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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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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法律效应(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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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应

  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应

【1】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所谓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扶养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不能口头约定。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要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经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方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2】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之一。未达成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不予受理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况下,要使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有: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也无胁迫;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

  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基本的离婚协议书至少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以及债务处理四项。具体来说,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离婚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在协议书后面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10、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间。

【4】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

  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5】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

  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

  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协议是不生效力的。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支付的抚养费。

  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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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协议的法律问题浅析

  管理科学071班 钟伟光

  摘要:三方协议是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都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因为是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就没有必要签订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参与的就业协议。那个时期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证。而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的进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来的国家统一计划分配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政府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与用人单位就毕业后的工作问题达成一致。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还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政府和学校需要一个过渡性的手段来对大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监管,三方协议就是这种需要下的产物。

  关键字: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法律问题

  何谓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目前我省使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发放的,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也称为三方协议。

  时值应届毕业生就业签约之际,如何签订一份比较周全的就业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是广大毕业生共同关心的问题。毕业生就业签约过程是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签约一时不慎,就有可能酿成大错,为了切实帮助毕业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谨通过对就业协议书的三方浅谈其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三方协议是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其内容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 1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对与毕业生就业协议有关的一些案例的研究,发现大部分的案例都是由于违约引起的。一方面这是由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协议时没有没有事先注意这方面问题谨慎签约,另一方面目前使用的就业协议书也存在一些问题,按照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统一制定了在本辖区内使用的格式协议书。但这样的协议书随着形势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其存在的问题:1.协议的内容简单 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2.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比如:双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属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责任等均没有规定,易产生纠纷,而且产生纠纷后也不易解决。

  3.协议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书只能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无法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如有的单位,特别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包括私营企业)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定协议,从而造成一种轰动效应,但事后却设置种种条件,限制一部分学生进入;另外,一部分学生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只能选择一家。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下面我们简单的分析一个典型的案例,来简单剖析这些问题:

  案例: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

  以上案例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违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引起的对违约后果的疑问,而在实际中大部分围绕就业协议发生的争议都是由于违约引起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

  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近几年,违反三方协议的现象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责任集中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以及及时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这些责任虽然对于大学毕业生的顺利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的负责上述事宜的部门和规定,所以学生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极少发生。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给各方当事人都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和费用付之东流,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和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会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整体信誉的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基于就业协议的不完善之处,这就要求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1、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审查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具体意见,协议的形式要合法,签订协议要合乎程序;

  2、写清补充协议内容,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

  3、写明违约责任,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

  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所以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做好铺垫。

  上面是对毕业生为防止在签订协议时发生法律纠纷提出的几点建议,而作为三方协议,为尽量减少协议的违约等法律事件,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一下几点来减少给自身带来的伤害:

  一、学校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从毕业生违反三方协议的各种原因出发,一方面提高毕业生对三方协议的重视程度,让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慎重签约。另一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明白违约行为是对自己诚信度的降低,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切实的保护毕业生的利益,帮助毕业生克服困难,继续就业。另外,学校可以利用自己在资金、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毕业生上当受骗。

  二、毕业生自己应多了解有关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准确定位自己的求职方向,以诚实慎重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面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一方面要大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

  三、用人单位,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熟悉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和学校的交流合作,减少因为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违约。同时,用人单位秉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如实的向毕业生介绍自身的情况和对员工的待遇情况可以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但是对用人单位这一要求的实现还有赖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这是在目前大学生就业方面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三方协议自身内容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协议三方所可以采取的一些对策,从长期来看,我认为,解决就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赖于相关就业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大学生就业体制建设、改革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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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书范文有法律效应

【篇1: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咨询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陆女士与高先生于2008年5月结婚,2010年4月生下儿子小高,为照顾小孩,陆女士与从单位辞职,陆女士与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高先生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高先生考虑后同意了陆女士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8月因为高先生外遇,陆女士与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高先生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陆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高先生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

  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律师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故本律师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篇2: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 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3: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

  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本文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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