阶段简报

  从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办进入选民登记工作阶段,各选区将按照已下工作步骤,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1.各选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确定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年龄范围、地点和形式。

  2.选好登记员,成立登记小组,对选民进行登记。

  3.登记时按照法律规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各种不予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与司法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核实认定工作,作好文字记载和数字统计。 4.注意抓好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主要是两种:一是本地外出的;二是外地进来的;对于本地外出人员要通过多种办法,查明情况,予以登记。对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自愿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而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手续不全的不予登记。

  5.认真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各选民登记小组编制好选民名单登记表,经选区负责人复核,报办事处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后,在2011年12月1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各选区要组织选民看榜、审榜,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重新公布。 6.确认选民资格后,发给选民证。

  7.办事处成立督查小组在选民登记期间对各选区进行督查。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共3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七)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 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共3篇(个人申请登记选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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