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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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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实习报告6篇 会计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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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学生的实习报告6篇 会计实习报告,供大家品鉴。

学生的实习报告6篇 会计实习报告

学生的实习报告1

  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步入大学就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今后的工作中,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特点相结合,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

  社会实践活动给生活在都市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们提供了广泛接触基层、了解基层的机会。深入基层,同基层领导谈心交流,思想碰撞出了新的火花。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汲取了丰富的营养,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认识到只有到实践中去、到基层中去,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才是青年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

  “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对自身价值能够进行客观评价。这在无形中使我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心和毅力。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是每一个人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它是对每一位学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走向社会接受挑战的第一步。

  一、社会实践的目的(重要性)

  正确认识专业:会计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从数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计量、记录、计算、分析、检查、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手段,它本身也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

  针对于此, 在进行了两年的大学学习生活之后,通过对《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及《会计信息系统》的学习,可以说对会计已经是有了初步的了解,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都稍许有了掌握,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我想我肯定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自认为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在这里只能成为空谈。于是在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下,认为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应用于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中去,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

  二、社会实践的过程

  会计是个讲究经验的职业,工作经验是求职时的优势,为了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经过亲戚的帮忙,在一乡镇企业获得了一次十分难得的社会实践机会。实践期间努力将自己在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得到学习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在实践中,我参与了将近两个月的会计操作工作,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账到编制会计报表都有亲自动手。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事业单位会计流程,应前辈的教诲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税法》《会计法》,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

  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详细地了解了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学习了各类学校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掌握了两门财务软件的使用,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具体包括了以下几点:

  1、原始凭证的审核方法及要点;

  2、记账凭证的填写及审核要点;

  3、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及对账;

  4、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编制与申报;

  5、会计档案的装订及保管常识。

  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更让我感到感动的是,阿姨教我初步处理公司的综合事物。例如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等等。 在这个学习和联系的过程中,我发现会计是一门实务与理论结合性很强的学科,尽管我学过这门课,但是当我第一次和公司的同事操作具体业务时时,觉得又和书上有些不同,实际工作中的事务是细而杂的,只有多加练习才能牢牢掌握。这次实践最主要的目的也是想让自己发觉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公司实际操作的实务区别在哪里,相同的地方在哪里,内部控制如何执行,如何贯彻新的会计政策,新旧政策如何过渡,一些特殊的帐户如何会计处理等等。带着这些问题,我在这一个月里用眼睛看,不懂的请教阿姨,让我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有了一定的解答,达到了这次实践的目的。 但是作为一名会计实务人员,通过这次实习也更加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例如:实务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适应能力等等。除此之外拥有一颗上进心,进取心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想每一次的经历都是一种积累,而这种积累正是日后的财富。在工作上,在学习上,我们要让这些宝贵的财富发挥它的作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会实践真的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如今有不少人在实践时都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但我觉得,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怎会存在应付这瞬息万变的社会?

  这次假期实践我以“善用知识,增加社会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丰富假期生活”为宗旨,利用假期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社会实践中检验自我。这次的社会实践收获不少。我认为以下四点是在实践中缺少的。

学生的实习报告2

  经历过实习后,我才知道自己在学校就真的像一朵没经历过风雨的花朵,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学校里很少会去考虑未来的路应该怎么走,花的钱也都是父母的,根本就没怎么心疼过,也没怎么经历过挫折,所以当我在找实习的时候,我可谓是处处碰壁,心态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一度怀疑自己的人生。好在经过一番曲折后,我顺利地进入到了一家大酒店内,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活。

  一、实习目的

  在学校里待的太久,太舒适了,就会让我们忘掉自己的初心,所以老师鼓励我们在毕业之前先找一份实习工作适应一下,眼看着周围的同学都有所行动了,我当然也不想落后于他们,毕竟我也想体会一下工作的感觉,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一些工作经验,当然啦,给自己挣点外快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实习过程

  前面说到我在找实习时不是四处碰壁嘛,这是因为我对社会根本不了解,也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只想着找一份工作简单而且薪资待遇还不错的工作,这种要求对我一个实习生来言当然不太现实,于是我开始转变思路了,实习本来就是来增加经验的,不是来浑水摸鱼的,所以我开始寻找各种岗位的工作,不管工作是苦是累,先开始工作再说。

  就这样,在沉寂了几天后,有一家酒店表示愿意让我去那里实习几个月,这可把我高兴坏了,来到酒店后,我便被分配到了服务员的岗位。刚开始的时候,我对于自己这个工作当然是有点失望的,这和我想象中的不一样,我还幻想着自己能到更厉害的岗位上去呢,但我还是很快就接受了这一切,毕竟我是来学习的,就算岗位差了点也没关系。于是我便开始了自己的工作,但是由于我没有啥经验,所以上级领导先给我培训了一段时间,我才正式的上岗了,我的工作职责就是给酒店里的客人提供帮助,帮助酒店处理一些事情。

  三、实习心得

  工作的时候是比较累的,但是也让我学习到了很多的道理,首先便是工作教会了我怎么去坚持,一天超过九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让我身体变得很疲累,但是大家都一样,所以我没有理由坚持不下去,其次经过这次实习后,我觉得自己的心性都强大了不少,面对着别人的询问和责备时,我都能坦然面对了,这是以前的我所不具备的,所以这次实习的收获还是挺大的,对我以后的生活有着不小的裨益。

学生的实习报告3

学生的实习报告4

  一、 实习目的

  作为规范市场和执行工商政策规定的国家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负责对企业的商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市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本次实习目的是加深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了解,进一步领悟国家税收政策的精髓,同时也为了理清政府工商管理机构机关和企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将书本知识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深化对工商管理理论的认识。为此,我来到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

  二、 实习单位简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简称工商所。该单位业务工作由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对县工商局负责。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工商系统法律政策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宏微观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和处罚非法经营企业商户,承担维护商业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职责。

  三、开展综合实践时间

  xx年轻但是业务知识的掌握非常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他首先让我自学《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不明白的地方他再为我细致讲解,并且还给我讲了一些有关核名的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他还教我具体操作,熟悉工作流程,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在学习业务之外他还教给我一些工作的技巧与方法,不至于让我走太多弯路。业余时间他还指导我很好地完成局长布置的作业,并运用实例为我讲解,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及材料如何准备、在哪个部门办理等等他都为我一一讲解。在这短短的十天之内,真的让我受益匪浅,我既学会了企业登记名称的要求和具体实施办法,又学会了企业注册的基本流程。真的很感谢我的师傅。

  在工作之余,我主动承担起打扫服务窗口卫生的工作,每天早上我都会提前半个小时来到窗口劳动,扫地、拖地、擦桌子、倒垃圾。但我并没有感觉到累,这反而是一种乐趣。大家都能在一个舒适干净的环境中工作,工作效率自然提高了。

  刚来的时候白主任让我们学会换位思考,起初我并不明白什么叫做换位思考,但是现在我明白了。以前我们从来没有接触过政府机关的工作。而是经常与他们打交道,我们常常对于他们的一些做法感到不理解,但是在这实习的过程中我明白了,也理解了。这里的分工很细,各个部门所管辖的范围不同。一天下午,一位老婆婆要来投诉产品质量问题,但是中心的服务窗口并没有设立产品投诉业务,老婆婆很不理解,她认为既然她来投诉就应该来受理。她给我们讲述了她的经历,找到厂家,厂家不受理。我们只有让她拨打 23 5来投诉。可是她就认为我们能够解决而不去帮助她。其实我们真的是爱莫能助啊!我们也想帮助这位老婆婆来讨个说法。最后老婆婆愤愤不平的走了。我们也很无奈,那时候真的希望人们能够多一点点地理解。这也许就是所谓的换位思考吧!

  在工作中我也收到了一些白眼,一开始发现别人不理解自己感到特别委屈,我及时的与师傅沟通。师傅也给我讲了一些他的经历,其实与师傅相比我收到的那几个白眼算什么呢?他告诉我不能看人家脸色工作,要学会宽容,记住我们的服务宗旨,完成我们的任务。现在明白人就是在各种考验下慢慢成熟起来的。

  本次实习完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而且还另有收获。

  在业务知识的学习方面,学会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而且一些特殊的地方以及特殊规定都有所了解。并且熟悉了核名软件的操作,一些简单的业务现在已经可以独立完成。上学期所学的《经济法》在工作中也有所体现,不但巩固了所学的知识也把所学的真正运用到实践中去。在完成局长留给的作业时,不单单对核名业务有所学习,而且对开办一家简单的商贸公司所需要的材料、文件、证明等都有所学习。并且顺利完成作业,并合格通过。

  在为人处事方面,一向急躁爱发脾气的我学会了宽容,学会了放平心态工作,凡事都应三思而后行。无论对方是谁都应一视同仁,在这方面,师傅对我的影响最大,无论对方如何不理解我们的工作要求,他总会耐心讲解,从不厌倦,热情地为人服务,慢慢的我也学着像师傅那样,热情的服务,这正与我党的宗旨紧密相连,今年十一月份我即将由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这也为我在转正之前上了一堂深刻的思想政治课。

学生的实习报告5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学生的实习报告6

  实习内容

  专业(本/专)

  年级班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实习单位

  时 间

  实习报告要求

  1. 封面—指定样稿

  2. 纸张—B5纸

  标题:字体—黑体;大小—小三~小四

  正文内容:字体—宋体;大小—小四

  左右页边距:2厘米

  3.内容提纲

  前言

  一、 实习目的

  二、 实习时间

  三、 实习地点

  四、 实习单位和部门

  五、 实习内容:要求字数不低于5000字

  六、 实习总结

  附:指导教师评语:

  实 习 报 告 成 绩: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年 月 日

  XXXXXXX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毕业生实习报告表

  姓名 性别 专业 班级

  实习

  时间 指导 教师

  实习单位

  实习内宾

  指导教师评语

  实习单位意见

  (盖章)

  p;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年 月 日

学生的实习报告6篇 会计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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