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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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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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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思康达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实名制登记,按登记信息办理出生证。

  2、出生证办理期限为出院后一个月。

  3、办理出生证以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的产妇信息为依据,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要做亲子鉴定。

  4、出诊在家中或途中的产妇,按住院分娩进行信息登记,给予办理出生证。

  5、外籍(越南、老挝等)母亲,住院分娩,母亲要提供护照,父亲能提供身份证,一个月内不做亲子鉴定,给予办理。超过一个月后,不能提供信息,要个人申请证明,做亲子鉴定,按规定办理。

  6、双亲死亡,不能提供任何信息,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入户口,不发出生证。

  7、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簿等信息改变时,要做亲子鉴定才能发出生证。

  8、亲子鉴定费:一家三口(3000 元)增加一个小孩子加鉴定费1000 元。

  9、鉴定所需材料:一家三口或单亲家庭的身份证及户口。

  上思康达医院 201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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