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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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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3篇(工会工作制度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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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3篇(工会工作制度文件汇编)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1

  发电厂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的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共青团工作和青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共青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

  第三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四有”青工队伍为目标,以安全文明生产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公司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为公司的发展服务,为青年的成才服务,为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力求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武装青年,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跨世纪人才,为加速浙江电力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建功立业。

  第五条团委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行政领导的指导和帮助。公司团委要经常向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六条公司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团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团的领导机关是公司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

  第八条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由公司团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召开前,须经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任务:

(一)审查和批准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团的工作任务;

(三)讨论贯彻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

(四)选举公司团的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团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在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闭会期间,团的委员会是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执行机关。第十二条团的委员会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公司党委或上级团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团委的组成及分工情况,在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四章团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协助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一)团结和引导青年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的生产建设和改革,促使企业稳步发展。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团员青年进行经常性的党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民主和法制教育等,全面提高公司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育公司的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做公司的主人,正确好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调动和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贯彻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带领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建功立业的活动。

(一)根据公司的实际,组织青年职工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围绕公司生产建设中的急、重、难、险任务,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突击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青年突击队的作用。

(三)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结合实际,引导团员青年立足岗位、面向市场,进行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创新活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贯彻电力企业“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组织团员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贡献。

(六)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团员青年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团员青年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开展各类正当的青年团体活动,并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建立团员青年业余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

  进团员青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建设好团的领导班子;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团干部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司团的各级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三)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团员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四)搞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员的队伍;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十八条认真完成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团委的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团委的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参加公司党委会;是党员而不是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公司党委有关青年工作的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公司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二)团委书记应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团委书记应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及其有关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条团委的决定权

(一)根据公司党政领导和省电力公司团委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部署团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公司青年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贯彻执行公司党委、省电力公司团委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和向省电力公司团委提出重大问题的请示和报告。

(三)审批下属团组织(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审批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四)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团委的考核权

(一)考核所属的下级团总支、团支部等的工作。

(二)考核所属的各类青年专责工作机构等的工作。

(三)受公司党委和总经理的委托,考核各部门(公司)党支部和行政部门领导对团工作的支持、重视及

  对青年成长的关心情况。

  第二十二条团委的建议权

(一)建议下属团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

(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28周岁及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应有团组织的推荐。

(三)推荐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晋职使用和上学深造等。

(四)建议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和青年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六章团委干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团委的专职干部按公司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配备。

  第二十四条团委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团委书记最好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

(二)团委正、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三周岁,最高不超过三十五岁。

(三)团委专职干部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团委正、副书记应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团委委员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基本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六条团委专职干部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党委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团委书记一般应享受公司中层党政正副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团委专职人员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团委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召集团委会,团委民主生活会和团总支(支部)书记会。

(二)负责传达公司党委和省电力公司团委决议,经常向团委会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并定期向公司党委和省电力公司团委汇报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下属团总支(支部)工作,推陈出新,树立典型,总结推广。

(四)负责提出月、季、年团委工作初步意见和工作计划,提交团委会讨论。

(五)负责团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团委委员间的关系。

(六)负责审阅和签发团委文件。

(七)负责团委工作总结的起草。

(八)团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行使职责。

  第二十九条团委干事的职责

(一)负责团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管理团委有关文件和制度。

(三)负责团的经费管理、文件管理、器具管理。

(四)负责团员关系的转移及注册落实。

(五)负责团内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

(六)负责办理入团、退团手续,管理好团员卡片和档案。

(七)负责团委“团工作手册”的管理。

(八)负责编辑“团内通讯”及简报。

(九)负责团总支、团支部工作考核,各种竞赛活动的管理。

(十)指导各种青年专责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了解青年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团委会汇报。

  第八章团委经费

  第三十条团委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组织业余活动,按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自筹。

(三)按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报酬。

(四)按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调整共青团活动经费的通知》的精神,由公司财务按三十五周岁及以下青年人数每年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一次拨款。

(五)遇有特殊情况(如团代会、大型表彰会、大型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由公司团委提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团委要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地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经费应用于开展青年活动,如:团员青年的培训、宣传教育、文体活动、表彰先进、社会服务、各种竞赛等,不包括共青团干部的办公费、旅差费等。

  第三十三条团委经费不得分给个人,不准用于团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如有贪污、挪用或变相挪用,要严肃处理。

  第九章公司党政对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党委应加强对团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研究讨论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行政领导应经常关心和指导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党支部、分工会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公司团组织的职权、正确的建议和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如与上级团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的规定或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经公司党政领导审阅,并经公司团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团组织、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2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和改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严治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纪,搞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技术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党的纪检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第四条公司纪委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公司纪委要认真执行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地请示、报告工作。

  第一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五条公司设立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各党支部设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纪检小组,组长由纪检委员担任。各党小组设一个纪检信息员。

  第六条公司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公司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纪委换届时,纪委负责人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

  纪委实行委员会制,纪委设书记一人,纪委书记应是公司党委委员。

  第七条纪委按“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纪委的专职人员,应按公司政工干部20%左右的比例配备。

  第八条从事党的纪检工作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党的纪检工作。

  第九条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纪检干部,纪委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党纪的纪检干部,要严格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离。

  第十一条要切实保证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待遇时,有向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章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保护和促进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及多种经营健康顺利进行。

(二)检查、处理公司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三)对公司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参加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公司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

(四)结合公司纪检工作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司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拒腐防变能力。

(五)受理公司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等。

(六)保护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党员及党组织的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七)领导和指导党支部的兼职纪检员开展工作,并对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上的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八)承办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

  第十三条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纪委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公司党委、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对属于一般性的错误,纪委要向本人提出批评教育,促其及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发现问题而不如实报告及不认真查处的,属失职行为,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对党员或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或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纪委在作出批准对违纪党员或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时,如与公司党委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党委(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纪委有权对公司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考核,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党组)报告。党群工作部应加强与总经理工作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在选拔、任用干部及办理任职报批手续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十六条纪委有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公司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党群工作部在公司纪委的领导下,应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熟悉公司生产、经营等业务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探索新问题,不断改进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章节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对党员和党支部成员在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协助公司纪委和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党支部内的党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考察。

  第二十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支部和公司纪委反映党支部内的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支部讨论研究的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受理对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支部和公司纪委反映。

  第二十二条参加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公司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在党支部和公司纪委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及时组织党员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如与上级纪委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纪委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组织检查与考核。本条例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3

  发电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精神,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加快公司的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制度,保障与发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各级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主管理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应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和会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公司民主管理的连续性和正常性。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行政统一指挥和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团结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立足本职,自觉遵章守法,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条 总经理应支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组织实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处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付行政落实的事项,主动接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讨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同意或否决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或否决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

(四)讨论决定公司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住宅、文体设施建造方案,以及其他重大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如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条 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公司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有较好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愿望;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立足本职,努力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的知识。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敢于和善于为公司职工说话、办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公司职工总数的10-15%。公司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需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部(科)或分工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须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应在生产岗位的职工、技术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产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职工代表中各种成份的职工所占的比例一般为:中层及以上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0%,技术管理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30%,生产岗位的职工一般不少于50%为宜。此外,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小组,设代表小组组长一名。代表小组组长,一般应由分工会主席或有组织能力的代表担任,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宜担任代表组长。职工代表小组组长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代表小组的职工代表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组织代表小组的职工代表收集本部门职工的意见和提案。

(三)组织传达贯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对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组织和推进部门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合一制,即公司的职工代表是当然的公司工会的会员代表(非工会会员除外)。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本选区内调动工作,保留职工代表的资格;调离本选区,职工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需要,可吸收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和各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公司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予公司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或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等代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数应超过半数。

  大会主席团的成员,应由公司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经讨论、推荐后,形成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会议期间,负责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研究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参与讨论、草拟大会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工作,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推荐、撤换参加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增强公司驾驭市场的能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大会的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安全生产、生活福利、提案审查、干部评议等四个专门工作小组。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经民主协调,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

  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公司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熟悉相应业务、政策的相关部门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推荐,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的情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对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任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时,由工会召集各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参加的联席会议,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凡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通过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或工作需要,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但不是职工代表的其他有关人员没有表决权。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有:

(一)组织公司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并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二)提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指导、安排、协调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

(四)做好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发动职工积极加入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活动中去;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民主管理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提升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职工代表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六章 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三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特别要加强班组的民主管理。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分工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公司职工直接参加,在班组的工会小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班组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班组的生产工作计划。

(二)审议通过班组的奖金考核办法,对职工的晋级和奖励提出建议。

(三)检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收集职工对公司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要注意实际效果,可结合班组管理的其他工作进行。

  第七章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小组

(一)负责调查、了解职工对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合理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公司行政或公司工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订,组织有关的职工代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或方案,以及公司的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列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中存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对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事故的调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制订等工作。

(五)安全生产小组应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情况,及时组织活动。

(六)发动公司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决议;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监督、协助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案审查小组

(一)负责公司职工代表提案的收集,并对征集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后,提交公司的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及时退回原职工代表小组,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定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做好提案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和协调工作。对提案处理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职工代表或公司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影响面广,经济效益较大,效果良好,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提案,应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限期作出处理,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对于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的提案,提案审查小组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在每届(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案审查小组应协同公司领导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写出提案处理情况的材料,并据此起草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在下一届(次)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生活福利小组

(一)对公司在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有关部门落实这些方案提供依据。

(二)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公司有关生活福利重大方案的制订,审议公司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督促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生活福利方面的决议;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食堂、浴室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参与对生活后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参与作出考核、处理的意见,并责成当事人或所属部门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干部评议小组

(一)协同公司有关部门拟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实施干部民主评议的工作。

(二)经常听取公司职工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廉洁等方面的意见,定期对公司各级领导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了解到的意见和检查情况及时向公司党政领导、工会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干部评议材料的整理和核实工作,写出干部民主评议意见。干部评议小组应遵守组织原则,不得擅自传播评议的具体情况。对工作成绩卓越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嘉奖;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干部的政绩进行监督。

(四)对违法、失职或对公司职工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公司工会及有关方面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专门工作小组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小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一般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行政、公司工会或本小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提议,可临时组织活动,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活动中或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中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参加属于本组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需要通过职工代表组长、分工会主席和公司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公司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工会组织检查与考核。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条例[]3篇(工会工作制度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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