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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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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汇编3篇 银行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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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汇编3篇 银行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

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汇编1

  附件1

  成都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贷款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经办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基于贷款银行,开发商双方同意,为开发商开发的_________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_________,销(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以下简称“指定楼盘”)合作开展个人按揭贷款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与内容

  一、本协议适用于以下名称和地址的楼盘

  楼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银行同意为购买上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指购房人,为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指定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人。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房人购买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指定楼盘的房屋。

  三、贷款银行对指定楼盘提供的按揭贷款总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其中住房贷款不超过______万元,商业用房贷款不超过______万元)。按揭贷款总额度,是指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全部贷款合计总额可以但并非必须达到的金额数。

  四、购房人所购指定楼盘的商品房为住房的,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70%,最长期限不超过 30年;购房人所购指定楼盘的商品房为商业用房的,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单笔按揭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每笔购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 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条 合作条件

  一、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发商应向贷款银行出具“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表明开发商股东大会同意为合作项目下的任一购房人的全部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如果开发商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为购房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开发商应向贷款银行出具“董事会决议”,表明开发商董事会同意为合作项目下的任一购房人的全部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在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前,贷款银行没有义务与开发商开展本合作协议下的业务合作。

  三、开发商在贷款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商同意购房人委托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该账户。按揭业务合作期间,贷款银行对开发商存放在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享有监管权,开发商必须将资金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如出现资金被挪用或转移的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拒绝开发商支取或划转该账户中的款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开发商按照下面第 种方式与银行开展合作: □开发商对购房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一手房按揭贷款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开发商协助贷款银行办妥购房人按揭房屋的抵押预告手续,贷款银行取得购房人抵押预告登记证书后,向购房人发放按揭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划入开发商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开立在贷款银行的账户。

□开发商为购房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一手房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最后届满日后两年止。在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后,或者借款人已还清全部借款时,开发商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自行解除。开发商协助贷款银行办理购房人按揭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取得房管局出具的购房人抵押预告登记凭证后,向购房人发放按揭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划入开发商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开立在贷款银行的账户。

  五、开发商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贷款银行交付保证金: □开发商无需向贷款银行交付保证金。

□开发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发放金额的____%交付保证金,用于担保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的贷款。贷款银行将开发商交付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六、开发商交付的保证金采取专户管理方式,用于开发商为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开发商须与贷款银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并按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交付保证金。针对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的每笔贷款,开发商须出具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书,确认该笔贷款纳入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范围。

  如开发商交付的保证金余额由于贷款银行行使质权直接予以扣划而减少,则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自贷款银行扣收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七、购房人贷款本息到期或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购房人不履行债务的,贷款银行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或同时使用下列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清偿义务;贷款银行有权扣收开发商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金额用于清偿开发商所担保的债务款项;

(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直接扣收交付的的保证金;

  开发商应在贷款银行要求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贷款银行有权终止与开发商的合作,并对开发商采取追偿措施。

  第三条 业务流程

  一、购房人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时,开发商应该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签署相关文件,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协助提供购房人的有关资料和贷款银行为审批按揭贷款所需的其他贷款文件。

  二、贷款银行经审查同意向购房人发放贷款的,开发商应及时 通知购房人到贷款银行签署《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及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

  三、开发商应在与购房人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后 日内到房产登记机关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并负责收集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贷款银行与购房人签署《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及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后,开发商应按照产权交易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供全套所需资料,并在贷款银行和购房人的配合下在 日内办妥预购商品房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妥后,开发商应确保购房人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有关购房票证、已付房款凭证的复印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正本原件一并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四、如果贷款银行已经向开发商发放指定楼盘的项目开发贷款的,开发商应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银行发放的个人按揭贷款)用于偿还贷款银行向开发商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开发商未履行前述开发贷款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有权直接扣划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账户中的款项用于收回向开发商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银行的陈述与保证

  一、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都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购房人提出的借款申请独立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自行决定是否向该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

  二、在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贷款银行对指定楼盘提出的个人房屋按揭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将书面通知开发商。

  三、在具备办理条件的前提下,购房人与贷款银行配合开发商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全部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有关手续。

  四、开发商在向贷款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购房人进行追偿,贷款银行有义务协助开发商向购房人追偿欠款。

  五、开发商在向贷款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贷款银行1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商出具履行担保责任证明。

  六、贷款银行在开发商授权范围内,因清收购房人欠款扣划开发商账户内的资金后,应将扣划账号、合同号、扣划金额及剩余债务金额通知开发商。

  第五条 开发商的陈述与保证

  一、开发商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已经向贷款银行提供其合法、真实、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二、开发商保证其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有关指定楼盘的建设和销售资料及其在有关资料上的签字盖章真实、合法、有效。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房屋销售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开发商向贷款银行出具的售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三、开发商应向贷款银行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在抵押房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60日内,开发商应在购房人配合下到 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房产办妥分户产权证书,并按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前述手续办妥后,房屋他项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原件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四、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期间,开发商应配合接受贷款银行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应贷款银行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与他人签订之重大经济合同、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

  五、开发商授权贷款银行,在本协议项下开发商有任何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时,贷款银行有权扣划开发商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六、开发商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等业务活动中,涉及包括贷款银行在内的成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图形、文字的,应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

  第六条 违约情形

  一、开发商应依据其与购房人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不得将购房人所购房屋重复出售或另行抵押给贷款银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因为开发商施工原因、工程质量原因或者延迟交房、擅自将购房重复出售或者另行抵押给第三人等原因造成购房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开发商发生对贷款银行实施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推荐虚假购房人进行非法融资,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证明隐瞒购房人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开发商与购 房人串通虚构房屋价格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况的,贷款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同时,贷款银行有权就开发商涉嫌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开放商应在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前30日及下列情形出现后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1.公司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开发商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开发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指定楼盘或者开发商的其他主要资产被有权机关实施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除指定楼盘的按揭阶段性保证外,为第三方提供保证,造成其财务状况下降或者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开发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6.开发商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开发商经营、财务状况或指定楼盘的正常建设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开发商对指定楼盘的预售资格被取消,或者停产、歇业、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

  四、开发商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发生、出现前款所述事件或情形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1.立即停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并终止本协议;

  2.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违反义务而给贷款银行造成的所有损 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贷款银行、开发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泄密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 年。合作期限届满后,指定楼盘的房屋尚未销售完毕的,贷款银行可在开发商具备第二条约定的条件且开发商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继续为指定楼盘房屋的购房人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银行根据本条继续为指定楼盘房屋的购房人提供贷款的,贷款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续适用于本协议。

  三、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因国家信贷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前已经办理完毕的业务继续执行原有协议的约定。

  四、本协议经贷款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五、贷款银行指定其下属的本合同首页所列的“经办支行”办理贷款手续,且指定该经办支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贷款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催收、申请公证执行、提起诉讼等),并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其公章或相关业务章,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开发商。开发商已知悉并同意贷款人及其指定下属支行上述行为,并无异议。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贷款银行、开发商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提示

  贷款银行已提请开发商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开发商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此页以下无正文)贷款银行:(单位公章)开发商:(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经办银行:(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签约时间: 日

  月

  日年日

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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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支行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并销(预)售的 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保证项目预售款和工程款不被挪用,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乙方在甲方开立指定账户。甲方对购买该项目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万元,贷款最高成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商用房)。

  第二条根据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约平方米,定名为,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有住房套,有商用房套,预计售房款约为万元人民币,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条乙方同意将所有购房客户支付的全部房款存入帐户上,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在与借款人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把贷款全部划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

  第五条乙方同意为其购房客户在甲方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放弃对主债务已有的担保的抗辩权(包含物的担保的抗辩),在其购房客户不能或没有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偿还主债务项下全部的债务。担保期限为两年,自主债务到期或因甲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起计算。在甲方贷款发放前,乙方应当与甲方及购房客户另行签订“回购”的三方协议,约定回购的程序及条件。乙方在甲方指定专用帐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金额的%,作为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将代收的购房客户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一并存入在甲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造、预售和销售活期存款、结算和物业租金、管理费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八条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用在建工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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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记手续,并取得期房抵押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在项目竣工后,应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交由甲方保管。

  第九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保证购房人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若存在重复抵押或产权、财务纠纷,乙方必须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该户借款本息。

(二)乙方必须保证为购房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之全部购房合同正付文本一式_____份。乙方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合同,套取甲方贷款,否则,甲方可以乙方做虚假合同为由,要求乙方偿还该户借款本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他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式,向甲方申请假的个人住房贷款;甲方一经发现将终止向乙方提供一切贷款,并立即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所有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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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汇编3

  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经销商): 乙方(银行)

  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弟一条:甲方为乙方开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负责汽车消费市场的开拓,目标客户的选择,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二条:甲方应在乙方设立结算账户,营销资金通过乙方结算,并保证将购车首付款(购车总价35%)及时足额存入该结算账户内。

  第三条: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销合同》、首付款、相关贷款资料。经审查购车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才能向甲方出具《贷款通知书》,对以上材料不全的,乙方不发放贷款。

  第四条:乙方负责办理车辆保险。甲方做好目标客户的资格,资信调查工作,并负责贷款合同公证、车辆抵押等手续。甲方对于销售的车辆有义务提供工商验证、检测、缴纳附加税,车辆牌照等配套服务,并保证只有在办理完车辆入

  户上牌手续后方可将车钥匙交给购车人,另将车辆发票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于办理完车辆牌照10日内一并交给乙方,并将有关手续交乙方一份建档,否则,不能按时发放贷款,及其他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必须按购车额10%逐笔存入风险抵押金。甲方需开设专户管理,平时不能随意支取。

  第六条:如果贷款(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合同到期,甲方无条件用风险金归还贷款本息,同时必须在当月内补齐所用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金。

  第七条:如果购车人有一户或者一户以上累计三个月不还款,乙方有权停办贷款业务,抓紧追款,追款甲、乙双方紧密配合,追缴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待款项归还后,再恢复业务办理。

  第八条:由于甲方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以厂家的三包标准为准)导致购车人不愿意偿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及时归还购车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第九条:由于甲方的故意违法行为或与购车人恶意串通导致购车人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甲方全部负责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利率政策等相关信息;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反馈汽车销售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第十一条: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有关条款文本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甲方(经销商):

  代表:

  乙方(银行): 代表:

  年

  月

  签约地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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