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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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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小编整理3篇 厦门大学纪律与处分规定考试答案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小编整理3篇 厦门大学纪律与处分规定考试答案,供大家参阅。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小编整理3篇 厦门大学纪律与处分规定考试答案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小编整理1

  发行版本:C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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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1/10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高职学生,并作为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2 规定内容 2.1总则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007-9-1发布

  20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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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其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司法部门未作处理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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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处理。

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含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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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人格侮辱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有酗酒、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隐匿、观看、传播、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考试违纪处分

  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未将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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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对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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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 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41学时以上(含41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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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违纪后积极承认错误,配合案件处理的; 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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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凡受纪律处分者,在本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本各种奖励的资格;

  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纪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超过三个月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3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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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未成年学生还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至少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张贴并登报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违纪证明材料; 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4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管理的各类学生。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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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条 学生违纪违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旷课、旷晚自习、旷早操和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凡无故旷课1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评奖和荣誉评比活动。升旗仪式为1学时、晚自习2学时、集体活动每日9学时(其中上午5学时、下午4学时)。

  2、累计旷课达3 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7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l0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l4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l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造成打架但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人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人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谩骂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9、凡作伪证,制造假案,干扰事件正常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在校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喝酒酗酒、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有购买和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买酒和喝酒酗酒、私藏管制刀具等三项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其学期综合素质考评评定为不及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当事人所在宿舍其他学生的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每人扣10分。

  3、取消当事人所在宿舍学生的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享受各种奖、助学金的资格。

  4、取消该宿舍学生所在班级本评选先进班集体资格。

  5、取消该宿舍本“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6、对情节严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缓发毕业证半年。

  第十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让本校人员或校外人员留宿,发生物品钱财丢失者,留宿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异性未经管理人员允许强行进入公寓或带异性进入公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不按时归宿,一周超过两次,一月超过五次或无正当理由彻夜不归一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就寝后大声喧哗、打闹或听放音响等设备,对其他人的正常学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破坏公物,根据其对公物破坏的程度予以相应的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参加、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论文(包括考试,考查课、其他闭卷测试和实验报告等)者,视其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1、考试作弊者,按《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2、由他人替代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方式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如重犯者,态度恶劣及恐吓、打击、报复师生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实习生违反学校及实习单位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参加院、系各种评优和各类评奖的资格。

  第十八条 违反纪律曾受过一次处分,继续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一般情况下,由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以上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

  4、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后一周内提交处理意见;复杂事件一般在事发后两周内提交处理意见。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召集相关系负责人协调处理。

  6、必要时,学生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7、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均由学生处归入学院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毕业离校时,处分决定不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8、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9、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本人签字领取。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将处分决定直接递达学生本人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邮递学生本人或家长。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党政办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各系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各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处理失当的应立即纠正,对无理取闹的学生或家长进行说服教育,不听劝阻者,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递达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学院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起1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予以解除。

  1、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经所在系审批后予以解除,并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以上处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处分解除证明表,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记过以上处分解除决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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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

  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2005年6月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小编整理3篇 厦门大学纪律与处分规定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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