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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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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调查报告3篇 房子调查报告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商品房的调查报告3篇 房子调查报告,以供参考。

商品房的调查报告3篇 房子调查报告

商品房的调查报告1

  近年来,社区纠纷频频发生。对此,笔者专门到濮阳市的几个商品房社区进行了调查,之所以这些社区的纠纷屡屡发生,在了解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购房的主力已经由民众业主替代了精英业主

  居民自己掏钱购房,其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增强,将参与社区自治视为行使民主权利。调查中发现,目前,像建业小区、庆西小区、南江小区、清华园、丽都、清华园大部分社区的购房者普通居民占到了90%以上,他们的购房的钱大部分是贷款或者是找亲戚、朋友借来的。更多地是用自己平时“扣牙缝”积攒的钱买的,购房的目的多是为自己的子女上个教育水平高的学校方便,才下决心购买。因此很珍惜自己的财产,无形中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和参与社区自治视为行使民主权利逐渐增强,这就难免和物业业主产生一些不同看法,甚至产生矛盾和纠纷。

  二、社区管理的暗箱操作 小区的物业公司大多隶属于开发商,或与开发商有着密切联系。为谋求巨额利润,他们在社区管理中很少公布具体操作过程。在调查中物业业主似乎也有一肚子委屈,他们说,即使暂时没有挂出明显的收费公示,但凡涉及到收取物业费用的;只要是业主有权问及了解的,都及时拿出由当地房产部门与物价部门批复收费的文件及标准,这样业主看了也就不该有无理的提问了。可是我们工作中遇到的是,业主看到这样的文件,却说,这都是你们说的政府文件,我没有看到最真实的红头文件。试问红头文件在哪家企业不是作为最重要的存放资料呢?能让广大业主看到的自然是它的复印件了。这让居民们对物业公司产生不信任,容易和物业公司或者相关部门发生纠纷。

  三、物业公司自身定位不准确。

  很多物业公司不叫“物业服务公司”,而叫“物业管理公司”。居民们花钱聘请物业公司,是为了获得服务,不是让它们代表政府来管理居民。“在很多社区,物业公司都摆出一副管理者的面孔,对居民们指手划脚,引起居民的不满。”

  对上述问题, 物业服务人员也承认,的确存在着这些现象。如果换位思考,你作为消费者去购物时,也不可能100%的做到让自己满意或是让旁人满意的!其实任何服务行业都存在不如意的时候,只有通过社会大众的监督,才能使自己得到提高!当然,也需要媒体能公平而深入的了解这些状况,现实的现象:媒体过多的渲染了购物者的权利,而做这个行业的人却受到两面不是人的委屈。

  四、目前关于社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明显偏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调查是物业服务人员和居民普遍认为:相关的法律条例都是存在漏洞的。其实,就算是律师也有同感呀!看到其它的城市关于这方面的官司,也并非是业主提到的索赔的要求都会得到法院与当职律师的支持的。但凡与法有关的事,都会在逐步的完善与提高的,只是需要过程。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人对物业管理都只停留在肤浅表面的一些现象,这当中内在的东西需要大家的合作与努力。

商品房的调查报告2

  20xx年年以来楼市经历了一轮大起大落,商品房销售峰点分别在xx年的9、10月份以及xx年3月份至今,而低谷则主要在xx年下半年。一方面,xx由于股市触底致使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低迷;另一方面,国内为抑制房价不理性上涨,政府出台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xx年底政府做出相应政策刺激过度下行的楼市,使得xx年房地产市场未像预期那样步入较长时间的调整期,需求方即时走出观望,xx年积压的销售潜力迅速推动楼市进

  入新一轮销售高峰,房价出现回调。

  自xx年下半年起,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推动商品房的销售,采取带看房团看房的方式而非像xx年商品房销售火爆时期一样坐等购房者前去案场,此后多家房地产媒介开通了看房直通车,拉拢大批量的客户集中到楼盘案场看房并且起到明显的引导效应,以此激发客户的购房信心。那么消费者需求情况究竟如何?对此,笔者采集了自xx年9月份至xx年6月份锡城某看房团的部分消费者需求调查问卷,并对此进行了分析。

  为了更实际的体现目前无锡购房主体的'需求情况,笔者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共采集有效样本251份,调查对象全部为准购房客户,购房目的包括购买婚房、改善性住房、投资性购房(出租、转售)等,并且根据无锡商品房网上信息发布平台有关商品房成交数据,从供需两方面来说明无锡商品房市场购买群体现状。

  第一部分调查报告主体内容分析

  购房需求者主要为24—30岁适婚年龄青年,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购房目的倾向于刚性需求,并且多数为首次置业,可接受房价范围一般在30—50万元之间,在购房决定性因素中首要考虑的为房价因素。置业者意向购买高层以及多层建筑形式的商品房居多,户型一般为二室一卫以及三室一卫或三室二卫,面积段分布以80—143.999平米为主。考虑小区周边设施主要为超市、幼儿园、医院、银行等,而较低程度的去注重会所等商务设施。

  从调查结果来看,影响购房者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中最为主要的因素为房价,86.5%的看房者会考虑房价因素;其次为地段、交通、户型结构、周边配套设施以及房屋质量,其中最为重视的为交通要素以及地段要素。

商品房的调查报告3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的持续升温,商品房销售领域的消费投诉也随之增多。商品房销售行业已经成长为消费投诉增长较快的领域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荣成市工商局组织人员对辖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和商品房销售领域使用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加强商品房买卖市场合同监管进行了思考。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调研共对全市22家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检查各类《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1440份。目前,荣成市所有商品房销售主体,包括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多数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商品房买卖业务时,使用的合同文本空白处较多,存在条款约束不明现象,给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机会。

  (一)追责条款明显不公。部分房屋内卖出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违约条款的追责上强行加重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某开发商《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买受人的违约金日利息为万分之三,而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约定的出卖人的违约金日利息却只有万分之二,追责条款明显对房屋买受人不公。

  (二)擅自增加买受人风险。部分房屋卖出人在合同中将相关风险擅自强加给房屋买受人。如某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具备交付条件,买受人逾期不接受房屋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予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该房屋的所有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从而将相关经营风险悉数转移给买受人。

  (三)私自扩大不可抗力因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对由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情况免责的规定。部分开发商为免责而在格式条款中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审批、设计等出现变更)造成延期交房,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中开发商把房屋建设过程中政府审批、房屋设计等可以预先掌握的因素都列入“不可抗力”范畴,明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

  (四)变相推诿自身责任。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构备案,以利于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部分开发商为变相推诿责任,私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产权登记约定的规定中将国家规定的90天期限私自变更为180日,涉嫌变相推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模糊概念涉嫌侵权。目前,多数开发商和房产中介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存在用语不规范现象,部分条款意思表达不清,大量使用“相关费用”、“相关文件”、“无特殊情况下”、“一般情况下”等模糊概念,使得合同约定不明、内容表述存在歧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补充协议违法条款较多。房屋卖出人特别是专业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时,除签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外,往往还要针对格式文本中相关未明条款额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多由开发商自主制定,里面违规条款也相对较多:一是否定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开发商事先拟定的补充协议中普遍存在部分条款与示范文本重复的现象,出卖人为了突出其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多用“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的规定否定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二是排除买受人正当权利。如某房产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如下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国家相关规范允许的由于物理化学变化产生的裂缝等现象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开发商通过上述条款分别剥夺了买受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和请求房屋卖出人赔偿的权利。三是强制选择物业公司。部分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上强制房屋买受人选择其指定的物业公司,并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四是刻意规避赔偿条款。大部分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有关违约条款的描述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买受人的追责,却往往未对经销商的违约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从而刻意回避了房屋卖出人的违约责任,严重违反合同行为公平性的原则。

  二、强化商品房销售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监管建议。

  (一)加强行政指导,提高自律意识。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建议组织市内主要房产开发商和房屋中介机构成立商品房销售行业协会。工商、房管、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同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二是签订承诺书。以工商所为单位同辖区主要商品房销售机构签订承诺书,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切实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抵制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二)畅通投诉渠道,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专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及时投诉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出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巡查与执法力度,对卖出人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正当权利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适用《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树立工商部门权威。

  (三)加强自主学习,提高适岗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对基层工商干部法律理论水平要求较高。而目前工商一线特别是基层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年龄老化严重,知识结构陈旧,法学素养不足,难以准确评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是否违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力度。建议结合当前工商系统“学习型工商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工商工作人员学习力度,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实务操作讲座等途径提高合同监管人员的适岗能力,增强基层工商部门查处商品房买卖领域合同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准。

  (四)加强消费指导,提高维权能力。通过发布消费警戒、开展消费知识讲座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的指导力度,让消费者及时掌握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出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手段,避免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上当受骗。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更新消费者知识结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五)强化媒体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加强与报纸、电视台、电台的合作,及时曝光利用格式合同侵犯买受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打击利用格式合同其害消费者权益的舆论氛围,增加商品房买卖机构违法成本,倒逼其守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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