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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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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安排3篇(公务员苏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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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安排3篇(公务员苏州考点)

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安排1

  现提供2014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以供参考:考试:2014

  考试时间:2014年3月23日

  报名时间:2013年2月15日开始

  报名说明: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4年2月15日09:00~2月21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2月15日09:00~2月22日16:00

  缴费确认时间:2014年2月15日09:00~2月23日16:00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3月18日~22日

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安排2

  2015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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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

  1.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可到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查阅。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2.笔试时间:2015年3月2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14:30-17:0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各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考生可登录下列网站查询笔试成绩: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资格复审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等相关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人事档案代理等相关证明也可在体检前(面试前组织体检的职位在考察前)提供。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4.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5.大学生村官还须出具服务地所属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单位的资格复审工作,由其市级主管机关组织并实施。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录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通过资格复审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凭证。

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安排3

  苏州中公教育

  苏州公务员考试:2015年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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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的《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各级机关、参公机关(单位)及省垂直管理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公人员)720名,其中:市级机关84名、市参公机关(单位)81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公)335名;乡镇(街道)机关153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单位67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9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2月6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5.具有良好的品行;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苏州市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苏州中公教育

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本科学历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大专学历的人员限苏州户籍;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11.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3、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苏州高校的外市生源考生不视为具有苏州户籍;12.报考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人员,户籍按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13.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定向招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村(社区)服务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我市选聘大学生村官;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大学生村官);14.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1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12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16.招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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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有关政策解答详见《苏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信息。报考时可选择在全省任一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www..com)信息,耐心等待。

  十、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予以查处。

  十一、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原标题:苏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点击下载>>>

  2015年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职位表.xls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中公教育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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