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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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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实用8篇)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实用8篇)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1

  兴宁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以

  及对事故处理措施决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突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抗拒或消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受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失信惩戒的。

(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参加部门。

  第五条

  诫勉约谈的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责任人员。 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安委办向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发出诫勉约谈通

  知书,注明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事项等;

(二)接到诫勉约谈通知书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三)诫勉约谈开始后,首先由被约谈的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及整改措施,再由约谈小组成员发表质询意见,最后由主持约谈的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诫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应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处理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复核工作,督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2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

(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中心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3

  财政局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云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5、约谈要听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7、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地点、时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因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8、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4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单位: 约谈人员: 记录人员: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签名:

  共

  页 第页 约谈对象签名: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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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5

  一三三团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团场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团领导或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

  1 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6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7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①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② 抓安全教育教训工作。③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④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①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③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④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⑤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⑥ 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⑦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⑧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8、高空抛丢料具、杂物、每人次罚款200元。

  9、现场用电要规范,不得私自搭接,发现私自搭接现象罚款500元。

  10、现场用电设备要爱护保养,不得损坏,发现故意损坏者罚款200元。

  11、施工现场任何东西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带走。每人次罚款100-500元。如因施工负责人管理不严带走者,视为盗窃,其追究法律责任。

  12、登高作业者因本人原因未佩挂安全带罚款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试验日期不在有效期内罚款50元。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而导致误登者罚款100元。

  14、应断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等未拉开者罚款500元。

  15、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挂接地线前未验电者罚款100元。

  16、绝缘导线挂接地线时没有削口者罚款100元。

  17、工作票所列地线与实际挂地线的位置不相符,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18、工作终结漏拆接地线,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9、漏挂、错挂、现场标示牌,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付款50元。

  20、高压验电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1、地线连接不牢固、地线钎子埋深不足,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22、装设、拆除接地线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3、工作杆下未装设围挡,无进出入标示牌每处付款50元。

  24、工作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25、施工现场抽烟每人次罚款50元。

  26、脚扣放在电杆及角担上;在角担上站立、蹲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7、杆上有人工作松、紧拉线,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28、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未做试验、试验超期,每次罚款200元。

  29、放紧线时无人看守每次罚款100元。

  30、使用梯子登高时,无专人扶持监护,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吊车在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无指挥司索证,每次罚款100元。

  32、地面工作人员随意跨越围挡,每人次罚款50元。

  33、特种设备、临时用电设备未做接地保护,每次罚款200元。

  34、交通道路、人口密集地区施工作业未设备围栏、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每次罚款100元。

  35、工作票上关键内容填写不正确,对其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6、工作负责人未穿红马甲、专责监护人未穿黄马甲,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7、在施工过程中,对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指导、安排不听从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38、没有开展班前班后会,对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9、无工作票作业或无提前上报工作计划对其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停岗进行培训学习。 40、无故旷工10天之内者扣除倍日工资10天及10天以上者是自动离职。

  2、安全奖罚落实情况?

  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执行并已落实。

  四、安全投入方面:

  1、定期公司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组织职工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3、定期对往年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要从所学习的事故案例中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在自己身边出现类似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以后各项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4、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的理念宣传和宣传方式;

  五、机具器械方面:

  已经对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和特种设备的合格情况进行了地毯式的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并且都做了详细的检查记录及台账。

约谈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材料8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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