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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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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3篇,供大家赏析。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3篇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1

  关于撤销代办站的几点思考

  胡春华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清理农村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精神,2006年一场清理代办站的工作在农村信用社全面展开,与信用社风雨同舟几十年的代办站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代办站的退出,给农民带来了众多不便,也给社会和谐带来影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民,是我们农村信用社必须用心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撤销代办站后,农民办理业务众多不便。

  代办站自50年代至今,是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最前沿阵地,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深入地贴近农民,全方位地协助信用社开展支农服务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代办站在经营管理、资金成本、难实现电子化管理、案件频发等方面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尤其是案件频发,给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严重影响。撤销代办站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稳步发展的当务之急。自2006年代办站“圆满”谢幕后,却给农民办理业务带来众多不便。笔者以长沙市某乡镇信用社列举,该信用社管辖2镇22个行政村,531个村民小组,农户户,农业人口人,总面积平方公里。

(一)存取钱,队难排。2003年该信用社有营业网点15个,每天平均总业务500笔,而到了2008年营业网点缩减至3个,平均每天总业务1000笔以上,如遇过节、赶集、发工资、发低保、发直综补等时,日总业务达2000笔以上,农民排上1小时队存取钱成家常便饭,有时甚至排上半天队。农民存取钱因排队意识不佳、拥挤不堪而相互争吵,身体欠佳者突然晕厥,年长者大小便失身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办业务,路太远。该信用社两镇离营业网点7公里以上,共有六个村,农民4454户人,地处偏远,交通不发达。农民到信用社办理业务步行来回需走5小时以上、自行车2小时以上、摩托车也得1小时以上。撤站前一早一晚办成的事,现在需一整天,甚至两三天。普通农民办理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五保户、年长者因身体因素和路太远,又不愿意托人办理或必须本人办理,亲身办理业务很艰难。

(三)想贷款,难上难。2003年该信用社正式员工15人,代办站工作人员34人,共有工作人员49人,农村平均1000人就有一名金融服务人员;到了2008年该社工作人员19人,加上主任和分社负责人,服务在信贷岗位上才7人,每3000户近人才一名金融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少服务对象多,而农民贷款基本属于季节性,加上信贷日常工作,实在忙不过来;撤站前每个村都有信贷联络员,对当地农民需要贷款情况很熟悉,现在因服务范围过大,且按照信用社内控要求须定期轮岗或跨区调动,深入村组与农户相互熟悉难度较大;农村信用社为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严格贷款准入条件,而农户有存款的毋需贷款、要贷款的没有存款,自有房产、承包土地、林地等又不能提供正式的所有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有时申请一笔贷款还须来回几次才能办妥各种手续,实在费时费力。种种原因,使不少需贷款的农民贷不到款。

  二、撤销代办站后,农民安定与社会和谐受到影响。

  撤销代办站后,地下钱庄死灰复燃、诈骗盗抢趁虚而入、贫富差距日益严重,农民安定与社会和谐受到影响。

(一)地下钱庄死灰复燃。由于边远山区农民存取钱、贷款的成本均大幅增加,农民不愿将闲散资金存入信用社,必然要为多余资金寻求出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而临时需要资金周转的农民宁愿借高利贷,以解眉燃之急,直接后果便是地下钱庄死灰复燃,高利贷将重新抬头。一旦出现借款农民因意外因素不能偿还高利贷、或者农民存入地下钱庄的钱本息无归,便会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诈骗盗抢趁虚而入。撤销代办站后,没有得到正常的金融业务咨询,又加上农民素质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法分子趁机对农民签假保单、高息揽储,骗取农民的保费、资金等事情时有发生,损伤农民的利益;农民到信用社办理存取款业务,往返步行要花一两天时间,途中极不安全。撤销代办站来,该两个乡镇农民被骗抢案件9起,被骗抢现金4万多元;有的农民索性把辛苦大半年的资金放家中,就成了盗贼猖狂的对象,农民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贫富差距日益严重。因受交通、环境因素的限制,本身就是贫穷落后的地方,再加上不能获得金融支持,发展农村经济越困难。因此边远山区和接近乡镇地区的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农民和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将随之应运而生,弱势群体更广泛,扶贫攻坚任务更艰巨;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清理农村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精神,2006年底全国撤销26万代办站时,为农村信用社辛苦半辈子的26万多信用代办人员进入失业大军。就该信用社有30位代办员被清退,有的老无所养惨淡人生,有的成了高息揽储、高额骗保的犯罪分子,有的每天忙于上诉、走访,农民安定与社会和谐得不到保障。

  三、撤销代办站后,农村信用社应该更好地服务农民。

  撤销代办站后,农村信用社安全了,可给广大农民带来了众多不便,农民安定与社会和谐受到影响,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民,树立“农民自己的银行”、“镇域金融主力军”,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与又好又快发展时期的重中之重。

(一)营造“新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不仅服务环境要整洁、美化,首先还应该建立综合柜员制,强化对临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效率,遇节假、赶集、发低保、发综直补时,增加柜员办理业务,减少农民存取钱排队时间。二是建立客户经理制,加强客户经理综合知识学习,培养出的客户经理应该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农业技术知识、社会知识和综合协调能力。客户经理室应该公开贷款条件、办理贷款程序、贷款利率、需准备的资料、包片客户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加强客户经理与农民的联系,实行客户经理“包片、包村、包户”的服务制度,在正常办理金融业务时,还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收入能力,帮助农民理好财。三是增加机场椅、电视机、排号机,让农民边休息边等候,排队的人比较多时,还可以先排号后去办其他事情再来存取钱;有咨询台并有精通各项业务的工作人员轮流值班,有茶水、老花镜、意见薄、信用社业务产品资料、支农富农信息资料。四是大厅旁应该有厕所解决农民长期等候时大小便问题。五是印发客户经理名片和信用社业务卡,在走村进组串户时发给每户农民,使其在咨询业务时只需电话联系。农村信用社应营造“新环境”,实实在在为农民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二)借鉴“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借鉴商丘模式,“部分地区基本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信用社新增贷款收贷收息率基本达到100%”,这就是河南省金融机构成功支农的“商丘模式”。其经验是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构筑的信用户、信用协会、政府、保险四道屏障,共同铸成了信贷资金安全的铜墙铁壁。农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村组或经营产品成立协会,并交纳少部分入会费,会费统一存入信用社作为贷款风险赔偿金,由协会组织到信用社联保贷款,凡是其中一笔贷款造成损失由协会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例如可以成立茶叶协会、养殖协会、菌业协会。二是借鉴河南省镇平县“创信”模式。河南省镇平县农村信用社联社班子带领全辖农村信用社主任、客户经理吃住进村,夜以继日做调查,加班加点评资信,会同乡镇村组干部对照档案,逐户筛选、评定等级、确定守信户、办理守信卡,1个月为全县25万农户建立了新的经济档案,建立信用村150个,信用镇4个,发放信用卡万户。农户凭“章、证、卡”可直接在柜台办理业务,“一站式”服务解决农民办贷难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镇平联社还大力加强守信卡业务信息化建设,推出了“电子守信卡”,使农民贷款就像存取钱一样便捷。三是借鉴商行借记卡模式。商业银行在发放借记卡方面经验

  丰富,农村信用社可借鉴其发放小额农户借记卡,并在集镇和人口较多中心村超市、农业机具店配置ATM机,农民可根据“余额控制、随用随借、按期偿还”原则进行刷卡,无需用现金。农村信用社应借鉴“新模式“,诚诚恳恳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三)启动“新思路”,完善服务范围。一是建立流动式银行,针对金融服务脱节的地区,适当增加外勤人员,采取定期上门,流动服务的形式,满足偏远地区群众的金融需求。二是合理化配置机构,应按照“立足农村、面向三农”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要在经济相对活跃而离乡镇比较远的中心村设立营业网点,使机构网点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大,方便农民就近办理业务。三是建立乡村信息服务站,客户经理定期进村现场服务,为农民送金融服务的同时,送科技、送信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四是创新业务产品,根据适应农民生产、经营、生活等多元化资金需求的情况,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例如推出信用按揭贷款,发放劳务输出培训贷款等。农村信用社应启动“新思路”,真真切切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撤销信用站后,农村信用社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民?农村信用社需加油,我们需加油!

  笔者:胡春华 女 中共党员 公共管理研究生

  工作单位: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2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当前页码-1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3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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