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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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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无效共5篇 无效的承诺书具备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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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承诺书无效共5篇 无效的承诺书具备有哪些条件,供大家赏析。

承诺书无效共5篇 无效的承诺书具备有哪些条件

承诺书无效共1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认真细致的审查,本人根据您于××××年×月×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本人仔细研究了您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第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意见,为此对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对原权利要求1重新进行限定,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原说明书×××处,依次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种修改应该是允许的。

  另外,本人还×××××,从而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这些修改详见于随附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1.新颖性

  (着重突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所批露,因此具有新颖性) 2.创造性 (三步法——

  第一步,通过对比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公开的技术特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确定本发明的区别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说明对比文件未给出用此特征解决此问题的技术启示,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再说明利用此特征的有益效果(解决了的技术问题),说明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面讨论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并对说明书作了相应修改,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所有缺陷,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后,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人,本人将全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无效宣告请求书

  本请求人××对专利号为××,专利权人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号为××,申请日为××,(公开号为××,公开日为××),授权公告号为××,授权公告日为××。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为便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分析本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对上述专利权的影响,本请求人愿意与专利权人就提供的证据当面质证和辩论,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提供证据)

  本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如下:××××

  (简述案情)

  本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涉及××××(介绍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

  (详细论述)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论述权利要求1中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被单独的对比文件××全部公开,或者虽然没有从字面上公开,但也属于可从对比文件中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再论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没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或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本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答辩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的答复。

  专利权人于××××年×月×日收到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为此专利权人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要求书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驳回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详见本意见陈述书所附的权利要求书。

  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但须考查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文件的效力,不具有相应效力的对比文件可不做具体分析)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所有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得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在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承诺书无效共2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全文______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承诺书无效共3

  全文

  ______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承诺书无效共4

  职工写下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办理社保,该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郑先生于去年5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岗期间没有办理社保。今年初,郑先生离业公司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公司表示,去年5月5日,郑先生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公司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郑先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先生虽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郑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裁决公司为郑先生补办社保,而郑先生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该区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不少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殊不知这种做法属无效行为,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陆振华律师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员工书面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小林是刚毕业后来到深圳找工作的大学生,几经周折终于在一家科技公司谋到销售员一职。由于家在农村,家境并不富裕,加上父母年老多病,因此很想多赚点钱寄回家里孝敬父母。销售员的工资税前月薪3800元,可是扣除社保费用、个人所得税后只剩不到3000元了,于是小林向单位申请并提交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林立刚于XX年XX月XX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以现金支付。特此承诺,请公司批准!

  承诺人:林立刚2009年8月18日律师评析

  这样的承诺是无效的。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办理社会保险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办理社会保险包括两方面:第一是要办理社保的开户及登记手续;二是要依法定的数额进行足额缴纳。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签订的承诺书,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故小林和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所以小林随时有权要求单位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补办手续应当补缴至小林第一天到科技公司开始上班之日。此外,科技公司除应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外,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企业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从外地来北京工作,与某外商投资企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社会保险条款进行协商时,辛某考虑到自己家不在北京,并且自己对于北京的工作不知是否适应,如果每个月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可能最后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社会保险的转移续接手续又非常麻烦,因此,主动提出要求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而要求企业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工资发给自己。企业考虑再三,认为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自己没有多少责任。为了稳妥,企业要求丰某签订了书面的同意书,承诺自己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陵,企业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给李某。

  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1年后,发现自己对于北京的工作生活都比较满意,因此,决定长期在北京发展,由于工作出色,有其他企业愿意高薪聘请辛某,但是,李某由于与该外贸投资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较长,并且有违约金的约定,因此,一时无法“跳槽”,为此事某十分苦恼。但是,经“高人”指点后,发现《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例是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于多数企业来讲,该案例或许是个“血”的教训,因为,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是劳动者本人,而最后劳动者却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形在实践中有不少,首先,我们提醒大家,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沦何种原因,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都是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滞纳金等。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如上述案例,劳动者主动提出用人单位不用办理社会保险,而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多重损失。用人单位自身所应承担社会保险费实际上已经支付,只是没有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给了劳动者本人。但是,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监察中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且补缴相应的费用,并要给付滞纳金。而用人单位并不能以自己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补缴或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劳动者征缴。因此,用人单位等于支付了两次社会保险费。对此该任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将社会保险费发放给了劳动者,则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劳动者返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承诺书无效共5

  无效合同确认书

  ______

  你单位与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号______合同,经我局确认: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立即停止履行该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采取下述办法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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