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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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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3篇(做好社区矫正)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社区矫正3篇(做好社区矫正),供大家赏析。

社区矫正3篇(做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1

  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摘要】: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本文试图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探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性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 社区矫正存在问题改进对策执行难

  一、基本情况

  2003年,我国在五个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并逐步推广。经过8年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试行。现在虽然在全国国地普及社区矫正工作,但就工作现状而言,由于社区矫正尚未立法,工作部门与人员队伍也没有专门化,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困难,今年以来,我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实地调查、专题研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思考,并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二)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判处缓刑的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在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5]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于达到。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没有确切的参考依据,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缓刑的适用量,反映了刑罚执行制度上倾向于监禁刑罚,尽量减少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思想。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从而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这样就不用承担失察等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基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我国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由于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因此从长远来看,要克服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目前,应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一是扩大管制刑的适用。管制刑是我国唯一的一种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主刑,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它的适用符合现代刑罚理念,对社会、更对犯人本身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应当扩大适用管制刑。尤其要注意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的适用。

  二是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或有条件的释放,对于那些并非怙恶不悛的罪犯来说,投入监狱或重新收监执行刑罚这顶悬在其头顶上的帽子具有更为直接和具体的威慑,从而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其他部门及社会应正确看待审判人员对缓刑或假释的适用,取消适用的比例限制,加大适用的数量。对未成年犯(占%)、老残犯(占%)和女犯(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动犯罪的)应考虑多适用假释。

  三是积极尝试社区矫正的新形式。监狱可尝试多种途径,多种灵活的执行方式,加强犯人与社会的联系,例如,允许犯人到社会上试学、试工、试农;扩大适用《监狱法》规定的离监探亲制度;尝试作为释放前准备的休假制度,可以允许犯人在释放前的6个月内,每月数日返家。

  四是加强社区矫正的执行。为缓解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更为使得对犯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够落实,各地可以成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民政部门联合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及协调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项工作,同时,为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吸纳社会志愿者参加。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尚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社区矫正的扩大适用,因此,要实现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目标,还需要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改革。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将管制刑改造成为社区服务刑,对轻微犯罪者适用。“管制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见诸于法律,是我国的独创。”它是中国这种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颁发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法规中就做出了规定,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广泛运用。但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的不断变革,对这一刑罚手段的适用和执行都带来了许多困扰和制约,近年来不断有人主张废除管制。此类主张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管制赖以存在的新生人民政府需要处理大量反革命分子的特定历史条件已经丧失,党的基本路线和政府的工作重心都发

  生了根本的转变,因此管制刑应当因时制宜地退出历史舞台。二是管制刑的存在有损刑罚体系的?21?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对建国以前该党取得政权之前所统辖的革命根据地内实施的管制制度的延续和继承,被认为“是过去在老解放区就义行之有效的办法”。科学在实践中,近年来管制刑的适用比例一直很低。如上所述,2000年前后,管制在适用的全部主刑中仅占%左右,全国仅有数千起。因此,为了管制不致于在受观念和实际执行困难的情况下逐渐名存实亡,并在借鉴国际刑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更名为社区服务刑。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社区服务刑制度日渐完善。它对于教育矫正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将管制刑改造成为社区服务刑既是使现行管制制度摆脱困境的需要,也是使刑罚制度在不断迈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与国际刑罚制度接轨,使刑罚制度与政治手段不断分离的需要。应当说,由管制刑改造而成的社区服务刑,既保持了刑罚社会化的优势,又增加了新的内涵,更加适应在逐步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这一刑种惩治犯罪,保护人权,补偿社会,预防犯罪的作用。当然,对犯罪人适用这一刑种应当附加一定的条件,这是各国通行的实践。具体附加哪些具体条件,笔者尚未仔细斟酌,但是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条是绝对必要的。?22?性。三是管制刑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2修改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适当放宽缓刑条件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标准。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的范围过窄,以3年为界不合适。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轻刑犯标准与其他国家的标准有很大不同。在我国5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应属轻刑范围,实践中被判3-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占了相当大比例;而在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2年以上就算重刑犯了。因此,刑法第72条中“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宜改为 “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适当缩短假释条件中已实际执行的期限。将刑法第81条第所规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一实际执行的必要期限,缩短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八年以上;或者将审前羁押的时间和改判为有期徒刑之前的时间包括在内,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审前羁押时间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的公正,实现其目的,将犯罪分子的审前羁押时间考虑在内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刑法第81条第2款 “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的规定,也有些机械。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确实实行了从根本上剥夺不可改造的罪犯的犯罪能力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规定了对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判处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政策和立法的依据是有选择地剥夺犯罪能力的犯罪学理论,同时是为了应对近年来社会各界恢复死刑的强烈呼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而在我国,整个刑罚制度都是建立在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哲学基础之上的,同时有保留着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死刑。无论是从刑罚哲学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看,都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再做出这类不得假释的规定。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单一的假释制,而不是向我国这样实行假释与减刑双轨制。在不设置减刑制度的国家,对于罪犯判处不许假释的终身监禁能够从根本上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而在我国实行假释与减刑双轨制的情况下,对罪犯不实行假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目的,罪犯通过减刑照样可以回到或提前回到社会。因此,这一条款的规定宜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以及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的,可以假释。

  3为缓刑和假释规定明确、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刑法对适用缓刑和假释的规定都存在一个问题,实质性要件不够确定,所谓“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样的条件执法人员很难掌握,实践中承办案件者害怕日后承担责任,对于可此可彼者,通常不判缓刑,不决定假释,这也是缓刑和假释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建议修改完善立法,为缓刑和假释规定一套确定的、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此外,对于缓刑和假释的罪犯需要遵守的条件,现行法律都规定了基本一致的5条。这显得比较简单,针对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因为违反缓刑或假释条件而被撤销缓刑或假释的案例极为少见。刑事立法对缓刑和假释服刑人员应当做出更加符合执行刑罚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对罪犯更具针对性的条件。此外,立法还应当给予刑事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审判人员或者改革后的假释裁定人员针对罪犯的实际,确定其应当遵守的更加零活、具体的条件,以实现缓刑和假释的目的。

  4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出现法定的监外执行情况,应当及时适用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2001年监狱系统获准监外执行的犯人仅占在押犯总数的%,同期,还有%的老残犯和%的精神病犯仍在监狱内服刑。据监狱管理部门介绍,我国目前年龄最大的在押罪犯高达92岁,80岁以上的服刑人员并不少见。建议对这两类犯人扩大适用监外执行,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的目的,也凸显我国刑罚的文明、人道,与政治文明的建设步伐相适应。.(三)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

  如上所述,根据现行立法,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因而出现了各种执行不力的情况。要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有效执行社区矫正,必须通过修订立法来改革现行执行体制,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銆€

  首先,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如设置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社区矫正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在各县、市、区设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设专人执行社区矫正,直接负责这部分罪犯的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其次,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队伍。有了执行机构和执行制度,还要有合格的执行队伍(工作人员)。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也属于国家刑罚执行的范畴,因此必须由国家公务员负责执行,但是,又由于非监禁刑罚在社区内执行的特点,因此当地社会力量对矫正工作的支持是很重要的。为此,我们建议,应建立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加的执行队伍。社区矫正局应制定包括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和职权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专业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上述从上至下的各级机构都应确定编制、岗位、任职条件。社会志愿者,基层社区矫正结构在当地社区招募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管理、教育、监督并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的犯人。这些志愿者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当然也要有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设置专门的假释委员会

  从假释的性质来看,它不是改变原判决,只是执行方式的变更,并非改变法院的判决,不涉及法院的职能——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另外,如前文所述,我国现法律规定假释裁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有一定弊端。为此,我们建议修改立法,从体制上理顺假释的决定权,设立专门机构——假释委员会来决定对罪犯的假释,在各省设立分会,由假释委员会及其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定。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结束语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二是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三是有利于罪犯刑满之后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四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行刑成本;五是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六是有利于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增强社会稳定的基础;七是有利于与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接轨,探索和建立我国人道、文明的刑罚制度。

  基于以上认识,司法部委托该该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将其研究报告于2002年报送中央有关决策部门。相关中央决策部门领导对报告予以肯定,并要求司法部开展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商相关部门解决有关问题,包括立法问题。此后,司法部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协商,这三个部门与司法部已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选择了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6个省市开展试点,要求要求部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9月8日,两院、两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会上,6个省市的相关部门报告了本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两院、两部的领导对开展试点的地区提出了要求。目前,上海市已在全市推开试点工作。北京市选择东城区等区县开展试点,并决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省市也已经完成试点的准备工作,已近期内开始试点。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探索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区矫正2

  兼收并蓄 勇于实践

  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路子 海曙区西门街道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西门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截止今年9月底,我们街道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9人,依法解除矫正18人;现有矫正对象31人,其中缓刑14人、假释10人、保外就医4人、剥夺政治权利3 人;共建立公益劳动基地13 个;累计组织开展矫正人员集中学习45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576人次、组织公益劳动690人次、矫正对象共进行思想汇报458人次。我们街道接收的矫正对象人数占到了全区的四分之一以上,矫正对象的五类人员中,除了管制对象以外,其余四类矫正对象在我们街道辖区都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相对突出。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伊始,街道党工委就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西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街道综治考核工作,街道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经常听取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进程,积极为社区矫正工作出谋划策,亲自指导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组织领导得到有力保障,使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同时,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路子。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抓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矫正工作软硬件的同步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做好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为此我们认识到,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创造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即做好“两支队伍、两个场所”的建设。一支队伍是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之初,街道就在辖区内招聘了一批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法律理论知识,并有一定威望和号召力的热心居民,成立了以退休民警、教师、居委会干部、公务员、高校学生等九十六人的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并为他们颁发了聘书。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西门街道司法所制定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志愿者的工作职责、任务,规定了志愿者在矫正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志愿者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提高业务素质,我们编写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指南》,邀请专门从事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师和矫正工作顾问团成员为他们授课,使他们逐步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方法,目前这支队伍正活跃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线,其作用的发挥越来越明显。另一支队伍是矫正工作顾问团队伍。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较强,它融合了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为了探索该项工作的科学管理,街道建立了一支由法律工作者、高校心理学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工作者、手语翻译老师等人员组成的专业顾问团,并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顾问团工作细则》。顾问团的成立,为我们的科学矫正提供了依法保障,目前我们与宁波大学应用心理研究所合作,请专业人员为一些特殊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测试,以测试结果为这些个案矫正对象制定了一套适合其自身特点的矫正工作方案;我们聘请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刘世宇法官为我们街道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提供实务指导;我们还计划到市聋哑学校聘请哑语老师,教社区矫正工作者学习手语,为今后开展聋哑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做好准备。今年,街道司法所已安排社区矫正工作顾问团的成员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授课三次,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两个场所是指街道司法所的矫正工作室和社区的矫正工作站。为了保证矫正工作有专门的场所,街道专门腾出一间办公用房,建立了全区第一个矫正工作室,在矫正工作顾问团的指导下,根据矫正工作的特点,对矫正工作室的布局进行了设计,力争给矫正对象营造一个宽松、平等的环境,以减少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对立。物质保障上,街道专门为司法所配备了矫正工作专用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档案柜等工作设备,到目前为止,街道为社区矫正工作已累计投入经费20多万元。

  二、抓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夯实矫正工作的坚实基础 在开展社区矫正这项工作中,我们街道严格按照《宁波市海曙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逐步形成“六化”矫正工作法。一是资料登记规范化。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分别建立了矫正对象一人一份的书面档案,并率先在全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书面、电子的两套文档,确保了矫正对象信息登记的准确无误,建立了明晰、完备的基层矫正工作台帐。考虑到街道矫正对象档案的保密性,加强矫正对象档案的严格管理,司法所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接收、档案借阅等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矫正学习专题化。矫正对象的专题学习,采用街道司法所布置和社区矫正工作站自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集中学习,矫正对象的常规教育可分为:一是入矫的规章制度作为必修内容要求学习;二是根据矫正对象性质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三是道德教育、时事教育经常性地进行学习;四是刑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分阶段性地进行学习。三是思想汇报制度化。针对不同处遇的矫正对象,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我们从矫正工作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对于普管级的矫正对象,每月底到司法所报到和上交思想汇报,对于严管级、宽管级的矫正对象,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中的期限规定执行。四是公益劳动特色化。按照“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管理、矫正对象力所能及”的原则,各社区矫正工作站都建立了公益劳动基地,并设定具体工作岗位。如柳庄社区与物业公司签订公益劳动点协议书,设定了打扫卫生、整理文件、义务巡逻、帮扶老人四项公益劳动岗位,矫正对象按周轮换不同岗位参与劳动。五是帮困解难经常化。对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教育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通过每月上门走访,了解关心他们的实际生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如北郊社区一名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经批准长期在外地治病,当其返回宁波后,矫正工作站工作人员马上购买了水果上门探望,既体现了对他的关心,又能及时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六是考核奖惩公开化。严格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有关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定期考核,我们坚持做到考核标准统一,考核内容公开,矫正对象随时可以查阅自己的考核登记情况,严格的奖惩制度落实,充分调动了矫正对象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为了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严肃性,街道司法所制定了完整的矫正工作程序。矫正对象接收时有入矫仪式,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社区治保主任一起对其进行首次谈话,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并向矫正对象发放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须知,同时,矫正对象必须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此规范自己的言行,公安民警依照职权对其制作谈话记录,司法所与矫正对象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发挥监护人在矫正中的作用,与矫正志愿者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实施“一对一”帮教,街道还制定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结对帮教办法》。今年5月份开始,我们街道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先行对矫正对象实行“两个评估”工作的探索,具体由司法所组织实施。即入矫初期进行风险评估,矫正过程实行质量评估,使矫正工作逐步趋于科学化管理。我们的具体做法是,风险评估:矫正对象前三个月,统一实行普管,三个月后,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成长经历、自控能力、心理健康状况、生活来源、悔罪表现等20项内容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划分为三级四等,“严管、普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的管理等级,司法所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矫正处遇。确定为严管级的矫正对象, 每周到社区矫正工作站报到一次,每半月汇报思想一次,矫正工作站人员与社区民警每半月上门家访和走访群众一次,要求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工作站或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并在指定的区域活动;普管级的矫正对象每月到社区矫正工作站报到一次,每月上交思想汇报一次;确定为宽管级的矫正对象, 每季度到社区矫正工作站报到一次,每季度汇报思想一次,工作站工作人员每月电话了解情况。对于普管、宽管级的矫正对象按照要求定期进行走访和参加公益劳动。质量评估:矫正对象在矫正中期和矫正末期,街道司法所通过问卷的形式对矫正对象个人、家庭、社会环境、生存能力、个人认知等方面的调查,了解矫正对象的实际矫正效果和矫正工作质量。矫正对象期满解矫时,由社区民警、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矫正志愿者共同参与解矫仪式,对矫正对象矫正期内的表现向本人反馈,矫正期满宣告书进行宣读,矫正对象进行表态发言,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站还向解矫人员献花,祝愿他们新生活的开始。

  三、抓公益劳动基地建设,把握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 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参加公益劳动,他们既可对社会做出一些有益补偿,又能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能够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街道司法所十分重视加强公益劳动基地建设,推行了“一书一簿二制度”。“ 一书”是街道司法所与敬老院、物业公司等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签定“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并颁发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簿”是“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由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具体负责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二制度”是指“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和“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考核制度”。对公益劳动基地的设置目的和原则、公益劳动的时间、公益劳动基地的建立权限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在公益劳动安排上,街道司法所采取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形式,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制宜,对一些自主选择公益劳动项目的矫正对象,我们计入公益劳动时间,对于他们特长的积极发挥,有利于自身的改造转化。

  四、抓道德法制教育,规范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

  矫正对象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走进了社区居民的视野。他们在社区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但不同的是,他们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街道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少数存在严重思想包袱、情绪十分低落的矫正对象,我们按照分类矫正的原则,实行个案帮教。如翠南社区一名年轻的矫正对象入矫后,与社区矫正工作站配合不密切,一直没有上交思想汇报,为此,街道司法所把她列入重点帮教对象,经过详细调查,摸清了她的犯罪原因,掌握了她原系甬江职高学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家里父母离异,学校毕业后一直无业,根据这一情况,司法所采用思想教育与解决困难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对其进行训诫谈话,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另一方面与监护人一起,帮助她寻找工作,以就业稳定思想,一段时间后,她有明显的悔改表现。目前该矫正对象能够服从管理,按时汇报思想,也找到了一份自己喜爱的工作,对生活充满了希望。

  矫正对象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规范的日常管理,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换来了矫正对象回报社会的实际行动。如矫正对象凌某主动向社区募捐善款200元支持慈善事业,并打算今后在条件许可时,开办一个敬老院。矫正对象倪某将医学保健的专业知识服务于社区老年人。今年四川地震灾情发生后,街道司法所作了统计,累计收到矫正对象捐款近万元,他们在奉献爱心的同时,鼓起了回归社会的勇气,感受到了和谐大家庭的温暖与快乐。

  五、抓资源力量整合,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刑罚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更是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建构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能够服从矫正工作站管理、配合管理人员工作,行为矫正、心理矫正、效果明显、悔罪表现突出的矫正对象,我们给予充分的人性关怀和宽松的矫正环境,并向相关单位建议为他们申报减刑;对于那些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态度恶劣,违反规定,不配合矫正工作甚至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我们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坚决、有力地予以惩处,从而确保社区矫正这一特殊行刑方式的严肃性。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管理中,公安派出所始终履行着执法主体的职能,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十分重视各方力量的整合,特别强调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协调工作。一是矫正对象必须接受社区民警、司法行政人员、治保主任的首次谈话,矫正对象必须接受社区民警的训诫。二是对在日常监管中出现的不服从管理、不配合矫正及思想上出现重大波动的对象,我们指定时间、地点,由社区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找其谈话。三是矫正对象在执行外出请假制度、迁居及矫正期满等工作中,街道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履行必要的手续。同时,我们还与区法院、区检察院经常保持联系,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主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保证矫正工作依法、顺利展开。

  六、抓经验总结积累,探索矫正工作的新路子

  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十分重视矫正工作经验的积累总结,做好横向纵向的信息沟通,遇到疑难问题及时与上级机关联系,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街道矫正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坚持矫正工作例会制度。街道司法所集中听取各社区矫正工作站的情况汇报,掌握矫正工作动态,交流矫正工作好的做法;二是积极报送各类矫正工作信息。我们街道矫正工作的做法被《浙江法制报》报道,矫正工作信息在《海曙通讯》、《数字海曙》等刊物多次录用;三是认真总结经验。街道司法所每季度编写一期矫正工作简报,发放每个社区矫正工作站及相关部门,简报内容主要介绍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搜集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从而提升了街道矫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社区矫正3

  加社区矫正工作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转化效果,帮助矫正对象树立学法、守法意识,提高矫正工作质量。8月23日上午,马山司法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司法所闫所长针对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社区矫正必须敢于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以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开展心理矫治等有效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 是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严格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矫正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特别是要通过入矫谈话教育这一关键环节,使矫正对象明白自己的在刑身份,找准自己的定位,端正态度,认罪服判。

  三 是在人格上注重尊重,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不因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对其歧视,而是充分尊重其人格,矫正对象每次来汇报思想时,做到热情接待,使其一进门能感到司法所对自己人格的尊重,感觉到社会的温暖,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沟通。要注意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在走访、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公益劳动中不泄露矫正对

  象的资料信息。

  四 是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部分矫正对象或因在狱中服刑与外界隔离多年,或因犯罪后受到歧视,或自身心理上的自卑心态及愧疚感,或对法院判决不能理解,导致其心理上出现一定的障碍,甚至少数矫正对象对改造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五 是在生活上注重关心帮助,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社区矫正对象因长期狱中服刑,经济基础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加上社会现实中的歧视和偏见,再就业的需求面临困难重重。心理上的失落、生活上的压力往往会把他们再次推向犯罪的泥潭。因此,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是矫正工作的另一个重点。对解决他们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要充分与街道及相关部门协调,尽可能地解决。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应协助他们依规定向所属社区申请低保困难补助,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方便,有条件时还可与有关工厂、企业结成帮扶对子,安排一定数量的矫正对象参加工作,让他们体会到

  社会的关怀,更快地融入社会。

  近几年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非监禁刑罚执行过程,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调整矫正工作思路和方法,注意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领每一个社区服刑人

  员迅速迈向自己的新人生。

社区矫正3篇(做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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