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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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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汇编5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汇编5篇),以供借鉴。

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汇编5篇)

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1

  调查时间:

  20xx年3月。

  调查地点:

  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

  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

  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对清涧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清涧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

  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急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清涧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2

  一、前言

  农村问题是我国的发展和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环节。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是实现农村法治化的关键和核心,没有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农村法治化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的说来,现状还不尽人意,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

  二、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河口村的一位陈姓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54岁,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这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

  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区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即使不是很深已经很不错。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农村人基本是不知道多少法律的,只是通过电视,或者一些法律宣传活动,普法教育活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

  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种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一个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大坪村村民,其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的。据说,一些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是和行为人私下协商给点钱了事的。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在法庭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庭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7%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

  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农民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

  三、原因简析

  (一)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

  (二)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基层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事,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四、相关对策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发展,提高农民法制意识。政府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然后,应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能力。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其次,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

  在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具备了应有的法律意识,也只有农村实现了法治,我国才能真正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3

  调查对象:村民、村干部及个体经商户

  调查目的:了解农村普法现状,找出解决办法。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

  调查地点:侯寨乡所辖四个行政村

  调查时间:20xx年10月11日-11月20日

  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特别是是当前本土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认真分析和总结。

  调研中发现问题及解决办法:当代中国,仍然是一个有着9亿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国家,塑造当代中国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推进其现代化进程,是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关于权利意识的调查:

  公民意识说到底是一种权利意识──政治权利意识。

  问卷中设计了三个问题,以人身权为视角考察了村民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程度,回答情况见表1:

  第一个问题要求较高,它考察村民们是否意识到了“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完全意识到这一点的人数为约40%,对这一点比较模糊的也有约40%,有20%村民的理解与这条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内容恰好相反。看来村民权利意识不段提高的同时,还留有“义务法”传统的烙印。

  第二个问题中,只有1%的村民选择了“听父母的”,这表明几乎所有人已经意识到当事人拥有婚姻自主权,父母再也不能包办子女的婚姻了。但66%的“看谁有道理”的答案也告诉我们:人情──这个传统社会遗留的伦理因素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还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第三个问题表明绝大部分村民赞同“男女是平等的”。但约16%“各家情况不一样”的答案又一次提醒我们“人情”这个因素的重要。虽然“人情”不必然与“国法”相冲突,但不能排除冲突的可能性,好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发现种情况。

  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农民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内或是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如果纠纷再大一些,就会去找村干部解决。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农民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们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它们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而且他们相不相信法律还另当别论。

  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农民们会毫不犹豫的保卫自己的权利。那么,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呢?我们的问卷中还有这样的问题,表2是村民们给出的回答: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农民的政治权利意识总体较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农民的权利意识的其他方面的状况又如何呢?

  关于诉讼意识的调查:“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在现代社会,诉讼是救济权利、解决纠纷的最正规途径。而在传统社会,人们习惯于一种“无讼”的社会生活,把到司法机构打官司的人视为“败类”,而把司法机构视为破坏既定和谐的不祥之物,是“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可见,人们对诉讼的认知度、评价度、参与度是反映其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我们的问卷中有这样的`问题,表3是回答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侯寨乡的农民,已经不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了,有90%的人认为这是“正常的”和“值得鼓励的”。同时,70%以上的人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自己请求合理合法”,这表明了他们对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信任。二三两个问题表明在知识层面上,大多数村民对通过诉讼可以解决问题的范围以及刑事案件不能私了是比较了解的。但只有48.1%的人认为亲友之间借钱需要写欠条,这表明村民们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纠纷在非讼程序中得以解决的事实也是侯寨乡农民对诉讼参与度不高的原因。一般民事纠纷在诉讼开始之前,要经历基层调解(村调解主任或村长的调解)、镇调解(法律服务所或综合治理、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调解)、法院庭外调解三个调解过程。越溪镇法律服务所的老张不无自豪的告诉我们:去年他处理纠纷26起,只有3起最后闹上了法庭。看来,几千年传统文化烙印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息讼”观念,就连这位有着法律大专文凭的法律工作者也不能从骨子里彻底抛弃。

  总结:

  目前,农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还较单一,法律知识面还较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人还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轻人、老年人占较低的比例,农村普法的形式还停留在集市上的宣传单。上述情况表明,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多管齐下,既要政府主动安排,还要民间的积极组织,既要农民主动去学,还要以案说法,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大脑,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因此,我们不仅要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

  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也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很严重的恶性循环:由于不懂法而不用法,越不用法则更加导致了农民不去学法,不去了解法。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很肤浅的层面上,甚至根本了解的就是错误的信息。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之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4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现实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无庸讳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是以淡漠为其表象特征的。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农村秩序的型构与维持所需要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爱有等差”,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与轻法意识“相映成趣”的是,在农民心中既“轻法”又“畏法”。这不能不说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要“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二、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75%;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15. %;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0%。

  通过观看电视节目,可以获得与自己的生活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把握环境的变化。监测环境是人们观看新闻节目的主要动机,但其他类型的节目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们的这种信息需求,如收看家庭电视剧同样能够使人们感受到社会生活状况及其变化。现在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维护。无论是讨薪、合同的签订还是职业病的治疗上,农民工单薄的法律意识在面对这些问题上都显得苍白无力。但由于近些年来,这类法律报道的增多,我们可喜的发现类似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没有以前这样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工作,而农民也在大众传播中不断丰富自己,渐渐走上自己的维权之路。

  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这些现象对农民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经过长期艰难的普法教育使农民形成的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及信任,往往会因为一些错误处理或枉法行为而丧失。

  3.重视司法执法的“示范”作用。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使农民将法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结合起来。

  4.农村普法活动要有针对性农村普法活动应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系。在普法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例如,把农村比较常见的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处理办法作为普法的重点。在普法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发挥电视、广播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

  5.发展市场经济,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断绝了传统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迫使人们时刻不得不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基于此,只要我们建立起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经济模式,也就具备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

  6.增强国家法的亲和力。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

  总之,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意识在农民思想中的积淀,使农民树立正确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内容更新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使农民能够适应更发达的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环境。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改善农民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外在环境的同时,要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科学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结合起来。

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5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五是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村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当前,农村教育资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资金投入在城市,而农村则是少之又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拥有总人口数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镇达99%;农业劳动者中的文盲占全国文盲总数的94%,而且每年以200万人的速度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势在必行。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

  (二)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适应新农村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农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强农业立法工作,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举措。加强农业立法,首先,应对已有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或修订,对一些过于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忠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忠心拥护与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最后,农业立法应体现乡情。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更要体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农业立法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现实,又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否则,一味强行将现代法律制度引入乡土社会,可能适得其反,引起农民的反感。正所谓:“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因此,在进行农业立法时,应深入农村,进行调查。

  (三)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成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发挥其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并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验,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可以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针对目前法律在我国农村的实施现状,要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首先要深化农村的司法改革。由于传统的“厌讼”思想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乡土社会的司法状况令人堪忧。鉴于这种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加强法律服务,缩短办案期限,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审判监督,公正妥善地解决各种涉农案件和纠纷,使农民从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从而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地信仰。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法治的真正含义是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官。因此要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首要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为此要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训和考核。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执法公正和执法为民,使农民在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中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体会到知法、守法的好处,逐步树立起对法的好感和信任。

  (四)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普法是法治的基础,普法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普法工作实效性较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因此,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加强和改进农村普法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法制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理解各种涉农法律法规的本意和精神实质,特别是要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救济办法。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普法对象要有突出。首先要突出对基层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农村干部直接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可集中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法制培训,严格考核,并以此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次要抓好农村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孩子是农村的未来,是新农村建设未来的依靠力量,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将普法教育纳入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学。三是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现行的法制宣传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动策划实施,农民被动接受的模式,方法单一,流于形式,鲜活度不够,不易为广大农民群众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显。因此要改进和创新农村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只有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关于农民法律的调查报告(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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