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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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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3篇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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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3篇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

  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

  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附则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发文日期:1999年4月28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

  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单位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股份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总裁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总裁报告,同时报告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在上报股份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04〕230号)执行。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04〕230号)执行。

  第四章 事故应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股份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各单位调查的事故,各单位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各单位应当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各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由股份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0〕231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3篇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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