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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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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集锦6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集锦6篇),供大家参考。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集锦6篇)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4、车主不准在车场内洗车,不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亍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不定时保洁。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3

  一、目的

  通过规范进入商场停车场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三、职责

  1、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序

  1、车辆进场停放

  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

  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

  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

  1.3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

  1.4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如车辆未按照车辆管理规定进场停放

  2.1、示意停车操作形象,向来车前方上扬左臂,上扬左掌与臂成直角,五指并拢,按交警停车指示姿式操作;

  2.2、指示行车操作形象,向前手伸一臂,另一臂同时向行车方向示意摆动;

  2.3、分流车辆操作形象,对于可入区停靠车辆,应在指示入行后,作敬礼和问候操作。问候语言为“欢迎光临!”;对于暂时无车位进入停车场车辆,应作说明,如“对不起,停车场暂无车位,请到别的停车场停放,多谢合作!”或“暂无车位,请稍候便为您安排,谢谢!”

  2.4、行车纠纷处理操作形象,行车纠纷和争执多发生在停车场暂无车位,来车不服从指挥,要强行入停车场的问题上,如遇此纠纷,应按劝说、解释、请求谅解的原则处理,尽可能避免争吵。操作语言应多道歉、多欢慰,如“实在暂无车位,谢谢合作,请稍候”、“对不起,暂无法入车位,我会尽快为您安排”等等。值班人员应做到“你火我不火,你急我客气,你吵我道歉”。如遇无法劝说、不听行车指挥,强行进入的车辆,应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3、车辆离场

  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保安员应及时收费并取回计费卡。

  五、巡视

  1、巡逻保安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一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或主管处理;

  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工作规程》处理。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4

  一、车辆安全及使用管理

  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使用人员管理

  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5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集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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