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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违诺责任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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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违诺责任本站推荐3篇(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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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违诺责任本站推荐3篇(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书)

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违诺责任本站推荐1

  XX人民医院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医院各科室、病区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二、本制度所称医院院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医院各科室、病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医院院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医院院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医院各科室、病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院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医院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医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五、对违反医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科室、病区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医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医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六、对违反医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科室、病区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选优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并落实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

  1.院务信息公开办不定期对全院各科室院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考评,监督、检查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群众反映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并督促各相关科室严格执行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规定。

  2.院务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医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内部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对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公开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3.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医院各科室(部门)应严格遵守医院院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把院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科室和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和评先评优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上级行政部门和我院组织的检查考核中,对成绩优秀的科室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可作为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违反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将依照我院院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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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小学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一、第三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师风师德建设和推动学校行风建设,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师风师德状况,并为其年终考核奖惩、职称晋升、聘任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与等次;考核对象为全体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支部书记、校长、学年组长和优秀教师代表组成的师德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每学期对教师进行师德考评。

  第四条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采用的具体方法:

  1、自评法:即由教师本人对照评价标准自我总结和评价。

  2、观察法:通过平常的观察记载,对教师进行评价。

  3、问卷法:通过在学生、家长、教师中进行问卷调查,对教师进行评价。

  4、座谈法:通过召开家长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被评价教师的师德情况。

  第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者,考核为不合格:

  1、工作懒散,不负责任,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育工

  作任务,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一推了之。

  2、歧视、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3、举止粗俗,出言不逊,搬弄是非,闹不团结,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4、厌恶差生,不尊重学生家长。

  5、行为失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与师德要求不符的行为,例如:

(1)让学生或通过学生家长为自己谋取私利。

(2)捞取钱财为目的,私自或相互介绍迫使学生接受家教。

(3)侮辱猥亵学生。

(4)违反规定,擅自向学生推销复习资料。

(5)参与赌博和搞迷信活动。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任课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考核为优秀;略低于或少于下列条件,考核为合格。

  1、教师结合课内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

  2、所教班级的学生能遵守纪律,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方法和习惯,严谨而亲切的教风受到学生的称赞。

  3、经常与班主任、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主动地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得到班主任、学生和家长的好评。

  4、关心爱护差生,转差效果显著。

  5、随时随地纠正学生不良行为,并能及时向值班人员、班主任、政教室反映情况,协助处理。

  6、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一些家访,通过家访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七条此项考核结果的作用:

  教师师德考核为优秀,则优先考虑评优、晋升。

  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则无资格参加评优、晋升等,并要扣除一定的年终考核奖。

  若有严重违反师德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待岗、解聘。

  二、第三小学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教职工发生不遵守师德师风规范的行为,按以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1、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2、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程度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当年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并不得参加评优、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

  3、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重,造成的不良后果有较大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4、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严重影响很大的。对当事人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5、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教职工发生重大违反德师风规范的行为,中层领导或教师不按规定要求不报,造成迟报、谎报刊、瞒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当年不得参与评优晋职晋升、诫免、降职的处理。

  7、发现学生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发现教师犯罪而知情不报、推诿逃避的干部、教师,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永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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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个服务”(即:地税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税干部为纳税人服务、地税机关为基层服务,以下简称“三个服务”)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人员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不断提升“三个服务”水平,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西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违诺行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理、经济惩戒和行政处分。对地税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党员干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违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违诺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违诺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

  对地税部门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地税工作人员违诺责任的追究形式为:行政处理(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行政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违诺单位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对地税部门的违诺责任追究



  第五条

  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

(一)未每月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地税收入统计报表和专题分析报告的;未按要求及时调查研究国家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的;



(二)未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宣传地税工作和地税政策的;



(三)未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未按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的;



(四)未建立首问责任制、推行假日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度、纳税提醒服务制度的,未印制和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的; 

(五)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确有特殊困难并提出上门服务要求,地税干部无正当理由未上门服务的,或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向纳税人解释原因的; 

(六)未按规定在纳税人集中的办税场所设置统一规范服务标志的,办税服务厅设施未按“六有”要求设置并美化、绿化、净化的,办公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

(七)城区未推行“一窗式”服务、农村未推行“一站式”服务的;



(八)未按规定公开税收政策、税负评定、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服务内容、廉政纪律的;



(九)未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双定”户税负并进行税负公开的; 

(十)对“双定”户未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 

(十一)未按规定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申报方式落后、单一,不利于纳税人申报纳税的;



(十二)未根据纳税人的需要进行税法培训辅导并做好辅导记录的;



(十三)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一年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了两次或两次以上检查的,未实行查前告知制度的;



(十四)未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



(十五)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六)未公布纳税人投诉电话,未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的,未认真受理纳税人投诉的; (十七)一年召开向纳税人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少于两次的;

(十八)违规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强行推销物品和征订书籍报刊的;

(十九)未依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强化事后监管的; (二十)上一级地税机关接到下一级地税机关请示和报告的有关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的;

(二十一)对基层来信来访未登记或未处理,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十二)出现“公文打架”的;

(二十三)未建立领导包片、机关与基层联系制度的。第六条 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

(一)一年内向地方党委、政府征求对地税工作意见少于一次,未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的;



(二)未建立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醒告知制度,及时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告知纳税人,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

(三)地税机关未聘请义务监督员明查暗访的;未及时纠正和解决纳税人和社会反映的地税行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 

(四)未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地税干部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五)各级地税机关(含市局机关各科室)在基层对机关测评工作中满意率在60%以下的;

(六)对上级地税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和责令改正意见不执行或执行偏差的;



(七)各级地税机关作出重大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对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地税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

(一)未做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工作,未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布置的工作,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 

(二)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地方社会稳定,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遭受损害,受到地方党委、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



(三)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引税、买税、卖税”,或者收“过头税”,或者收入混库串库,擅自降低税率或征收率,少征税款,或者有税不收的,擅自提高税率或征收率,多征税款,违规预征税款,摊派征收税款的;



(四)不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违反税收政策规定,擅自作出税收优惠决定的;



(五)地税部门被纳税人提起诉讼,一年内败诉两起以上(含两起)的。

  第四章 对地税人员的违诺责任追究

 第八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纳税人多缴、少缴税款的; 

(二)对纳税人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未对纳税人提出纳税要求或进行纳税辅导服务,致使同类问题或类似问题重复发生的;



(三)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生硬、与纳税人发生争吵的; 

(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首问者未引导办理相关事项而造成纳税人多次往返或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的; 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涉税事项的; 

(六)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

(七)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

(八)开展税务检查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

(九)未经批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实施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

(十)《税收征管法》规定与税务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地税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

(十一)实施检查结束后未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情况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反馈,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的; 

(十二)以不文明方式对待纳税人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第九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一)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

(二)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

(四)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抵免税申请的; 

(五)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未按规定审批而延期缴纳税款的;



(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八)未在法定期限内归还已调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

(九)地税机关干部违反规定,被基层投诉并经调查证实确有过错的;



(十)接受纳税人有碍公务的吃请或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的。第十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

(一)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未一次性告知,造成纳税人重复往返的;



(二)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三)违规办理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



(四)遗失或损毁已调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

(五)地税干部单人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 

(六)违规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应保密的事项的;



(七)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

(八)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

(九)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

(十)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 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第十一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待岗: 

(一)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

(二)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第十二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执法资格: 

(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

(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

(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

(四)跨征管范围乱征税款的; 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

(六)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三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惩戒:



(一)在征、管、查一线工作的地税干部未挂牌上岗的,未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的;



(二)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的; 

(三)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打扑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的。

第十四条

  地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一)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少征、不征应征税款的; 

(二)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三)收受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红包”、有价证券、礼品的;



(四)在纳税人处报销费用的; 

(五)向纳税人借款借物的; 

(六)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章 违诺责任追究的适用



  第十五条

  违诺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

(一)违诺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

(二)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违诺行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三)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违诺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四)承办人的违诺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违诺责任;由单位领导决定的,由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违诺责任。



(五)承办人违诺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违诺行为人的责任: 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过错的; 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文件、导致过错的;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违诺的;



(四)集体研究中个人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第十七条

  从轻、从重追究,是指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诺行为应当受到的追究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追究,是指除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诺行为应当受到的追究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十八条

  违诺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错误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违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违诺责任:



(一)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不听劝阻造成违诺的; 

(二)同一内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违诺责任的;



(三)因违诺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违诺责任调查、追究的。

第二十条

  同时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违诺行为的,应当合并追究,按其数种违诺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责任追究加重一档给予追究;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依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但其他责任追究制度对同一行为已经进行了追究的,不再追究。

  第六章 违诺责任追究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对违诺行为的调查由地税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地税干部应当将日常税收工作中发现的违诺行为或线索及时提供给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还应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经费审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渠道发现违诺行为线索。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违诺行为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违诺事实进行调查和定性,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并作好笔录,写出调查报告,拟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单位),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

(二)对没有违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无违诺定性决定; 

(三)对违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监察部门重新调查;



(四)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

(一)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移交法制、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

(二)对定性为无违诺的行为,应作出无违诺言行为的通知; 

(三)对事实不清的行为应补充调查;



(四)对应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移交其他机关。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人(单位)不服违诺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地税部门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地税部门申辩。

接受申辩的地税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责任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处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辩人申请停止执行,处理决定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诺行为处理后,如属举报案件,监察部门应书面通知举报人对违诺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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