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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买卖合同

时间:

物品买卖合同14篇

物品买卖合同 篇1

  立契约书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今就连续性商品交易事宜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制造下列内容的商品连续卖给乙方,乙方买进。

  商品内容:合成清洁剂、肥皂、牙膏、洗发精。

  第二条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为准,乙方于第二个月底前以现金支付。但如获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内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条乙方若有不支付货款、支票无法兑现、停止付款或违反本合约条款的情况,则无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货款债务期限的利益,并需一次付清本合约所规定的一切债务。

  第四条本合约不预先订定期限。

  第五条乙方就第一条的产品保证,以甲方所定的批发价销售,并指导其所属的零售店亦当以此价格销售。

  前项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的零售店间,得另根据甲方所定的条件订立再销售价格合约。

  第六条乙方的销售地区约定为,如欲于上述地区外销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乙方于甲方要求时,为履行本合约的债务,需依照甲方的指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同时二种的方式。

  (1)推举甲方同意的连带保证人。

  (2)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根据事先约定付清款项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提供保证金。

  (4)寄托有价证券。

  (5)乙方的赊帐债权让转予甲方。

  (6)交付库存的甲方制品。

  第八条乙方违反本合约的条款,或依据第三条债务失去期限的利益,与发生下列的情形时,甲方为顾及其未来。可解除本合约

  (1)乙方的信用有重大变化时。

  (2)乙方的公司组织上有重大变化时。

  第九条若发生与本合约有关的争执,双方同意以甲方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公司名称(甲方):

  公司地址:

  负责人: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名称(乙方):

  公司地址:

  负责人: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连带保证人(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订立地点: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卖方车辆的基本情况:

  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状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部分:

  (二)车身外观部分:

  (三)发动机部分:

  (四)电器设备部分:

  (五)其他:

  二、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买方应于年月日在(地点)同卖方当面查验车辆及相关证明、凭证,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查验无误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即支付剩余车款。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的当日交付车辆、号牌及相关证明、凭证,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

  负担。

  相关证明、凭证包括:□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安检合格标志

  □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车辆保险单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养路费缴付凭证

  □其他。

  三、卖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保证对出卖的车辆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二)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因卖方的原因造成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应接受买方退回的车辆,卖方已接受的车款及孽生的利息应全部退回,并向买方支付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保证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卖方出售车辆存在未明示瑕疵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买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收取买方车款后,应给买方开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四、买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车及查验相关证明、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二)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约定时间,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五、违约责任

  (一)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切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明、凭证的,应每日按已收取车款的 %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每延迟一日按已收取车款的 %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四)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款或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每延迟一日按未支付车款的 %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约定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手车交易市场存档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出示一份。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线内和空框号内填定的文字、数字、符号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人身份证号码:

  证照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买方(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人身份证号码::

  证照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 篇3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一、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向乙方采购窗帘明细如下:

  1、一楼教室:艾菲尔铁塔布合计用布,做高,计:元。

  2、二楼教室:苹果绿珍珠绒布,合计用布,做高,计:元。

  3、办公室:12公分灰色毛条,合计用布,做高,计:元。

  4、共计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壹圆整(¥:元),实收贰万叁仟叁佰捌拾圆整(元)附送办公室蓝色卷帘2个。

  二、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之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加工并安装完毕,争取提前3-5天。

  三、甲方:预付定金壹万圆整(元),余款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之内全额付清。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 篇4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根据《民法典》、《二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物品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物品情况

  1、物品名称:;物品购买日期:;物品新旧程度

  2、乙方方保证该物品的来源合法,否则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物品收购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三、合同买卖双方约定

  1、此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2、此合同签字即生效,生效后物品处理权由买方负责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时间:时间:

物品买卖合同 篇5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买受人:

  年月日

  出卖人:

  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 篇6

  甲方(买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二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物品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物品情况

  1、物品种类:;物品颜色:;物品名称:;物品购买日期:;物品新旧程度;物品数量。

  2、乙方保证该物品的来源合法,否则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二、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三、验收方法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质量标准:

  四、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物品收购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2、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作为定金。剩余价款在物品卖出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买卖双方约定

  1、乙方物品以出售的形式交付于甲方,乙方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

  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回所交易的物品。

  3、非甲方人为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物品保修期为一个月,由乙方负责保修。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应当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5、争议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3、此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效力:此合同签字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代表:

  时间:

  乙方代表:

  时间:

物品买卖合同 篇7

  根据《民法典》、《二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物品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物品情况1、物品种类:;物品颜色:;物品名称:;物品购买日期:;物品新旧程度2、乙方方保证该物品的来源合法,否则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1、本物品收购款为人民币。2、甲方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作为定金。剩余价款在物品卖出后一次性付清。

  三、合同买卖双方约定1、乙方物品为租借的形式交付于甲方,若乙方物品甲方不能处理,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回定金,乙方有权拿会自己的物品2、甲方人为的将乙方物品损坏,则甲方按照收购款赔偿给乙方2、此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3、此合同签字即生效,在合同有效期物品处理权由买方负责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时间:

  时间:

物品买卖合同 篇8

  卖方: 买方:

  收货人: 收货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一条:标的物(见清单或送货单)

  第二条: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支付价款/货款的100%)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货款的100%)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卖方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矢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的运费承担:汽运,上海市区运费由合同卖方承担。

  第五条:本标的物总价款:人民币 第六条:结算方式: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生效;标的物价款付清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条:争议或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单位(卖方): 需方单位(买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 篇9

  甲方:。地 址: 。电 话:

  乙方:。地 址: 。电 话:

  根据《民法典》、《二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物品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物品情况

  1、物品种类: 。物品颜色: 。物品名称:。物品购买日期:。物品新旧程度。

  2、乙方方保证该物品的来源合法,否则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物品收购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2、甲方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作为定金。

  剩余价款在物品卖出后一次性付清。

  三、合同买卖双方约定

  1、乙方物品为租借的形式交付于甲方,若乙方物品甲方不能处理,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回定金,乙方有权拿会自己的物品。

  2、甲方人为的将乙方物品损坏,则甲方按照收购款赔偿给乙方(含定金)。

  2、此合同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

  3、此合同签字即生效,在合同有效期物品处理权由买方负责。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时间: 时间:

物品买卖合同 篇10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办公用品名称、标准、数量、价款(含税):办公用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元)合计1 2

  二、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办公用品应符合其在交易前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质量说明书,或□上述办公用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1、

  2、

  3、

  三、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甲方采购的办公用品运送至甲方所指定地点,即,运费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商品时,应同时提供该商品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质保单等凭证;如乙方在提供商品时,未提供上述凭证,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货款。

  四、交货期限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运送至甲方所指定的地点。

  五、质量异议期限:甲方收到商品后,在日内可提出质量异议;如乙方提供的商品质保期长于日,则质量异议期限按质保期。

  六、货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的%)即人民币();乙方将商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在数量、产地、型号、规格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即人民币();余款(货款总额的%)即人民币(),作为质保金待商品质保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在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应开具相应数额发票。如乙方不予提供,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后续款项。

  七、售后服务在质保期内,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非甲方原因不能达到使用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日内予以维修解决,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能解决,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予以退换。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供货日,每日按未供货货值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责任;逾期日(未足额供货视为逾期供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责任。

  2、在甲方收到商品后,商品(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选择退货或换货。如甲方选择退货,乙方应返还已收款项及利息,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责任;如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则按该部分商品货值20%承担违约金责任。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应在日内更换完毕,所涉换货商品在价格上降低10%,因换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未尽售后服务之责,甲方可自行维修或救济,所发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甲方可向乙方追索赔偿。

  4、甲方应依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日,每日按未付款项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责任;逾期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乙方电话传真邮箱通信地址XX编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十二、本合同另附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 篇11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废旧物品(以下简称“废品”),乙方有意收购该等物品,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废旧物品出售与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立废旧物品买卖合同。

  一、标的

  名称规格单价(人民币,元)备注

  二、提货

  1、乙方上门提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或者甲方指定的时间自行组织车辆到甲方指定的废品仓库提货。

  2、乙方提货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废品进行计量:

  2。1按件计量物品:由双方共同点数,双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2按重量计量物品:在甲方监管下,乙方装车后到甲方地磅房双方共同过磅,确认数量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乙方自行负责废品的装卸、运输和安全,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装卸、运输途中废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3。1甲方不负责废品的包装。必要时,乙方可在装运前对废品进行适当包装以满足装运需求。因未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废品损毁、灭失或给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2乙方装运废品时,不得违反甲方厂区管理规定及作业要求,不得装运本合同约定标的以外的物品。

  4、废品计量完毕,乙方缴纳废品收购款后,凭甲方开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将废品运出厂,出厂时应接受甲方门卫的检查。

  5、乙方上门提货人员限于乙方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或乙方书面授权的员工,乙方如需变更授权人员,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授权书应加盖乙方公章,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货。

  三、结算

  乙方应在提货之前预付废品收购款至甲方指定账号,每次乙方上门提货,双方对废品计量无误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废品收购款金额,否则,乙方不得将废品运出厂。

  如乙方以现金交付废品收购款,应在确认废品数量后,将废品收购款交至甲方财务单位并取得加盖公章的收据,否则,不得将废品运出厂。

  四、废旧品处理

  1、甲方根据本合同出售给乙方的废品均为已经使用过的废弃物品,甲方不保证所销售的废品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或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品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废品上有包括商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前应确保该等标识已经销毁去除,确保废品在外观上不能被辨认为甲方产品。

  3、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甲方所销售的废品,乙方应承担在废品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将废品加工后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1如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食品类,乙方不得将废品加工后以食品方式进行销售;

  3。2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食品类乙方加工后以非食品形式出售的,乙方应确保出售

  前已去除该废品上的包括商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并经碾磨等特定程序;

  3。3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非食品类的,乙方应在转让废品前去除该废品上的包括商

  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4、甲方有权派专人自废品出厂时起对乙方销毁处理废品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如发现甲方所派监督人员有违反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流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举报。

  五、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后【3】天内,缴纳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万元。

  2、乙方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1】%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六、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应有的行政许可及相应处理能力,并保证在甲方工厂装运废品时,遵守安全作业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员作业过程中造成任何财物损坏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发生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2、乙方在甲方工厂作业时,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协调,不得损坏甲方财物,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并保持废品仓库和厂区的清洁,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范本《废旧物资购销合同》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乙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之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商业机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公开。

  5、乙方保证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将未去除甲方标识的废品直接转让的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知识产权。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挂靠、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营业证照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按时到甲方工厂提取废品的,每逾期1日,应按该批废品价值的【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日或合同期内逾期超过【】次的,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取废品时将其他物品带出甲方工厂的,按所带物品的双倍价值赔偿甲方,并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装运废品时,混装两种以上废品的,统一按价高的废品结算废品收购款,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及时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侵犯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知识产权或违反保密承诺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因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将废品出售给第三方,乙方除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格的差价损失。

  8、乙方违约情形已构成行政或刑事违法的,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行政、刑事责任。

  八、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30】天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

  九、禁止商业贿赂

  1、为保证廉洁公平的交易秩序,甲方对于员工及所有合作商均有反商业贿赂

  之要求,并为此投入大量精力建立反商业贿赂机制。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任何利益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宴请、娱乐活动、旅游或任何形式的馈赠),或上述人员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类似要求而乙方照办的,一经发现,将被视为乙方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甲方及甲方管理制度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基于上述实质性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有形、无形之损害赔偿。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商业贿赂之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员工或其他甲方有理由认为系为图利乙方之第三人的此类行为均视作

  乙方行为。

  十、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执行,积极照办。未尽事宜应本着依照

  合同精神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1、后附《废品招标会说明》为本合同一部分。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

  3、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

  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对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人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或添加,如有涂改或添加,该涂改或添加无效,但合同双方认可或均盖章确认的除外。双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写的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甲方持有的文本为准。

  5、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

  6、其他约定:

  签署双方: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物品买卖合同 篇12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即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在甲方商行年月日,购买商品。

  乙方采用形式支付甲方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约定: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80%现金结算。其中2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

  3、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二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90%现金结算。其中1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

  4、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三年或超过三年以上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全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100%现金结算。

  如果乙方所购商品增值,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5、甲方保证向乙方所销售商品品质和质量。甲乙双方在签定购销合同前无异议,合同立即生效。

  6、本合同自甲方()开业之日起正式施行,无时间限制。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 篇13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物品买卖合同 篇1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小写: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物品买卖合同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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