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吾小秘【www.wxiaomi.cn】,您身边的文字小秘书!

法律服务合同

时间:

法律服务合同【13篇】

  【前言】下面是会员“yab31591”整理的法律服务合同(共13篇),以供借鉴。

法律服务合同

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篇1

  甲方:

  乙方:

  一、1、访等方式。

  2、代签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参与社区纠纷调解。

  3、受聘担任驻社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居民的法律顾问。

  4、接受委托,代理案件,按照正常收费的80%收取。

  5、了解社情民意,参与信访;对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宣传法律等。

  二、 工作方式

  律师参与社区法律服务以甲方为单位,以乙方为依托,具体工作方式:

  1、向社区居民公布甲方。

  2、甲方指派律师,每周到社区了解法律需求,解答法律咨询,统一安排律师代理各类案件。

  3、乙方协助甲方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给街道社区企业和居民。

  4、甲方为乙方司法台账记录提供服务。

  5、联系方式:甲方以电话、传真、寻呼和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保证乙方能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三、

  甲方:

  乙方:

  甲方为社区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义务解答法律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咨询、来信咨询、预约来 本合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街道司法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2

  深圳市有限公司

  房产项目开发过程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所属房产开发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要求乙方指派熟悉房地产行业且擅长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律师负责甲方项目的法律服务,以确保和维护甲方在整个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阶段提供下述非诉讼法律服务:

(一) 商品房销售阶段

  1、审查待售商品房项目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预售、销售条件,必要时将出具法律意见书。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楼宇预、销售的广告等宣传资料,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3、 提供预售和现售的法律服务,参与大宗购房谈判。

  4、协助委托人监督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履行,调解处理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

  5、参与委托人与有关银行的谈判,起草或修改委托人和银行的合作贷款协议。如有资金监管协议,则同时起草或审查该协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6、审查、修改项目预、销售及租赁的有关法律文件:

  A:协助委托人审查、修改《购房须知》、《楼宇认购书》、《商品房预(现)售合同》补充条款、《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

  B:接受因上述法律文书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咨询;

  8、负责与公正处的联络,并使本所起草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涉外法律文书得到公正处的认可;

  9、根据购房业主的要求,出具与该项目的预销售、租赁有关的见证和法律意见书(费用由购房业主和承租人承担);

  10、经委托人指定由本所律师代为办理下列事宜(费用由购房业主和承租人承担);

  A:代为审查办理购房业主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手续及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B:代为办理该项目涉外预、销售合同公正手续;

  C:代为申领购房业主的〈房地产权证〉

  D: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二)、交付验房阶段律师服务

  1、审查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审查修改《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交付交接单》;

  3、 审查修改《入住手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4、 协助解决委托人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出现的问题。根据按揭业主办理他项权证,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及时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

  5、 协助调解处理项目完成后工程结算产生的争议,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三)为委托人提供的动态跟踪法律服务

  1、 及时向委托人介绍新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必要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2、 及时解答和解决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事务。

  二、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报酬中。

  三、法律服务报酬与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以上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代理费为人民币万元。

  2、支付的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第一期:自签约之日七天内,支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人民币万元;

  第三期:年 月 日之前,支付余款人民币万元;

  四、本合同第一条注明由业主或银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另行计算,由乙方向业主或银行收取。

  五、乙方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的各项法律关系,如因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时,乙方可代表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六、 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经律师审

  查修改后的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特殊情况下除外)如因工作疏漏或失误致使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按乙方的要求

  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并如实向律师阐明情况。

  八、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约定的法律服务时终止。

  九、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融商诚达律师所

  法定代表人: 代表: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掩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领域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含: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供给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请求,参与商量、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订、送达或者吸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请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剂;

  6、 应甲方请求,讲解法律知识;

  7、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长期、、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任务

  1、乙方委派 与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批准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调换律师担负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恳、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根据法律作出的断定,尽最大努力掩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供给的文件材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请求通报工作过程;

  5、乙方律师在担负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供给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运动中,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担负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载,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任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供给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材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请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接洽人,负责转达甲方的唆使和请求,供给文件和材料等,甲方调换接洽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断定、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供给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丧失,非因乙方律师毛病运用法律等失职行动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法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元,于协议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产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干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公共交通费;

  2、上海市外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信费等;

  3、征得甲方批准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调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耽误、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的;

  3、违背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捏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况,致使乙方律师不能供给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供给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背第二条规定的任务,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耽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遭遇丧失,或者违背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任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实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友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矩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束缚力。或者甲乙双方如果产生争议应当友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国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

  时 元国民币标准联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给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法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法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4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万阅城房产B座酒店项目提供定向招商洽谈及相关法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就甲方拥有的万阅城房产B座酒店项目联系中南酒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洽谈合作经营及相关法律事宜。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王琳、公维国律师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洽谈事宜以及法律服务,就甲方委托的事项促成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对洽谈过程中参与商务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交具体合作方案。

  三、乙方就甲方委托事项中提交的合作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根据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方案进行调整。

  四、乙方服务的范围:

  1、就甲方委托的事项促成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

  2、对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经营(或房屋租赁合作)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起草相关文书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就甲方与中南公司合作经营的相关事务代表甲方参与商务谈判,出具切实可行的合作方案。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并保证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

  3、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六、乙方的义务:

  1、在对甲方负责的总原则下,竭诚为甲方提供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对涉及到甲方的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合作对象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的确认及律师费用:

  1、委托事项成否确认:甲方与中南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后,租金或合作资金按照合同条款打进甲方帐户,也就是该项目进入实质性正常运营阶段则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专项顾问服务律师费(以下简称“律师费”);如果甲方与中南公司就该项目达不成合作,无论是何种因素何种原因,视为乙方代理失败,甲方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收取律师费的方式:乙方代理成功后,⑴如果甲方与中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按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一年首月租金数额支付律师费;⑵如果甲方与中南公司采取其他方式合作,甲方按合作房产数额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支付律师费。

  3、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与中南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后,该项目进入实质性正常运营阶段,即收到中南公司首笔租金或首笔合作资金十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用。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须前往临沂出差的,甲方应提供充分便利。

  八、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合同协议范本 篇5

  编号:

  特别提示:

  1.本合同文本系四川省律师协会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

  2.本合同文本中有关乙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涉及减轻或者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提请甲方注意。

  甲方: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拟,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的专项法律服务,双方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1、

  2、

  3、

  三、服务期限(在选择处打%26radic;)

□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终止。

  四、服务团队

  1、乙方指派律师担任前述法律服务项目的主办律师,负责安排、管理律师工作组成员的具体工作,律师担任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律师助理协助以上律师开展工作。其中,律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派律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

  五、服务方式

  乙方律师采用下列第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在选择处打%26radic;):

□1.定期上门服务。

□2.甲方有事约请。

□3.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4.通过互联网工具、通讯工具提供服务。

  六、服务要求

  1、律师开展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积极维护甲方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得向甲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

  2、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文书应当清晰、明确、全面,不得曲解法律规定的本意,或者有意向甲方隐瞒法律上既已存在的风险。

  3、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本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在专项服务结束后,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工作报告。

  4、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向甲方说明原因后,乙方可另行指派甲方认可的其他律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履行相应的法律服务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具有履行相应工作能力的律师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七、工作配合

  1、甲方根据律师的工作要求及时、无保留地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与原件核对后,仅提供复印件)。甲方向律师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来源的准确性。

  2、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人员配合等,同时应为乙方留足工作时间。

  八、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专项法律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甲方按照下列约定支付:

  2、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律师事务所

  账号:

  开户行: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后,应据实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4、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若发生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复印费等非乙方收取的费用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前往市(县以外的其他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的差旅费、食宿费。主办律师的标准在甲方副总经理级人员的出差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协办律师在甲方部门经理级人员的出差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6、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服务范围内,若所涉及的事项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四川省有关收费标准在收费范围内协商确定。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提供的资料及本次服务中所接触、了解的信息、法律文件等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要求或者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的无效或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有效性。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支付法律服务费达十五日的,乙方可暂停提供法律服务,逾期达三十日的,乙方可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付清本合同法律服务费。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展工作的,根据乙方所付出的工作量,双方协商退还服务费的比例。

  4、律师在工作中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甲方的决策出现错误并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赔偿。

  十一、免责条款

  因以下各项情况所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其它瑕疵导致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出现的判断偏差或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导致律师不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的。

  2、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后,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而产生新的风险因素。

  3、因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律师难以完成工作。

  4、因委托事项的关联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的履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二、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邮:

  通讯地址:

: :

  其他: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邮:

  通讯地址:

: :

  其他: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通知可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特快专递到达对方之日视为送达日(无论对方是否签收),通知送达地以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准。如双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对方的,不承担因此导致的送达不到的责任;双方通过电子数据沟通交付的内容,交付之时即为送达。

  十三、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赔偿差旅费以及因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十四、其他

  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自双方签署完成后生效。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

  十五、特别约定

  甲方: (盖章或者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篇6

  甲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职务:

  电 话: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合同:

  一、乙方委派

  律师为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

  二、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 有关法律咨询;

  2、为甲方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有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为其起草、修改的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透露、提供给他人。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

  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

  七、如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异地出差,乙方律师出差期间的相关费用(含交通费、差旅费和各项杂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如甲方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不实材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7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合同 篇8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获得目标项目的最终合作权,甲乙双方就居间合作具体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项目,引荐甲方与目标项目之建设方/业主方进行直接洽谈,提供关于项目实施的重要信息,协调并促成甲方获得项目的最终合作权,且由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以合作模式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同时,为甲方实施项目的具体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各项事宜提供必要的沟通、协调服务等。

“居间成功”是指乙方严格依本合同约定,有效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全部委托事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居间不成功,委托事项未完成:

.1甲方未能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整式的项目合作合同;

.2乙方仅提供项目的信息,或联络、协助等一般性服务;

.3对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乙方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2条乙方权责

  乙方承诺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自有资源,投入相当的人力、财产及人际关系成本,积极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促成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整式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合作的关系对接、提供合作条件及商务信息、参与投标活动并促成甲方中标、协助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配合甲方实施项目及履行合作合同、确保甲方收取项目款等。

  项目前期,乙方应认真分析研究相关的市场信息,及时将项目信息或建设方/业主方的项目要求提供甲方予,如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实施内容、合同条件、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总价及子目单价、供应材料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

  乙方提供予甲方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乙方保证完全满足如下要求:

.1项目情况切实可行、资金到位,施工手续齐备,已能够整常实施。

.2能对甲方取得项目合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构成整式合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若前述文件资料或信息出现任何不符合要求之情形时,甲方可迳行解除本合同,并对其因此所受之损失主张赔偿;且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在项目初步磋商洽谈、招投标活动、合作合同谈判签署过程中,乙方应尽居间人之最大审慎和诚信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参与项目、信息沟通、关系对接、业务公关,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信息,辅助具体的商务谈判,为甲方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帮助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整式合作合同。

  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居间服务,以确保甲方能全面有效实施及顺利处理完结项目全部事宜:

.1协调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在整个履约期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代表甲方在项目现场负责货物交接,调试、验收等甲方要求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协助甲方向建设方/业主方提供完整的项目技术方案,协助甲方参与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向甲方转达建设方/业主方提出的意见。

.4积极协调建设单方/业主方依约履行其应负之义务,如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

  在提供居间服务咨询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与项目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收集反馈信息,解释有关问题。

  乙方应勤勉尽责,全面履行甲方所委托之全部事项,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以欺诈手段、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方式骗取甲方资料信息、其他不整当方式使甲方丧失项目合作权的;

.2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损害甲方利益的;

.3怠于提供居间服务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失真、不完整的;

.4使用行贿、内幕交易、不整当竞争等非法手段提供居间服务的;

.5任何其他损害甲方权益或违法违规情形的。若有违反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亦丧失居间报酬取得权。

  居间成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乙方可依本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居间报酬,但相应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3条甲方权责

  为取得项目合作权,甲方应按乙方及建设方/业主方要求,负责提供项目所必备的市场资料、技术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招标公告要求各种文件资料。

  若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查批准,甲方可派人协助参加为争取项目所举办的专题讲座,并同乙方一道拜访建设方/业主方或客户。

  提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支持,包括提供项目技术方案,为乙方提供技术方案论证会。

  甲方负责开展项目合作的实质性活动,如参与完成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领取和投递等工作,以及与建设方/业主方进行项目合作合同的前期磋商、协商谈判、整式签署等。

  若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甲方因履行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居间成功后,甲方已收到建设方/业主方支付的相应项目款项,则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4条居间报酬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乙方成功提供居间服务的项目,由甲方将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提交予乙方备案,甲方按照以下给付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以乙方完全严格履行其应负之合同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有权取得居间报酬为前提。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支付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请款,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应(个人为%,企业为17%)税费后将剩余金额的居间报酬支付予乙方。乙方收款银行信息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5条居间费用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除非甲方实现明确同意承担该居间费用之部分或全部;否则,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委托事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居间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6条居间期限

  居间期限自本合同生效起至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之日止。超过前述期限仍需要提供居间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延长委托期限。

第7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若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委托事项,即未促成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整式项目合作合同,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居间成功的,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各自应负之权利义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解除或遇有法定解除事项的,本合同亦终止。

第8条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于任何第三人。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中获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项目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属于甲方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任何不利甲方的行为。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依居间报酬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不支付居间报酬。

第9条转委托禁止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予任何第三人。

第10条其它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所受之全部损失。本合同的签署并不构成双方之间雇佣和被雇佣或代表和被代表的授权关系,乙方亦不得对外宣称与甲方存在相同或类似关系。双方为便于开展业务合作,相互间提供的名片、文件或针对具体项目出具的书面文件仅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之用,不得滥用;否则,由违反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采取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若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乙方负担。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律服务合同 篇9

  委托人(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条 律师费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双方协商以代理事项标的额%,共计元为乙方应得的委托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案件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律师费的计算方式:

  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篇10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拟、审阅招股说

  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10)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11)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12)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13)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帐号:。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8.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0.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三、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地点:

  年月

法律服务合同 篇11

  委托人有限公司因事项,于年月日起,委托受托人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 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元),或

  2】 按件计算(双方协商)。

  其它费用:

  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日期: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篇12

  委托人(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条 律师费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双方协商以代理事项标的额%,共计元为乙方应得的委托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元;余款在委托事项办妥后支付。

  □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案件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律师费的计算方式:

  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服务期限

  双方同意,服务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 篇13

  甲方:

  乙方:

  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管东平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指派的律师如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对委托事项认真负责,尽忠职守,自委托之日起完成下列第1、调查取证2、申请仲裁3、提前介入4、法律帮助5、刑事辩护6、本案一审项工作:7、本案二审8、申请执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本案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合同,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以下列方式交纳律师代理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元于月日之前支付。

  五、甲方选择的收费方式确定后,无论乙方通过何种途径(包括诉讼或非诉讼)为甲方追收回债款或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即不限于法院执行,包括债务人主动还款等),均应视为乙方已完成了甲方所委托的工作,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本委托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至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完结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法律服务合同【13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