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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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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共3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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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a href=https://www.wxiaomi.cn/zuowen/duhouga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读后感</a>共3篇(《论犯罪与刑罚》<a href=https://www.wxiaomi.cn/zuowen/duhouga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读后感</a>)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共1

  以列祖列宗之名

  证人宣誓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仪式或虽无宣誓仪式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属于证据规则的一种。对于已决犯证词的法律效力,贝卡利亚本人是持正面态度的,只要口供不至于妨碍司法进程,就应该让其获得解脱免受冤屈的机会,但对于我国执法机关“办成铁案”的理念,这样的设想便很难实现了。 证人宣誓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起初是人们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对神明的敬畏。证人向神明起誓以表明自己言行的真实与坦诚,并在神的面前发出诅誓,若有伪证,甘愿受到神的惩处。英美法庭案件开审前被传召上庭的证人(基督徒)把手置于圣经之上:I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对全能的上帝起誓我赐的证据应当是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不信教者则是:I do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郑重声明,真诚和真正的证据和确认我赐应当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且,西方的证人单单宣誓这一过程也具有证词的性质。但如果是在中国大陆的法庭,证人的出庭又是另一番景象:本应是证人的位置大都由书面证词代替,尤其是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证人都必然选择书面证词,在这里姑且不去探究背后的世俗问题,中国现行法律本就没有规定证人作证前必须宣誓,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虽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其相关权利却缺少足够重视,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仅仅是提醒证人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唤醒其良知,另外,如果在我国出庭作证,恐怕祖宗牌位比圣经、宪法都管用得多,与其试图唤醒证人的对法律后果的畏惧之心,不如依靠中国传统思想中对祖宗的畏惧,相信祖宗对证人的威慑力未必低于宪法或作证前签署的保证书上列明的法律后果。

  在中国,从建国起就奉行的集体主义似乎给了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借口,反正我不做总有人去做的,公检法机关又缺乏亲和力,更要命的是,与西方的执法机关对证人的严密不同,我国的公检法机关的这类措施乏善可陈,德国执法机关赋予了证人改名换姓的权利,甚至承担整容的费用,当然是在确实有这种必要的情况下。反观我国政府这方面的制度就少得可怜,试问要怎样才能鼓励证人出庭?而对于证人来说,他也可能成为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别的知情人提供证据,知情不报,到头来倒霉的可能还是自己。与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不同,推崇个人主义的欧美国家反而拥有更加积极的证人,因为他们的信念是“与我有关”“我不能不管”“这可能会损坏我的利益”。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证人制度都包含了证人作证经济补偿、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及相应的强制出庭作证、证人制裁制度等义务性规定,而宣誓仅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设计存在。从法律效果上看,宣誓与否与是否如实陈述没有必然联系,不经宣誓仍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证人制度的现状却是令司法实践部门头疼的一大难题。由于立法设计的不科学,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只规定证人作证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对证人出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拒不出庭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我国的庭审案件,证人的位置大都被书面证词所代替,因为执法机关并无强制证人必须出庭的法律依据。

  本世纪以来,我国地方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宣誓制度。厦门市思明区

  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成都高新法院等地方法院都相继引入了证人宣誓制度的司法程序。

  但并未引起太大的关注和影响。目前就全国而言证人并未成为法定的制度。

  其实真要效仿西方宣誓制度也不必真拿祖宗牌位上庭,设置屏风,变声系统,独立对证人进行质证等也是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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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共2

  智慧的启迪 理念的根植

《论犯罪与刑罚》写于公元1764年,作者贝卡利亚在这本薄薄的小册子里明确提出了许多时至今日仍闪烁着理性之光的原则规则、至理名言,表达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理念。其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精辟的语言,读来令人拍案叫绝、荡气回肠。

  在法学院,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系统阐述的论著,《论犯罪与刑罚》是修习刑法课必读的书目;而在检察系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认为所谓“转变司法观念”,在品茗之暇读贝氏几页书,要比大会小会耳提面命、标语口号、三令五申有效得多。

  走过两百多年,时光的尘埃未能掩蔽此书的光芒,反而使其历久弥新,着实令人感叹。在我走出校园,步入检察队伍的今天,再一次重温这一不朽名篇,思考如何成为检察队伍中合格的一员,感触良多,以下是我的粗浅体会:

一、在检察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刑法理念

  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结合他对刑罚权起源的论述:“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重读这段论述,让我想起侦监部门的前辈天天挂在嘴上的八字原则“当捕则不,不当不捕”,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捕与不捕、当与不当,其中的标准为何?是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谨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正确的刑事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他还提出了罪刑适应原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由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为了说明这个原则,贝卡利亚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举例:“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这个例子简单、易懂,看完以后甚至每个人都轻松一笑,但就说理而言它是雄辩的!保有这种理念,这种原则,检察工作中,我没有理由不严谨、慎重地用好量刑建议权。

二、在检察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作用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贝卡利亚以此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 理性的程序观念告诉我们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保护其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惩罚其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检察工作中,应该要拥有这样的司法理性。在出庭公诉时,正视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法庭真正看成思辨之所,论辩之地。以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深刻的法律主张来追诉犯罪;我们不需要、更不能凭借独占诉讼资源的方式在论辩中占得先机;我们提出的证据和指控需要的是在辩护人的质疑中仍能岿然屹立而不倒。我们应该要认识到质疑及辩护力量的强大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我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加强练兵,提升自己;通过立足本职,履行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在检察工作中采取规范的执法手段

  贝卡利亚专立一章来表述其对刑讯的态度。他认为“这种方法能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他嘲讽地说:“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刑讯更为荒谬之处还在于它必然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同时,贝卡利亚在论述中始终强调人的自然感情的重要意义。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再来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我认为不应归入“高标准、严要求”的范畴,而应成为我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坚决贯彻。在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真正做到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办案环节,严格遵守流程,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

  读《论犯罪与刑罚》,我想从中获取一种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智慧是让我们认识世界、解读世界的法宝;而知识则会因为时间的更替而被淘汰。在以后的工作之余,我依然会常翻动这本小册,这是一本常读常新的书,能在不同的阶段给我不同的启示。尽管目前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但我相信,贝卡利亚分析问题的智慧,科学理念的根植必将对我的工作有所裨益!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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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导读:本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勇气与睿智——品《论犯罪与刑罚》

  2012级本科生张梁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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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 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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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共3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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