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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承兑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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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承兑半年工作总结(汇编3篇)

银行票据承兑半年工作总结(汇编3篇)

银行票据承兑半年工作总结1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有权请求公示催告的当事人,应当是直接丧失票据的人。而该持票人的前手或该票据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

  2、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

  3、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

  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4、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被公催票据的当前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时,应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据,主张自己对该张票据具有合法的权利。法院应同时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到场查看票据,加以辨认。如果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是申请人丧失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申报权利人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相一致的,则由人民法院转入诉讼判决程序。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定谁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银行票据承兑半年工作总结2

  票据背书

  金融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持票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持票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由于背书连续是票据法上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因而,对于是否是由在实质上真实有效的背书构成的连续,并无特别的要求。即使其中存在着因实质上的理由而无效的背书或得撤销的背书,也不妨碍背书的连续性。此外,前后相连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在通常的情况下是由两个人分别书写的,因而,也不能要求绝对的一致,只要按照通常的认识能够判断为同一人,即符合背

  书连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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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智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醒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对于做对外贸易的卖家而言,需要熟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运用,从而有效的开展贸易业务,同时也能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背书连续是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发生的基础,因而,背书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是依顺次发生的、实质上有效的权利转移而成为权利人,即可行使票据上权利。但是在持票人确实为无权利人,而票据债务人又能够提出证明时,当然可以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要求。按照票据法上的规定,只要具备了形式上效力,就无须进一步证明实质上的效力,即可行使权利;而一旦能够证明不具备实质上的效力,形式上的效力也就不再发生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均经背书转让,因而,背书连续则成为票据转让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背书不连续,则该票据的持票人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的资格,从而造成权利行使的障碍。但是,票据权利也可能不经背书而发生转移。而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行使

  权利。我国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应该说,依背书连续而承认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过是为权利人规定了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途径,而不是对权利人的特别限制。在权利人不能依简便的途径行使权利时,仍然可以依一般的权利行使原则行使权利。

银行票据承兑半年工作总结3

  瑕疵票的判断标准

  A。微小瑕疵票据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

  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

  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

  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

  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

  7、粘单使用不规范① 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

② 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③ 没印“粘单”字样。④ 印刷“粘贴单”字样。

  B。一般瑕疵票据

  1、票据纸张缺乏完整性,缺边、缺角,但不影响票据正反面要素的验审。

  2、背书章、被背书位置进入相邻栏内超过四分之一。

  3、背书印章或骑缝章色浅模糊。

  4、粘单撕过重粘,但骑缝章与被背书连续且被背书无涂改现象。

  5、同一栏中背书章重复加盖或被背书人名称重复书写。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前后不连续或存在涂改现象。

  7、背书章与被背书不连续,票面已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做更改,但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8、出具的承诺函不规范。

  9、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

  10、票据记载事项为复写纸或机打非黑色或蓝黑色,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且未由相关责任人出具证明的。C。重大瑕疵票据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

  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

  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 。

  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

  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

  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

  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

  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

  13、票据存在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银行承兑票据个人工作总结(共19篇)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

  银行承兑阶段性工作总结

  银行承兑证明

  银行票据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票据承兑半年工作总结(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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