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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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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最新6篇】

  【前言】以下是热心网友“h7”整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共6篇),供大家品鉴。

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 篇1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专项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就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三条 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四条 乙方受托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六条 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 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贷款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贷款,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付方式如下: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拨付资金,致使乙方未能按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向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如期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缴甲方,应根据未缴金额按延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用款、还款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贷款协议合同 篇2

  借款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区)

  乙方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 )年委托字第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的有关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用款计划:

  还款

  还款计划: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第一条所列用款计划,向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据用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用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第一条所列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达成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利息。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3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风险提示: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金额(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委托贷款事项

(一)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金额为(大写):(小写:)。

  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贷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2、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三)贷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年贷款利率上浮%。

  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年贷款利率上浮%。

  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账户开立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三、委托贷款的发放

(一)委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三)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四)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五)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四、委托贷款的偿还

(一)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偿还方式为下列第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结息,利息支付日为,利息共分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

(二)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三)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五、委托贷款的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

  1、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2、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二)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三)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项约定办理: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3、其他:。

(四)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风险提示: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2、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4、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5、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2、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3、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5、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10、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2、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一)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风险提示:

  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判断。

  八、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7项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三)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四)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六)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支付违约金。

  3、其他:。

  九、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一)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二)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三)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四)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二、其他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二)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

  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三)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四)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五)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二)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4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借款人:(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月。(从起至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

(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

(公章)

  代表签字:

  丙方:

(公章)

  代表签字:

委托贷款合同 篇5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 向甲方发放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息计算,按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6

  委托人(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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