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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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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3篇 德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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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3篇 德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

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1

  论文关键词:法治 德治 司法制度 道德调控机制

  论文摘要: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明确反映了我们党“法治”与“德治”并行的基本治国方略。实践证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健全法制,加强法治,依法治国,而且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强化德治,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党治国,重德轻法、重法轻德都不行,只有做到二者的统一,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治国方略,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思想内涵,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发展,是对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认真深刻领会,坚持贯彻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加强道德建设,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邓小平同志在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根本任务时,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他指出,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一靠法制,一靠教育。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但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实施却起着一种辅助的作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这里所强调的就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在法律建设的同时加强德治。无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市场秩序的维系,法律的维护与实施,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等,都离不开德治。因此,“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是整个治国方略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刚一柔,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

  纵观古今中外发展历史,治理国家都离不开严厉的法治和良好的德治,从来都是道德与法律并用,只不过根据历史不同条件和当时需要或轻或重,或偏或倚。在中国古代治国方略中,十分注意德治,使德治成为中华民族文明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一切优秀文化传统遗产,并发扬光大,是可持续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德治是以伦理道德为统治手段的社会管理模式,即以德性作为管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必要手段。在中国古代,以德性手段调控社会,主要表现在运用纲常伦理、理想人格等教化民众。

(一)通过重视道德教育,使纲常伦理内化为人们心性中的良知良能,最终使人们“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传统德治的积极内涵就在于对道德教化与对培育和提高民众的基本道德素养的重视。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用“政令”和“刑罚”来威慑,禁止民众作坏事,不触犯法律,但不会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和礼节来引导和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孟子讲:“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说明人一旦衣食无忧,就必须会精神懈怠,如果不进行教育,就容易行为放荡,做出不道德的行为。

(二)通过圣贤理想人格对人们的召唤,呼唤出人们“本心”中的圣贤潜能。“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信念影响人们努力修养心性,完善人格。传统德治的要旨,是“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的作用来教育和感化“被治者”。实行德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的德性修养。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他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孔子的治国思想内涵,强调治者的道德修养,并对治者的德行有着较高的要求,以行为的“正”,作为治理国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定道理。吸收这一传统德治的积极因素,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和示范作用,不仅能垂范地世,而且可以感化人民群众,激发起人民群众的道德感。

(三)反对“暴”与“虐”,提倡“宽猛相济”的统治方略。孔子总结了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又鉴于奴隶主暴虐统治的现实状况,认为“尚力”者不得善终,“尚德”者终有天下。就德治与法治而论,孔子明显尚德治。但并不是完全否认刑罚,反对法治,而是主张实行以宽为主,“宽猛相济”的统治方法。他认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孔子主张的“仁政”,反对“暴政”但又不能没有刑罚,刑罚的实施要“宽猛相济”软硬兼施的两手策略。传统社会的法律、政令体现的是封建专制君主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镇压劳动人民的暴力机器,与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

  它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培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维护法律的实施,其关键是社会道德建设,这是实现法治不可缺少的内容。

  总之,尽管孔孟关于德治的思想反映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要求与历史状况,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古代思想家强调道德教化,重视道德水准的提高,是值得借鉴的。传统的德治只有创造性的继承,吸收德治思想的合理内涵,剔除其不合理的内容,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

  大力加强德治,建立道德的调控机制,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与约束作用,是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必须确立必要的社会规范和限制,即道德规范的调控,以规范人们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不道德行为。

(一)为保证社会正常、有序的运行,必须进行道德“立法”,道德是“软性”规范,也是一种“立法”。道德是通过善恶标准、义务和良心等形式,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它以自我醒悟、自我约束来表现人们对行为的评估与追求,并形成一种自我需要的内驱力,激励和推动人们的道德意识上升到更高的精神境界。道德的这一属性决定着它对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制约作用。

  道德“立法”也包括确定配套的道德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主体是多元和多层次的,人们的价值追求也随之出现多元化的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可以各行其是,随心所欲。要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就必须有一套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可的最高价值目标和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而在这最高和最低之间,可以给人们留出相对自由的空间。所以,有必要加强与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确定或形成经济和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的道德规范。

(二)健全社会道德监督机制。道德监督主要通过道德评价对人们的行为做出善恶价值判断,并把这种价值判断反馈给行为者本人,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并发扬光大这种行为;对自己不道德行为知耻、愧疚,并及时改正,从而培养人们知善知恶的能力和从善弃恶的态度。

  道德监督机制首先要以自我节制原则来发挥道德的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个人都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的追求。达到此目的,必须在相互节制中才能实现。自我节制具体体现在行为的节制和利益追求的节制。当然,这种节制是以人们的趋利动机为前提的,即在满足自身的利益追求中,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自我节制是人们的一种内在克制,它不是来自外部而是作为个体意识的内在意向,在个体的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实现的。可见,自我节制原则的建立旨在使道德调控与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一种富有弹性的动态平衡机制,它要求人们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调节和制约自己的行为方式,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并要根据社会外界的评价、要求和自身行为的结果,不断反省和调整自己的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和行为。

(三)开展道德教育,创造良好的道德调控环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在党风和社会风气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即人们最为关注、最不满意的问题,就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如何才能根除,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因此,在进行法治的同时,必须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狠抓“德治”,以德治国,对于坚定理想、信念,塑造正确的道德观,升华人生境界,提高道德觉悟,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道德教育,应当强化社会一元化的价值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和多层次,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转变,不能视为社会价值导向也必然趋向多元化的依据。相反,越是在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越是应当加强社会一元化的价值导向,而不是放任自流。一个社会的凝聚力,往往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我国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以德治国”,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共同理想和信念,是实现社会主义一元化价值导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三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德治与法治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各自的社会调整功能,力求社会秩序达到最佳的协调状态。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德治并不能,也不可能解决社会所有问题,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还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独立的、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制,以推进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我国各项事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较快及其复杂性,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尚需进一步补充与完善。法律的制定不能超前,但也不能远远滞后,如果不能及时、准确的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损失。因此,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完备的法律,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已势在必行。

(二)大力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备的立法,必须由高效、公正的司法作保证,否则,法律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完备的立法、高效和公正的司法体制。首先,对全国各级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从而保证司法工作不受地方的影响和干涉。其次,改革司法系统现有的经费拨付方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办事经费、基础设施和装备等由中央财政支付,并行到充分的保障,以使法院、检察院不受制于地方政府。

(三)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这些监督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上级法院、检察院对下级的监督。另外,新闻监督也尤为重要,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案件外,都允许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等等。

(四)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秩序。在巩固和发展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制度,形成权责统一,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司法机关的机构改革,合并职能重叠部门,精简人员,建立符合司法机关工作特点,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业务机构体系;实行法官、检察官的轮岗制,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形成地方小集团,增大监督力度。

(五)完善法官惩戒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许多国家都给予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和报酬等方面的优越待遇。同时也十分重视对贪赃枉法、失职和渎职的法官进行严惩,以保证司法官员廉洁奉公,独立、公正地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在给予法官、检察官较高的物质待遇前提下,对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司法官员不仅应调离司法机关,而且还应依法严惩,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的目的。在完善司法官员惩戒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综上分析,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法制的健全与有效实施,而且也在于人的道德理性。如果没有人们自身的道德责任心、义务感、道德观和价值观,人们的道德水准低下,制定的法律再多再严厉,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健全法制,加强法治,依法治国,而且要加强道德建设,强化德治,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将然之前。两者不可偏废。可见,法律的健全固然重要,但“德约”的基础和配合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却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所以,我们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2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中国

  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由于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教育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政治经济的客观规律,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因而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候,特别是表彰奖励守法好公民,作为人民学习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地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直接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法治、德治的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

  首先,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并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治和德治,要求构筑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家园”和“精神家园”,法治和德治内在统一性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基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德治经济,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

  其次,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两者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德治使人们认同“良法”而把外在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的规范,这种自内而外的控制力弥补了法治的不足,督促人们自觉守法,法治才能贯彻控制,而对那些因“缺德”而不违法之举则难以奏效,这种“缺德管涌”将造成极大的隐患,而只有法治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控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

(三)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犹如鸟之两翼,在社会控制上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在某一特定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各有优劣,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体系,大力发展了普法教育工作。“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德治方面,宣传先进地区,树立了典型榜样,并利用这些典型引导人们去正确评价社会上的真善美,假丑恶,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并把德治与法治并举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这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只有法制、德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

(一)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软硬相佐的法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方法。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意“德治”。而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说过:“霸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罚来制约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礼教来引导人民老百姓不仅知道犯

  从严打击,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制体系基本完备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不断改革,各种条件逐渐成熟,进一步强化道德的感化和劝导作用,并与法治“融合”为新的治国方略,赋予社会主义道德以新的指导思想和“五爱”教育等新的内容,是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为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实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1、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

  2、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1、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

  2、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

  3、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

  再次,“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最后,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1、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2、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

  3、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身体力行,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3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1」“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2」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5」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8」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治理社会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通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治理社会靠的是综合治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

  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对此现象,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因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联的,儒家的思想道德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的思想。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这种教化,包括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安分守己,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道德教育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而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3篇 德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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