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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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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3篇(张家港市保税区安全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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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3篇(张家港市保税区安全环保局)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8?3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

  认定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1—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格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四)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建—2— 立评审员库。

(三)承办能力认定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县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或人员)负责本机构能力认定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组由3-5名评审人员组成,负责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

  第七条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分为申请、自认定考核、现场评审、审批颁证四个程序。

  申请:监测机构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能力认定申请。自认定考核:监测机构组织监测人员对本单位申请持证项目进行自认定考核。考核项目比例为所申请项目的70%。

  现场评审:评审组组织监测人员理论考核,35%的申请持证项目现场考核,并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审批颁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审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八条 已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需新增持证项目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并上报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第四章 能力认定评审内容

—3—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内容包含机构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执行。

  第五章 审批发证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对满足《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所有条款要求,或者满足所有重要条款要求但普通条款不满足的比例在15%以内的,确定为能力认定合格,并对监测机构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持证项目可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加盖能力认定合格章。

  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方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能力认定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其间,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持证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监测机构的实际监测能力比能力认定时的监测能力明显下降的,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能力认定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第七条的程序向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审—4— 查。逾期不提出审查申请的,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能力认定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能力认定合格证:

(一)不能按规定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经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出后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二)超出合格证限定范围出具监测报告的;

(三)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监督检查发现监测能力较原认定时有较大下降,且超过整改限期仍未达到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书、评审表和评审报告格式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和印章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参照本准则自愿申请能力认定。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能力

  认定

  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1日印发

—6—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2

  张家港市教育局文件

  张教〔2007〕2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教师 申请调动工作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级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教师调动工作,现将我市高中教师调动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师本人要求调动:

(一)申请调动基本条件:

  由于个人原因且不违反和所在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有关要求者可以申请调动,要求调市区学校的应符合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调动有关材料要求:

  1.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当年的6月1日始);

  2.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调动申请表》;学校主要领导在《教师调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由学校向教育局人事监察科提交《教师调动申请表》(截止时间:当年6月30日)。

  4.市教育局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统一组织考核。所有 1

  学校(含股份制、民办学校)不得自行组织对申请调动教师的考核,更不得和教师本人签订有关接收合同(协议)或口头接收承诺,一经发现,取消该教师的调动,该学科进人计划由局直接调配。

  5.局党委研究确定后办理调动手续,教师和学校办理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手续(按张教〔2004〕212号文规定)。

  见习期内的教师不得申请调动。

  二、高中富余教师的分流和落聘人员的处理:

  因招生计划和课程计划的调整,有些高中学校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富余教师,原则上,各高中学校应在2007年5月30日前,明确下一学各年级、各专业的岗位安排,将需分流富余教师的基本情况报市教育局。分流的富余教师统一参加教育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

  对按《关于张家港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张教〔2004〕212号)产生的落聘人员,聘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落聘人员,参加教育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未能在系统内调整,则按聘用单位落聘待岗处理。

  上述规定,请在教职工会议上传达并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镇教管办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3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

  渝环发?2009?7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涉源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在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9月10日至10月10日,以下简称“国庆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按照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有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巩固全市辐射安全防范体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辐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辐射事故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辐射安全的责任感,充分认清形势,教育单位干部职工遵纪守法,—1—

  增强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采取积极手段和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国庆期间的特殊措施和要求,切实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兑现辐射安全承诺。期间,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辐射防护与安全责任制要求,对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辐射国庆安全防范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

  局,区公安分局、县(自治县)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9月2日印发—2—

  附件:

  重庆市国庆期间

  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一、落实辐射安全防范责任

(一)涉源单位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国庆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方案,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辐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国庆期间辐射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辐射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方案等。

  二、辐射安全防范措施

(一)停止与首都北京之间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除外)的转让活动、放射性废物(源)的送贮、返回、回收活动;上述涉及保障国计民生、国家重大科研、国防任务、抢险、救援等活动必须开展辐射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国庆期间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须每日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盘存,并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国庆期间暂停辐射工作的,应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加强值班、值勤,严格落实放射源场所监控制度;9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3—

  放射性废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三)?探伤机、核子湿密度仪、骨密度仪等含源装置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移动使用时,主管领导须跟班作业,并聘请专职保安现场警戒;放射源出入库时由主管领导监督进行,并详细登记备查。作业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辐照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控制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位,保证24小时双人实施监控,并实施主管领导24小时值班制;严格落实物品照前预检查制度,避免其他安全问题发生。

(五)工业在线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或暂停过程中,须指定专人作为辐射安全员,重点看管放射源,确保24小时处于监控状态;含源装置须牢固定装在生产设施上或集中封存,并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做好交接记录。

(六)医疗、科研机构须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的点对点交接制度,确保医院订货数量、时间与供货相符,做到用多少订多少,确保“零”储存;放射性药品领取、使用应责任到人;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每次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污染监测,禁止将含放射性的污染物随意存放,甚至带出辐射工作场所;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情况每天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教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人跟班教学,并保证2名教师对放射性同位素出库、教学、入库实施全程监控,确保辐射安全。

—4—

(八)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单位经批准,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由专人(至少2人)、专车押运,并配备相应辐射检测仪器。

  三、辐射应急、报告和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组建辐射应急处理队伍,完善应急方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将应急演练情况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检查、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涉源场所除保证24小时人员监控外,主管领导要对辐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封存的涉源场所须每4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落实“零报告”制度。9月10日-10月10日期间实行每周“零报告”制度,各单位须于每周一9:00至12:00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报告前一周辐射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状态(使用、库存)、负责安全检查巡查的人员及时间等;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公安(分)局,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公安(分)局及时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

—5—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3篇(张家港市保税区安全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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