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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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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8篇 贷款真实性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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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8篇 贷款真实性自查报告,供大家赏析。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8篇 贷款真实性自查报告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1

  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需合法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多少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最高为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

  第四条

  借款期限:年月日 还款期限:年月日

  第五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汽车(牌号:,发动机号:,大架号:)做质押(需要交付质押物啊!!);同时,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行驶证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汽车钥匙1把。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和利息,贷款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经双方协商一致,违约金为借款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某某某法院管辖。(选择一个对你有利的基层法院,最好在里面认识人)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号码:合同签订地:签订时间:年月日(管辖的基层法院所管辖的辖区)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2

  全国民间借贷总额高达万亿元,已引起金融界高度关注。2004年XX县民间借贷资金总额为亿元,超过金融部门贷款总额亿元的一半。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负面影响,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规范和引导。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形成。

1、民间借贷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近年银根紧缩、利息下调后产生的一种社会性直接融资方式,被金融界喻为“草根金融”、“地下金融”,是国家商业银行、社、保险及证券公司之外的投融资现象,表现为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益标准和条件私下进行资金余缺调剂。

2、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改革开放前,民间借贷大多数表现为“借”;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更多地表现为“贷”,范围和数额均较大。

3、民间借贷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之外。

4、民间借贷在期限和还款方式上比金融机构来得灵活、便捷。

5、民间借贷具有四个特点。一是隐蔽性。二是分散性。三是情感性。四是复杂性。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一是民间借贷的构成。2004年XX县民间借贷总额亿元中,农民借贷性现金亿元;城镇居民民间借贷性现金亿元;规模以下企业民间借贷性现金亿元;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性现金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民间借贷性现金亿元;文教卫生及其他单位民间借贷额亿元。二是民间借贷影响金融储蓄。2001年至2004年,全县各项存款的增幅呈下降趋势,出现收入性指标增幅较稳与储蓄指标增幅下降等现象。

(三)民间借贷的管理。

1、民间借贷基本上处于监管盲区和无序状态。金融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职能;新成立的银监会只对银行业实施监管,不过问企业集资等民间借贷及其他非银行业情况;各级政府没有管理、调控民间借贷的部门。

2、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法规还没出台,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条款很少,

3、国务院曾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但没有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民间借贷的帐户。

1、民间借贷不象银行有借款帐户。贷款人只用脸面和信用抵押,双方出具借据,或集资票据,借据上注明贷款人、出借方、期限,以及利率等项,手续简便,不用存单及其他资产质押或抵押。

2、无凭无据的现象客观存在。不少民间借贷业务往往凭个人感情建立借贷关系,讲究人好水也甜,不要任何字据。由此产生纠纷隐患。

3、民间借贷者还会去银行开设贷款帐户,使二者在资金周转上互补。

4、银行贷款的帐户让贷款户深感不便。一些企业往往违背金融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即使几十万元的结算也采取现金交易。

(五)民间借贷的形式。

1、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不计回报的纯借款。二是借款时讲定不计回报,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改变约定。三是投资性借贷。股东共同约定,按投资额分红。

2、民间借贷的回报也有3类。一是按银行存款利率标准付给资金利息,二是以相当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付给资金利息,三是以高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付息。

3、民间借贷的方式有5种。一是向内部职工集资。二是入股式借贷。三是社会性集资。四是期货性借贷,房地产开发商按设计图纸售房;有线电视用户预缴全年收看费。五是产权性借贷,混合了期货性借贷和入股式借贷等形式。如某产权式酒店,出售客房,承诺给予每月8%的分红和每年免费15天的入住,3年后按原价回购,10年后按增值30%回购。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

(一)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21元,比1999年增%,年均增长%。

2、全县20万外出务工劳动力每年获得劳务收入达5-7个亿左右。

3、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在岗职工年收入元,比1999年增%,年均增%。

4、城乡居民本有存钱防老的习惯,

  2004年全县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高达亿元,其中定期存款亿元。

5、近几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一些职工的改制补偿金少则一二万,多则五六万以上,大多投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利益十分诱人激活民间借贷。

1、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自1997年以来,储蓄收益率大降。目前,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为%,税后利率实际为%;从2003年10月份起,储蓄存款利率减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实际存款利率为-%;征收20%利息税,使储蓄收益跌至底线。

2、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有的甚至高于30%。

3、借款人和出借方双方皆大欢喜。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三)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

1、信贷体制问题。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

2、地方发展问题。XX不是老少边穷库区县,国家安排的重大项目均未考虑XX,县内缺乏好的贷款项目,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缺失。

3、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4、市场因素问题。一方面,国家为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过热行业投资,收缩信贷规模,另一方面,原材料、动力、燃料等价格持续上涨,原本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差口增大。

(四)金融监管缺位纵容民间借贷。

1、近两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

2、新成立的银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管理权限中未明确监管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成为客观上的监管“盲区”。

3、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民间借贷在各方面的默许之下滋生并蔓延开来。

(五)民企形象模糊成全民间借贷。

1、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口碑相当不错,一旦放出口风,许诺付给若干利息、按时偿付本息,亲戚、朋友或熟人就会主动甚至托关系把钱送上门来,有的唯恐借款人拒借。

2、民营企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表现为“急、小、多”,给银行业带来的是业务量大、风险大、管理成本大。

3、民营经济信用透支严重,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一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二是生产状况欠佳,家庭化管理模式,技术力量整体滞后,产品销售市场不稳定,前景难以判断。三是改制企业曾给金融部门造成过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四是恶意偷逃债务,个别民营企业主只想贷款。五是民营企业的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六)民间融资困难拉动民间借贷。

1、民营经济初创需求。民营企业初创之时信誉不著,效益不佳,前景不明,银行不敢贸然放贷。信誉较差与贷款较难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寻求生路,都把目光聚焦在民间借贷。

2、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或因生产规模扩大,或因固定资产投入多,或因三角债,或因别的单位大量拖欠货款等等,原因很多,都基于一点,在银行贷款难。

3、其他单位建设投资需求。

三、民间借贷的利弊

(一)积极作用。

1、民间借贷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投融资效率,增大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银行的储蓄及其投资转化压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开拓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及产品,推动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服务质量。

2、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农村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

3、民间借贷的实质是城乡居民之间互相调剂资金,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4、民间借贷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企业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又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而产生的破产、倒闭。

5、民间借贷对形成民间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有借有还,被国人视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对其鼓励和弘扬,可推动全社会信用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6、民间借贷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促进广大城乡居民养成投资习惯,对致富兴业具有十分积极作用。

(二)负面影响。

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存在于金融机构调控范围之外,影响国家对全社会资金总量的准确把握,制约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较严重的滞后或偏离效应。

2、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使国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调控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举措难以到位。

3、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一定消极作用。

4、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不少本该存入银行的资金,个别储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

5、民间借贷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三)趋势分析。民间借贷受多种因素影响,其趋势十分复杂。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力度如果进一步加大,持续时间再继续延长,民间借贷的规模将会有较大增加。

2、全国性的金融政策调整,银企关系改善,投融资环境优化,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步缩小。

3、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扩大,吸储能力和信贷空间增大,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会逐步向国家商业银行靠拢。

4、社会性投融资规模受市场调节,当资金需求达到一定饱和后,民间借贷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规模将相应缩小。

5、从目前的情况看,民间借贷的规模将保持较强劲的增长势头,并最终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上。

四、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规监管机制,规范民间借贷。

1、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尽快指定专门机构,或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或政府部门,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制度,完善游戏规划,规范民间借贷,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弥补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

2、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根据民间借贷的动态和走向,采取相应措施,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仲裁和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制裁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

3、加强公众的科学投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识别水平和抗御能力,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减少或避免民间借贷造成的资金损失。

(二)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抑制民间借贷。

1、人民银行要扩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支持力度。

2、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扩大存款利率浮动空间,使存款利率更好地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实际,调动居民储蓄欲望,吸引部分居民储蓄存款继续留在商业银行帐户,遏止储蓄存款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采用其他市场法则逆转储蓄存款下跌劣势,预防民间融资规模过大对国家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干扰,发挥金融宏观调控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民间借贷。

1、工商、公安和金融部门包括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公示企业、单位、个人三套信用信息的动态情况,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2、鼓励民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质量,提升效益水平,增强自身素质,集聚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3、建立贷款证制度,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既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又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4、需要贷款的公司、企业和农户视信用评级,由专门机构为其提供一定资金额度的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小组的运作费用可以通过收取担保金或手续费等途径解决。

(四)改善信贷服务质量,利用民间借贷。

1、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密切关注县域经济的发展态势,特别是资金需求,及时向各阶层、各行业提供建设和发展经济所需资金。

2、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简化贷款手续,解决民营经济及农户贷款难等具体问题。

3、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有利条件,适当介入民间借贷领域,化解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为日后商业金融服务的崛起奠定基础。

(五)加强特色经济建设,整合民间借贷。

1、围绕建设经济强县战略,按照产业扩张和要素聚集要求大力开展重大项目工作,深入挖掘、开发具有XX特色的地方产品经济,为金融部门提供资金投放平台。

2、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融资结构,立足地方经济建设,使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形成良性互动。

3、鼓励开展证券、债券等投资服务,结合地方经济发展,为民间借贷开辟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总之,民间借贷这一客观经济现象利弊兼有,不能采取“关门政策”,一刀切,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利用其积极因素发展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融资市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3

****村镇银行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排查报告

  鹤壁银监分局:

  针对近期员工涉及民间借贷、集资融资以及高风险投资诱发的案件风险十分突出,加之岁末年初是案件高发的时期,我行从12月初开始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在全行组织开展员工涉及社会融资高风险投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风险排查组织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可能形成风险的后果,积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排查小组对全行员工展开涉及民间借贷、集资等社会融资行为的风险排查工作。

2、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我行通过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领会其精神,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行为动态的管理。通过持续开展员工职业操守、风险合规、案例警示教育,重点教育员工深刻认识参与民间借贷、集资等社会融资行为的严重危害和后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风险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排查结果

  在行长的带领下,我行风险排查小组对全行员工进行了全面排查,并着重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案件风险排查,主要排查员工个人账户交易中蕴含的风险、检查关键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情况、组织对落实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的检查等。经排查,我行无一名员工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无一名员工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介绍他人参与社会融资从中收取贿赂、提成、佣金;无一名员工与资金掮客、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无一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或银行员工身份,为借款人提供还款资金或借用、盗用我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三、工作措施

  截止目前,我行不存在员工涉及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社会融资活动,但是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多起因民间借贷和集资事件引发的银行业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行将继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防范案件的发生。

1、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不断通过宣传教育,使每位员工充分认识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社会融资活动向银行转嫁风险的严重后果,自觉远离此类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对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行为表现和思想动态做到心中有数,以做到及时发现员工涉嫌民间借贷、集资融资等风险行为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防范风险。

2、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规范建设。我行将按照“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要求,梳理和完善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规范建设。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对岗位的规范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边界、上岗条件和行为规范要求;要求全体员工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管理、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制度,加强对业务的突击检查和顶岗检查。

3、统筹结合,携手共进。在以后的工作中,经常性地与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正常业务往来清理排查相结合;与贯彻落实省银监局风险排查相结合;与日常员工排查相结合;与群众举报反映情况相结合,充分发挥案件防控群防群治的作用,全面揭示风险,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

**** 2011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12月21日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4

  民间借贷调研报告

  省联社:

  我县的民间融资现状

  我社经过对我辖20户牧户、10户工商户和2家专业合作社调查,2012年2季度末,我县民间融资市场小,由于我县人口少,小企业更是少之又少,牧民民间借贷也主要是治病、建房、子女结婚等生活方面的开支,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牛羊价格的不断攀升,牧民的牛羊变现能力增强,同时我社加大对农户贷款及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民间借贷空间小。

  加强民间融资监管工作的建议

  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

  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

  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银监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

  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

  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

  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

  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

  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

  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

  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基

  金会、协助会的审批和经营行为。

  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融资健康运行。首

  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

  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

  次要引导民间融资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或

  赌博、贩毒等违法行为上。

  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人民银行、银监部

  门、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允许在合理

  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融资,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5

  非法集资及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排查的文件精神,我现就个人工作和生活行为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思想方面:

  在工作态度方面,未出现消极怠工,迟到早退以及不遵守劳动纪律,情绪低落,工作态度消极等情况。

  未出现无故不参加支行例会和集体活动等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工作态度严谨,积极完成领导要求的各项任务。

  未有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客户好处,以权谋私,满足客户非正当的需求和利益,坚持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的要求。

  未出现日常工作错误百出,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说话办事浮夸等作风不实的行为。

二、工作学习方面:

  未有同客户存在过从甚密,甚至有私人经济往来的情况,与客 户不存在营业场所外的经济关系。

  与同事关系融洽,工作上,生活中,相互帮助,相互倾诉,沟通顺畅,和谐友好,工作氛围和谐有序。不存在屡次回避同事接打电话,说话躲躲闪闪,鬼鬼祟祟,小心翼翼的行为。

  未有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做生意、办企业等与银行员工身份不符的行为,未有利用工作之便帮助亲戚朋友做生意的行为。没有经常在上班时间购买股票、期货或参与传销等行为。

三、日常生活方面:

  生活方式科学健康,不与社会不良分子和闲散人员接触或有利益纠葛,社会关系简单透明。

  有正确的金钱观,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不购买高档奢侈品及严重不符合个人身份和工资水平的生活用品,不频繁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不消费与正当收入不符的产品。未有经常以钱物为赌注进行打牌、打麻将或参与赌球,游戏机等其他变相赌博的行为。

  未有长期拖欠的贷款,借款不还,或者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长安银行金桥支行

  石萌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6

  乡镇关于民间借贷情况调研报告

一、辖区民间借贷情况。

  综治办联合派出所摸底排查并根据从社区、统计站了解的情况,目前我办辖区共有大小规模投资公司12家,这些投资公司均或多或少从事放贷业务。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是由中间人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谋面,借款与还款全权经由中间人办理,转贷多次的现象也很普遍,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我辖区民间融资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且复杂;二是民间借贷多数具有高利贷特征;三是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混乱,风险防范手段缺失。总体来看,全辖区民间借贷形势较为稳定,较去年底有所好转,但也出现了小部分人跑路等情况。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混乱,风险防范手段缺失。很多民间借贷表现形式非常简单随意,口头借贷合同及内容简单的借据比比皆是。

2、民间借贷导致的刑事案件增多。有的民间借贷由于数额较大、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刑事案件。

3、监管存在缺失。民间融资属私下交易,隐蔽性强,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导致民间融资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加大了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

三、工作建议

1、加快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加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制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项法规,明确借贷主体资格和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地下金融的标准,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证其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

2、进一步加大金融“三乱”的依法打击力度。目前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方面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得地方在打击集资诈骗、金融掮客、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与个人上没有有力法律工具。建议修改、出台针对性强、切实可操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金融“三乱”的打击和防范的及时性、有效性。

3、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发展的限制。近几年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支持民间投资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民间投资并未获得充分平等的市场准入和完全公平的服务待遇,建议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创新民间资本进入途径,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渠道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7

  抵押借款合同

  民贷字第

  借款人:

  放款人:

  合同种类:民间借贷

  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本合同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借款人与贷款人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

  月。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按借贷双方约定相

  应顺延。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办妥抵押登记后,于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

  贷款。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的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七条另行规定)

  为百分之,即%(如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利息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期偿还,共分期,每期还息金额为元,第一

  期还息日为年月日,第二期还息日为年日。

  逾期利息每天按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一计算。在法院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

  后,逾期利息双倍计算。担保方式由本合同中相应的抵押条款确定。

  第六条 违约金: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人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

  违约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指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

  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要另支付30天的利息(利

  息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 贷款人在收到抵押人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双方

  在本合同签定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或不能按约定发放贷款,贷款人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

  部费用,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4、借款人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或变更住址、通讯方式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

  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

  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6、借款人保证不因任何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姓名、职业及其他有关资料均给予保密;

3、保证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抵押物处置: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的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

  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但发生下列事项或抵押条款规定的影响

  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置贷款物,

  并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

  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贷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末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第十二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服务费、评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十三条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期限应等于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

  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须办理延长投保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因意外造成损坏,贷款人有权从保

  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四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青岛

  市区路号栋单元户,建筑面积平方

  米的合法房地产(房产证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实际抵

  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

  登记;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饰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

  的,贷款人和抵押人承担额两倍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

  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

  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租、出售、

  转让、馈赠、再抵押、抵偿债务等。如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承担全部责任;经贷

  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后转让的,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出租后转让,但租金和转让所得应提前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

  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

  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和因订立、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鉴定费、

  过户费、执行费、诉讼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

  分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

  他项权注销登记。

  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抵押人到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

  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抵押登记受理之日起生效,与贷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有本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

  有效。如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应有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需要缔约

  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合同项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贷款人、房产抵押登记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预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十条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确保遵守。

  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贷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鉴定地:青岛市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8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邹挺骞

  博客地址: 温州金融**发生后,坊间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很多,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故将主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

1、利率以何为限?

  银行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但利率以何为限?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都未作规定。只有司法解释对此有作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则民间借贷不能超过的四倍,即%,换算为温州民间的通俗算法,也就月息2分2厘左右。因此,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考察,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高利率,但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四倍利率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有人认为,四倍的“红线”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分水岭”。虽然这个提法仍有待商榷,但在没有更好的区分方法之前,可以采用这一标准。

2、无约定利率的借贷怎样计息?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约定利率。对此,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处理,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实践中,一些人提出,在《合同法》施行前,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法院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的,现在变成了对利息不予支持,是否不公平?我们认为,法院以前的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即“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这一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抵触,故该条款自然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出借人催讨利息或起诉后仍不付息的,可予支持此后的利息。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对是否催告发生争议,不好确定,故法院将起诉日作为催告日,从此日开始计息。这一做法,虽不一定科学,但仍不失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好的办法,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3、利息预先扣除,本金怎么算?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中较为普遍。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500万元,出借人在出借时就先行扣除第一期利息50万元,而借款人实际只得到4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借款本金应该是多少呢?出借人主张的是500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在《合同法》出台前,该问题多具争议,《合同法》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二百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年立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且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

4、对复利的计算有何规定?

  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其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的态度是,在民间借贷方面,原则上限制复利计息,但在四倍利率之内,出借人计息入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

5、利率和利息有什么区别?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在实务中,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而在温州民间,两者有时会混用,比如“月息三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一元钱的借款一个月产生3分钱的利息,换成利率则为每月3%或每年36%。科学地区分利息和利率,可以对一些民间借款上的借条进行科学甄别,从而作出合理判断。如在一起民间互助会式的借款中,借据上写着息3分,又写着月利率为30%,那么这很可能是30?的笔误。又如在正常范围内,既约定利率又约定具体利息数额的,两者冲突时,应当认真予以查清,探究双方借款时的实际意图和真实约定。

6、典当行如发放贷款,能按月综合费率计算吗?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民间借贷。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实为高利贷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典当行收取的月综合费,则不能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24?),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

7、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怎样界定?

  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可以是签字时、成立时、批准时、放贷时等时间,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只有一个时间,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在第二百一十条中作出这一规定,其意义在于针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无序性,出台一个统一的生效时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极差出借有重大风险,也可重新磋商借款事宜。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8、诉讼时效“两年过期”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民间广泛流传着债权“两年过期”的不准确的说法。《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适用这一条文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催讨,债权人提出适用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近年来审判实践看,在债权人债务人就时效利益产生对抗时,法院一般侧重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

  温州都市报 2011-10-26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共8篇 贷款真实性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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