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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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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托合同【最新14篇】

  【前言】本文是热心网友“dilf332”收集的法律委托合同【最新14篇】,供大家参阅。

法律委托合同

法律委托合同 篇1

  委托人(甲方):

  地址: 电话: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纠纷一案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代为参加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收取执行款项并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权限。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

  (3)若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为:先预收 元,剩余的代理费数额按照判决数额的 ﹪收取(不含预收律师费)。

  5、其它费用:双方约定:市内交通、文印费用按 元包干使用(异地交通、住宿、通讯、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另按实际支出结算)。

  6、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7、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相冲突。

  8、证据和财物:

  (1)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可由律师归还甲方。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甲方拒绝接收、或因无法通知乙方而未移交的,甲方可予代保管或提存(保管期间的费用及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再要求移交的,不计利息及意外损失。

  9、完成受托事务: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10、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甲方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1、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按期支付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3)签订本合同后,在甲方未着手办理委托事务之前,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计收违约金;甲方已着手办理的,应当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12、不保证: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13、其他约定:

  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2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一案(非诉讼一事),委托律师事务所派员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第审代理人(或完成约定的非诉讼事务)。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在以下的选项前打“√”)

  1、一般代理(辩论、举证、质证)。

  2、特别代理(代为诉讼、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其它费用元(包括差旅费、材料费)。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3

  委托人: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托人: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5.就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担保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并指导(或代为)办理根据债转股协议所设立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协议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协议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万元,分两期支付:

  首期律师费人民币万元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人民币万元于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三日内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4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律所):地址:编码:电话:传真:

  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项目 层(即“ ”)商品房预售、销售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

  1、 提供 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提出法律建议;

  2、 应甲方要求, 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3、 协助草拟、制订、修改或者 审核相关销售法律 文件,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须知、认购协议书等 ;

  4、 应甲方要求, 协助选择商品房代销商,审核代销合同,协助监管代销行为 ;

  5、 应甲方要求, 协助甲方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审核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条款 ;

  6、 提供与甲方专项顾问事项相关的法律信息;

  7、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备查。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专项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及法律服务费

  1、合同自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是否续约以及法律顾问费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  法律服务费采用固定收费,按每户购房者支付人民币千分之一点二计算。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次月日前将其代收的购房者支付的律师费转付给乙方。

  3、甲方将法律服务费汇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法律服务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应在收款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提供发票。  如需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确认,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预期可得的全部律师费:

  1、甲方的委 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 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 —8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卷。 

  甲方: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5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6

  合同编号:W0002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受托方与委托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由委托方二次授权给受托方,具体事项如下:

  第一条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受托方的义务:受托方与委托方密切合作,必须提供医院收购方之商业信息,并督促此次收购案顺利成交。

  第三条 此次医院收购案其中居间费用由卖方支付。成交后佣金统一由央正仲先生帐上转出,以此次医院出让成交所产生之净佣金总额之持分并计一次为限。

  第四条 W0002号授权委托书仅代表本次云南省曲靖市医院并购交易,不能涉及其它再次产生的医院并购。

  第五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方: 受托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7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处理事宜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l.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在涉及甲方的利益冲突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和代理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l.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基本代理费x元人民币(小写)(大写:x万元整)。支付方式为:

  (1)乙方户名:

  (2)开户行:

  (3)帐号:

  2.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工作费用

  l.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办理本案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受托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2.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8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 (主题)委托乙方申请 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 李瑛 代为办理上述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毫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发明创造披露表格及有关资料与证明。

  5.如甲方的申请案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是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费必须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下:

  a、代理费: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申请 元/件。

  b、代缴官方费用: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申请 元/件。

  c、其他费用 元,包括制图费、摄影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以上费用总计: 元

  8.甲方必须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才启动代理事务的有关工作。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递交专利事务文件之前,甲方 囗要求 囗不要求 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它约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9

  甲 方:

  住 所 地: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住 所 地:

  邮 编:

  电话: 传 真:

  鉴于:甲方在与 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服务,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为甲方在与 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代理二审诉讼;

  处理由此案引起有关事宜的案件;

  1..3负责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法律服务费用

  2.和人脉致使本案和解并达到补偿的目的,律师费减半收取(含前期预付费用)。

  2.支付方式为: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缴纳首期律师费 万元,二审改判(改判合同继续履行)判决下达七日内支付律师费万元,若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甲方支付律师费 万元,二审判决(改判合同继续履行)下达七日内甲方支付律师费万元;剩余部分待补偿款到账后三日内甲方按比例支付。

  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行:

  账 号:

  全 称: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乙方需要到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以外工作的,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经甲方确认后据实报销。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代理人,乙方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增加或者更换律师,但王保华律师不能更换,并由律师承办此案,亲自出庭诉讼并协调相关事宜。

  乙方律师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谨慎、勤勉,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因乙方律师失误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承诺胜诉。

  甲方应按法律规定及乙方要求,提供与拟完成的法律事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四、合同的解除

  该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

  非经双方协议一致并有书面解除协议,单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协议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另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对方。协议解除后,已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没有完成事项的律师费用不再另行收取。

  五、争议的解除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

  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10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民法典》、《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

  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 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市 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1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育苗基地委托管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种植的苗木幼苗名称、数量

  苗木幼苗名称及品种:白蜡、垂柳、山桃、榆树、新疆杨等共计36亩;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幼苗种类、数量;

  2.甲方负责提供无病害、健康的苗木;

  3.甲方负责协调苗地、水源等存在的矛盾;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管护期内的幼苗浇水、修剪、除草等日常抚育工作;

  2.乙方负责管护期内幼苗病害防治工作;

  3.乙方负责看管幼苗工作,防止丢失、人为破坏、牲畜啃食、火灾等情况发生

  四、管护时间及结算方式

  1.管护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月,每月元,共计元(大写:)。

  2.结算方式:甲方在结束管护日期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乙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因管护不力导致苗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2.因甲方未协调矛盾导致苗木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3.因自然灾害(不含火灾)等不可抗逆的因素导致苗木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13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委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整体部署要求,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数字化应急预案系统》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完成《有限公司数字化应急预案系统》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系统对接;

  2、技术内容:开发《有限公司数字化应急预案系统》。概要功能见下表: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前期规划:业务需求调研、业务需求分析、确定主体功能及数据来源、数据计算及输出方式;

  2.项目开发系统设计、页面制作、程序编码、集成测试及试运行。

  3.项目验收:以双方开发项目要求为标准,乙方交付使用之后,十天内甲方组织验收并办理完验收手续,如甲方未组织验收或未提出任何意见,则交付使用之后十五天内视为验收通过,并办理完验收手续。验收后,乙方提供系统的相关文档:《系统用户手册》

  第三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软件开发费:

  2.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 自行支配的方式使用。

  3.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整实现合同目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发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2. 涉密人员范围:甲方所有员工

  3. 保密期限:合同执行期内

  4. 泄密责任: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2. 涉密人员范围:乙方所有员工

  3. 保密期限:合同执行期内

  4. 泄密责任: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上门安装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系统开发完成后于甲方机构所在地交付。

  3.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独自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确定如下:

  1. 本项目的软件产品版权属于乙方所有。

  2. 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和更改;

  3. 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进行反向项目、反编译或反汇编;

  4. 甲方不得出租、租赁或出借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给第三方开展相同服务;

  5. 未明示授予的一切其它和版权相关的权利均为乙方所有。

  第八条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系统的维护、由于用户少量需求的增加而对系统内容做较小改动、系统BUG修改、系统功能版本升级。

  2.地点和方式:现场技术支持、电话技术支持、远程联网维护。

  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免费保证期为壹年,《项目验收报告》确认签字起计算。在合同保证期内,方式均为免费。本合同服务项目保证期以外,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委托合同 篇14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产品广告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广告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设计广告个,公司并负责在媒体、、上发布。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广告发布费用为人民币元,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广告委托总费用的30%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帐户。

  2.广告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付广告费用的全部余款,乙方将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广告推广。

  四、乙方广告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三—七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公司的广告初稿。

  2.乙方以电子稿或移动存储方式交付设计的广告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的方式把广告发布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广告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广告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广告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广告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广告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广告作品。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广告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广告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3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广告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公司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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