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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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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申请书共3篇(追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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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申请书共3篇(追偿通知书)

追偿申请书共1

  代偿、追偿业务分析报告

  信用担保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朝阳产业。目前,伴随着行业发展的东风,众多担保机构正迅速成长,但与此同时,信保项目风险也逐渐显露。担保机构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代偿责任,并在补偿银行等金融、非金融机构的风险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代偿项目的增多,追偿工作日益显现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证担保机构资产的良性化,有利于实现担保机构的持续增信。可见,做好追偿工作十分必要。

一、追偿方法选择的重要性

  做好追偿工作,首先要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追偿方法的选择,是指担保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代偿业务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结合项目的不同特点,在众多的追索方法中选出最优、最有效的债权实现方法。

  代偿项目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有的债务人隐匿财产或消失无踪;有的债务人财产有限,且难以变现;有的项目因行业滑坡致使反担保物不值一文。这些复杂的项目情况给追偿工作带来了众多障碍,也促使担保机构必须相机选择不同的追偿方法。对具体代偿项目而言,选择正确的追偿方法将指导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省追偿开支,缩短追偿时间,促进项目损失最小化;从担保机构长远发展考虑,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是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快速发展的前提,是维护担保机构资产流动性的保障,也是保持担保机构信誉度的关键。如果方法选择错误,追偿工作将无法进行到底,中途调整追偿方法,既增加了追偿开支又耗费了大量人力,还可能最终导致项目遭受重大损失,使追偿工作事倍功半。因此,正确选择追偿方法对挽回项目损失致关重要。

二、追偿方法选择时的注意事项

  追偿方法的正确选择建立在担保机构对项目情况充分了解与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各担保机构应提前分析追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结合项目特点并充分考虑以下事项,选择出最佳的追偿方法。

  一)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担保机构的追偿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深入债务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保持定期接触和良好关系,给债务企业造成一定道义上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经常深入现场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掌握企业财务危机的性质与程度,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以便更好地选择追偿方法。

  二)客观评价追偿方法的可行性。担保公司代偿后,债务企业往往会主动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这里不乏有企业为躲避责任而刻意编造以达拖延还款时间目的的方案。担保机构应尽量客观地评价这些解决方案,并在综合比较后择优而用。

  三)同时考虑债权实现金额与实现概率两个因素。即在对各种追偿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时,担保机构不能单纯依据债权回收金额多少来评判追偿方法的好坏,而应综合考虑债权回收金额和实现概率两个参数,选择最佳的追偿方法。

  四)追偿工作是一项同时需要高度责任心、创新精神、坚韧性和务实态度的综合性工作。因此,追偿方法的选择切忌过于宽松,使追偿人员失去必要的工作压力,直接降低工作效率;又要防止方案过于理想化,延误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

三、几种典型追偿方法的适用分析

  选择追偿方法可谓见仁见智,但对于一定条件下的代偿项目而言,总有一种追偿方法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下面,我将集中介绍几种典型的追偿方法,并逐一分析其适用条件,希望能为今后的追偿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一)协议还款法

  所谓“协议还款法”,即指担保机构与债务企业通过友好协商、平等谈判,就债务履行期限、方式、数额、违约事宜等内容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下,达成债务履行协议或由债务企业单方出具债务履行计划,以实现债权清理目的的非诉追偿方法。

  协议还款法主要适用于银行借款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因回款不及时或产品市场行情暂时低迷等原因导致企业短时间内无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且有未来偿债实力的代偿项目。我们公司曾发生过类似的代偿项目。

  协议还款法的好处很多。首先,经友好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能在不伤彼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问题,避免产生“借款成朋友、欠债变敌人”的局面;第二,还款协议的达成也说明企业有良好的还款意愿,这样做维持了企业的信用度,对企业将来再寻求融资影响极小;第三,担保机构允许企业按计划分期还款,给予企业重振旗鼓、东山再起的机会,这也符合担保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国家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机构在选择适用协议还款法时,千万要提防企业借分期还款之名恶意拖延时间,转移有效资产。

  二)文书公证法

  文书公证法,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之规定,将含有“公证条款”的债权文书到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当债务企业不按约定还款时,担保机构只要取得《执行文书》、而无须提起诉讼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上面所说的“公证条款”是指在债权文书中约定“企业不按约定还款时,担保机构有权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文书”是指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或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与债务企业达成的《还款协议书》。

  债权文书公证法适用于贷款数额大、风险性强、反担保措施信用成份较高的担保项目。例如一个经贸类企业申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只有价值不足500万元的钢材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作为反担保。这类企业的反担保措施信用比重往往很大,一旦出现逾期将没有资产可供执行。因此,为避免日后项目出现损失,担保机构应将《委托担保合同》预先办理公证,以便以缩短追偿时间、降低追偿成本的方式挽回项目损失。另外,债权文书公证法还适用于代偿后能够达成《还款协议》,但债务企业违约可能性大的项目。采用此方法,一来对债务企业恶意拖欠是个限制;二来也为企业违约情况下担保机构迅速追偿提供条件。

  采用文书公证法确认债权,能合法、有效地避开繁冗、拖沓的诉讼程序,达到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目的。但是,债权文书公证法也有其弊端。它增加了企业融资费用、提高了担保机构担保门槛;代偿后《还款协议》办理公证的做法因公证费将由担保机构垫付,因而预先增加了担保机构的费用支出。

  三)申请仲裁法

  申请仲裁法,是指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按代偿发生前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或代偿发生后达成的《还款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在对担保代偿纠纷的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裁决后,下达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担保机构可以持上述文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法。选用仲裁方法进行追偿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委托担保合同》或《还款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双方单独达成了仲裁协议;

2、明确约定争议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简单说就是仲裁协议已经存在且仲裁机构明确、单一。

  申请仲裁好处有很多。第一,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更有利于债务双方迅速解决纠纷;第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有极强的保密性,对企业商业信誉影响极小;第三,仲裁的受理和裁判时限都远远短于诉讼,大大提高了追偿效率。当然,任何事务都有它的两面性,仲裁也是一样。比如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虽避免了债务企业借上诉拖延时间,但这种制度也剥夺了担保机构对不利裁决的上诉权;再如,仲裁机构只享有对纠纷的裁判权,相应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这就存在着两个机构相互协调与配合的问题,衔接得不好可能给追偿工作带来重大不利后果。

  四)支付令法

  支付令法,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有关督促程序的规定,由担保机构向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提出给付金钱债务的申请,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债务企业下达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以此确定纠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

  支付令法适用于债务关系明晰、没有重大争议,债务人明确且能够实现送达的代偿项目。相反,如果债务企业已被吊销或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后,新的企业法人不承认原有债务关系的项目则不能适用支付令程序。申请支付令方法确认债权时间最短,只要债务企业在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支付令即生效,担保机构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也最低,每件交费100元即实现确权。

  五)诉讼追偿法

  诉讼就是民间俗称的打官司。选用诉讼法进行追偿,是指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以债务企业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以诉讼方式解决担保债务纠纷的方法。

  诉讼法适用于有多方当事人、债务关系较为复杂、债务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或恶意拖欠等代偿项目。诉讼追偿法耗费的人力、财力和给债务企业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均高于其他方法,往往是在无法适用其他方法的情况下才选用的。诉讼法当然也有它可取之处。例如,担保机构可以在起诉债务企业之前,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企业账户、查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企业来不及转移资产的情况下打企业个措手不急,为担保机构在执行阶段提供了债权实现的保障。

  结论

  以上各种追偿方法虽各有适用条件,但可互为后备方案,担保机构在灵活选用时除应结合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还应充分考虑当地相关部门的职能健全度与司法认知度。因为,有些地方法院基于工作量与收费标准不对等的考虑,对支付令的申请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还有些地方法院根本不承认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些都阻碍了即定方案的实施。因此,各种因素考虑充分,方法选择切实可行,担保机构的追偿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补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优先受偿申请书

  工伤赔偿申请书

追偿申请书共2

  调解放弃追偿权是否可以再行追偿

[简要案情] 原告:王新明,女,1969年11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姜堰市姜堰镇周家舍11号。

  被告:宋其林,男,1968年6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姜堰市梁徐镇葛联村八组30号。

  被告: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风南路东风桥北(智堡村委会对面),组织机构代码-2。

  经审理查明:崔兵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其林、王新明偿还借款元,审理过程中,崔兵于2008年2月27日撤回对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并与宋其林、王新明于当日亦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宋其林偿还崔兵元,被告王新明对其中的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崔兵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09年6月13日与王新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新明承担担保责任元。王新明于2009年6月12日、12月31日各还给崔兵元。王新明认为原始借条上盖有“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唐花苑

22、24号楼项目部”的章,故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另查明,被告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凤凰路派出所报案,称宋其林私刻公章,经审查,“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唐花苑

22、24号楼项目部”的章系被告宋其林自己所刻。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对调解协议外的第三人的追偿权是否成立

  对此焦点,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盖有“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唐花苑

22、24号楼项目部”的章,该公司作为借款人,虽然调解协议中原告放弃了对该公司的权利,不等于原告永远放弃,原告仍享有对该公司的追偿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该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系崔兵、宋其林、王新明自愿签订,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王新明依据该调解书自愿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已经放弃了对该公司的追偿权,该调解书载明原告追偿主体是被告宋其林而非被告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向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追偿权与法相悖。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追偿权成立必须符合相关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也赋予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以追偿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从理论上来讲,追偿权一旦成立,就会产生债的法律后果。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保证债务,同时,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只要能使主债务消灭,均可成立求偿权。第三,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无过错。本案原告王新明如果后来没有与崔兵、宋其林、王新明签订调解协议,依据借条内容及其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是可以成立对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的。

二、民间借贷与建筑工程挂靠有本质的区别。挂靠关系中追偿权基于共同侵权而产生。建筑业市场上,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精神,此类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是无效合同造成损失赔偿的责任,是侵权责任。但这种侵权责任与民间借贷有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因自然人之间借款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

  3 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民间借贷规范当事人在借贷款项时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以标的物(金钱)的交付为要件,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始借条上虽然盖有“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唐花苑

22、24号楼项目部”的章,该章为宋其林自己所刻,故盖了该章并不代表泰州华林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承担责任之责,且本案相关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该款用于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唐花苑

22、24号楼工程;

三、先行放弃对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的权利,不得再行主张。

1、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本案原始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是宋其林,同时借款人一栏盖有 “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唐花苑

22、24号楼项目部”的章,从理论上剖析,如果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其林是共同借款人,二者之间是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该类诉讼,强调在当事人的资格上必须合一, 共同诉讼人之间牵连性最强,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 当事人并没有选择行使诉权

  4 的权利,即债权人不可以单独向其中之一的债务人起诉,共同的债务人必须一同被诉。

2、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实体权利处分问题上,实体权利并不是此一共同诉讼人所有,处分行为必然涉及他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同一性和牵连性,意味着结案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对全体当事人有效,也符合必要共同诉讼关于“合一判决”的要求。同时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遵循既判力理论,部分当事人的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对于全体共同诉讼人来说是有效的。否则,就易出现“一事二判”的结果。在本案中,王新明和宋其林、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共同被诉,法律上要求合一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统一决定其胜诉或败诉。王新明与崔兵、宋其林达成调解解协议行为所产生的实体法上的效力应当及于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应以崔兵、王新明、宋其林调解协议为准。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崔兵没有与王新明、宋其林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最后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缺席判决。此中情况下,即便是王新明认为崔兵在庭审过程中放弃了某项实体权利,或者加重了被告方承担的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正当权益构成侵害,也必须与人民法院一样受到本案裁判产生的既判力的制约,不得以相同理由提起起诉。未有正当理由,也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考虑,原告主张亦不符合法律本意。本案崔兵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其林、王新明偿还借款元,审理过程中,崔兵于2008年2月27日撤回对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并将该裁定书送达给宋其林、王新明及华林公司。崔兵与宋其林、王新明于当日亦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宋其林偿还崔兵元,被告王新明对其中的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崔兵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09年6月13日与王新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新明承担担保责任元。王新明于2009年6月12日、12月31日各还给崔兵元。本案各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拘束力,王新明亦依据该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要求协议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易引起诉讼的循环,增加不必要的讼累,亦不能维护法律的稳定。

  综上,原告应当按照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向协议外的泰州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追偿权与法相悖,不应支持,应予驳回。

追偿申请书共3

  补充协议书

  出卖人(即是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身份证号:

  挂靠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承租人、出卖人、挂靠公司和出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为确保承租人切实履行合同,出卖人同意为承租人以连带保证方式向出租人提供担保。承租人、出卖人(既保证人)与挂靠公司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三方共同遵守。

一、承租人如果不能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将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故承租人应严格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得有违约行为。

二、如果出租人依照《租金扣划信息通知书》的应付金额从出卖人交纳保证金中扣划承租人应交预期租金及违约金, 出卖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其垫付款项及垫付款项扣划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承租人应当在扣划之日起10日内,将垫付款及利息打入出卖人指定的账户,10日内未打入的,每日要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为追偿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出卖人所受上述损失,出卖人有权从承租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并且承租人还应该在出卖人扣划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未补足的,应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

三、挂靠公司如果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给是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时赔

  偿出租人损失。出租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向挂靠公司追偿损失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承担出卖人为追偿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四、在出租人向出卖人发出《收车通知书》后,出卖人即享有从承租人及挂靠公司处收车的权利。在接到出卖人收车的通知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及挂靠公司应在10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出卖人。如逾期不交,承租人及挂靠公司应连带向出卖人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及挂靠公司不主动交车,出卖人有权利强行扣车,扣车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强制扣车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和挂靠公司连带承担。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加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即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丙方(挂靠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追偿申请书共3篇(追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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