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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要寄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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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要寄给谁共3篇 书面辞职报告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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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要寄给谁共3篇 书面辞职报告交给谁

辞职报告要寄给谁共1

  出资证明书与股权证有什么区别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

  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篇2: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篇3:出资证明书格式 出资证明书格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1)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2)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第十条:x股东应当在x年x月x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3.股东姓名:x月x日出资额x万元。

  月x日出资额x万元。

辞职报告要寄给谁共2

  篇1: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2-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分享到:0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元人民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03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3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司,她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篇2:2014年最新辞职信、辞职报告、范文大全 2014年最新辞职信、辞职报告、范文大全 辞职信模板中英文版辞职书范文一(真诚版) 辞职书 (公司职员)范文二辞职申请范文三 辞职信模板(推荐) 篇3:2015超市员工辞职报告 2015超市员工辞职报告 超市员工辞职报告

  要说起本人提出辞职的原因,笼统来说大致可简单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点,本人的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确实有必要回家调养生息。 第二点,如今的工作早已今非夕比,工作量太大,公司要求又太高,本人身在此位深感不安、名不符实,难以完成公司和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辜负了党和国家寄予的厚望。 以下具体说明。

  10月18号早会,店长问负毛利有没有打出来,我说导出来了还没打,遂问生鲜的价格调完了吗,我说调完了。店长说既然调完了价就可以把负毛利打出来了,打出来要多少时间?店长又说负库存有几天没跟进了,要我们跟进,然后问各部门有什么困难。我问有好多订单还没入库,负库存还要跟进吗?店长问怎么会有那么多单据没入库?我说事情太多做不完,收银员的长短款也一直没做。他说你有这么多事情要做吗,工作效率太低了,你要是想悠闲地工作不如趁早换工作算了。他还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其他部门也是一样,有谁想要工作轻松就趁早换工作,不然这里早晚是要死的。

  我不禁要问:亲爱的店长,难道您要我们提出问题只是为了找到批判我们的理由吗?既然您开了金口,我也就不能赖着不走了。

  也许当店长您看到我上面这段话的时候,并不会表示认同,不过没关系,我写出来不是为了让您同。

  上期快讯,店长要我在快讯起动的前一天打完所有促销标识,这本来是应该做的事,没做完是我的错,无可厚非,我承认。但是只把问题归咎到我一个人身上是不公正的。因为在快讯起动前的那天下午,百货部才把快讯表给到我手上,而且该表有一些纰漏的地方,我必须先核对完该表的准确性后才能调价。等到调完价已经快到下班时间了,再加上还有其他零碎的事情要处理,当时根本没有时间再打促销标识。第二天早会我说标识一个都没有打,店长顿时火冒三丈,质问为什么没打?昨天就叫你打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打,难道你不知道在快讯起动前一天就要全部做完吗?如果你当时提出来我就可以安排其他同事去做,但是你当时又没有提,现在才跟我说我不接受。好吧这又是我的错,我没有在第一时间提出问题,所以之后我都尽可能在当天提出问题,可是问题也并没有得到解决。

  例如:我提出收银员长短款没时间做,店长只是来看看我在做什么然后就走了,至今没有给出任何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是一味地要求每天要做个这,每天要做那个。

  一方面店长说要就事论事,另一方面又把安排工作建立在所谓的“万一”上。万一出现突发情况怎么办,万一有供应商要打单怎么办,万一要调价怎么办,万一??怎么办?他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幻想加猜测的基础上,没有实际指向。如果事情发生在他自己身上,他就会说,遇到特殊情况到时候再特殊解决。 举例:10月6号和7号是周六和周日,我想连休两天,可是店长非要我调到周日和周一休息,理由是万一供应商要打订单,请注意,这里用的是“万一”,结果周六没有一个供应商来,反而周一的单据特别多。

  店长言语之中自相矛盾之处,也让我以及很多员工感到难以接受。某日早会,与会人员都真真切切地听到他说当天要整理仓库,但是直到第二天都没见组织整理,有同事提出疑问,他竟不承认自己说过这句话,实在叫人匪夷所思。他店长整理不整理仓库跟我没有任何直接关联,我拿这件事出来说只是为了举一个例子,想要说明他的自相矛盾之处。 关于调整工作时间,就我本人来说原本没有任何看法,但是店长说如果我八点十分上班就比其他上行政班的同事少上了十分钟,所以要多加十分钟,好吧确实也是,这一点我表示没有异议。但是我到点下班后多上的十分钟是不是也该计入工资?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付出的劳动是不是也应该计入上班的时间?我说这件事是想表达,如果您非要在某一件事情上算得清清楚楚,是不是在其他事情上也应该算算清楚,如果只要左手不要右手那不是成残废了。

  如果说公司对信息部有特殊要求的话,我想知道为什么?信息部没有支援到收银,就应该被开除?可是平心而论信息部需要支援的时候又有谁来支援过,如果你硬要说上级部门来支援了我也无可反驳。有同事以没收过银不会收为理由,被上级反驳回来的说法是,有谁一来就会收的?多收几次就会了。既然这样,就不该有信息部的事情其他部门没有能力支援的说法,有谁一来就会做的?另一方面,为什么当时那么多同事上班你谁都不叫,一定要叫个信息部的人去?关于这个问题,当时店长和我已经有过探讨,在这里不再作他论,我只想说明,把矛盾打压下去并不意味着解决矛盾,而只会让矛盾越积越深,越积越多。其他就不多说了,多说无益。

  店长坚持要我一个人上班的理由在我看来就是剥削阶级没有人性的体现。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店长认为上了几个小时班就必须做几个小时事,每一分每一秒都必须在干活,不能有一点喘气的时间。以前信息部还有两个人上班的时候,中午吃完饭有一段时间可以休息,但是这种情况在店长看来是绝对不允许的,他认为完全是浪费人力资源,根本没有那么多工作要做,一个人完全能做得了。在工作中,有时候工作量会非常大,另一些时候工作量会比较小,难道事情少的时候我们也要装出一副忙里忙外热火朝天的模样?为什么信息部能有时间“偷懒”,因为我们想尽快把事情做完,做完之后就可以休息了,如果公司希望看到员工每时每刻都在做事,我们也可以效仿某些部门慢慢吞吞磨磨蹭蹭,这样不仅能给上级部门留下良好印象,还可以减轻自己的工作压力,何乐而不为。不过怎样讨好上级已经不是我该考虑的问题了。 再者,用电脑时间过长容易引发各种职业病,眼睛长时间面对屏幕会导致视疲劳,视力下降,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会引起肩周炎和颈椎病,相信这一点很多人都深有体会。久坐会大大增加下肢患静脉曲张的机率,长时间暴露在电脑辐射之下甚至还会增加心血管疾病的患病风险。 既然公司要学习沃尔玛,那么我请问一下,难道沃尔玛就是这样没有人性?一个没有人性的企业是怎么发展成全球最大零售商的?这一点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众所周知,信息部两个月前还有三个人,小韦走后小朱因无法承受工作压力曾经和人事谈过,后来信息部不用上晚班,压力才得以缓解。现在信息部只有一个人,在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完成当天的日常工作,况且还要解决其他零时性工作和某些突发状况。店长提出作为管理层每时每刻都应该知道自己的员工在做什么,那么作为上级部门是否也应该了解到下属这些工作上的压力,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员工有所谓大公无私的精神。既然公司不是慈善机构,那么员工也不是慈善工作者,大家打工都是为了挣钱糊口。一个人承担了全部工作量非但得不到理解和鼓励,每天还要承受额外的心理负担,在外部压力和内部压力的共同作用之下,本人已无法再担任此职位。

  本人眼下也就只能想起这么些来,稍微久远的事情已经记不起来了。总之,本人与共事之人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唯有提交辞呈以缓解紧张局势,避免双边问题进一步恶化。倘若提起对公司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此刻本人已无法言说,因为在过去两年多差不多三年的时间里,我已经把该说的话都说完了。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孰是孰非人心各有数。 以上是客观因素,下面再说说主观原因。

  本人自打进入公司两年多来,虽然不能说鞠躬尽瘁但也尽心尽力了,也许有时候不能那么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本人还是具有职业素质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本人又开始每晚恶梦缠身,常常梦到与工作有关的人和事,每每半夜惊醒,难以入睡,导致本人睡眠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第二天精神萎靡不振,工作效率大打折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长此以往,本人精神已经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近段时间,尤其是最近一两个月,由于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抑郁之情无法排解,加之本人身体状况早已处于不健康状态,双重因素导致体重持续升高,速度之快简直让人嗔目结舌,这无疑已经给我敲响了警钟,如不加以重视,恐将求医问药。我虽然不是贪生怕死之人,但是身体的健康乃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

  综上所述,本人已身心俱疲,无心恋战,望告老还乡,另谋出路。

辞职报告要寄给谁共3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辞职报告递给谁

  导读:本文是关于辞职报告递给谁,希望能帮助到您!

  想辞职,你的辞职报告写好没?那么,辞职报告又应该递给谁呢?一起来看看。

  辞职信交给你的直属领导,并且告知人力资源部。下面是劳动者辞职注意事项,你应该知道:

一、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绝对权

1、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可口头通知。

  应注意保存好已经通知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据,可适当录音或者提供人证。

2、试用期已过或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提前三十日,并且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应注意《辞职单》等应让用人单位签收,自己复印一份;如果用人单位不签收,可通过快递或挂号信形式发出,并且快递或挂号信要体现辞职的相关信息。

3、只需提前通知,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用人单位以公司订单多、招不到人、合同期未满等为由不同意、不批准劳动者辞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辞职是劳动者拥有的绝对权利,而非相对权。劳动者依法定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届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配合办理。

二、辞职理由要据实填写

1、辞职理由决定——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辞职理由上填写的是“回老家”或者“个人原因”等,则需提前三日或者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解除。

2、辞职理由决定——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但是如果辞职理由写的是“回老家”或者“个人原因”等的,之后再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三、劳动者未按法律规定离职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提前三日或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辞职报告给谁

  辞职报告要交给谁(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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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报告给谁有效

  银行辞职报告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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